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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的制定(第1页)

第二节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的制定

一、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化的背景

《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15年,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两个基本”目标——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主要形式与内容。

我国传统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一般以办馆条件为重点评估内容。一方面,公共图书馆应尽可能为群众提供方便可及的服务,让读者以最短的距离到达图书馆;另一方面,考虑各地的具体情况和人口分布规律,使投入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十二五”期间,我国加强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系统图书馆的共建共享,带动全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从而使公共图书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使公共图书馆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重要阵地,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服务网络(见表3-1)。

二、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制定的基本情况

1。《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由国家文化部主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于200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共5章43条,包括“总则、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建筑设备”六大部分。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城乡发展水平差距也比较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出台,保证了政府对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适当的投入,保证了公共图书馆的建筑、设施、设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实际指导意义。

2。《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

由文化部委托中国图书馆学会制定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成为全国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统一标准,是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逐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里程碑,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有利于厘清图书馆建设中的数量指标,规范各地公共图书馆的投资行为,从而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

3。《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该标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由文化部提出,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海图书馆作为牵头起草单位,联合浙江图书馆、长春市图书馆共同起草完成。该规范规定了图书馆服务资源、服务效能、服务宣传、服务监督与反馈等内容,适用于县(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级公共图书馆以及社区、乡村和社会力量办的各类公共图书馆基层服务点。《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发布填补了当时我国图书馆规范体系中服务类标准规范的空白,为检验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与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于改善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条件,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整体品质,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在推动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4。《社区图书馆服务规范》

该项目是由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2年立项的文化行业标准制定项目。由深圳图书馆牵头,联合深圳市罗湖区图书馆、全国中小型图书馆联合会、深圳市福田区图书馆、贵州省图书馆、深圳市南山区图书馆、深圳市龙岗区图书馆、东莞图书馆共同研制。该项目旨在促进社区图书馆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工作,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效能,保障社区图书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使基层民众享受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社区图书馆服务规范》(WHT73—2016)被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5。数字图书馆的相关规范

数字图书馆的服务标准建设工作随着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进度也在不断深入。我国自1987年便开始机读目录开发,1992年出版了基于UNIMARC的《中国机读目录通信格式》(MARC)。1999年,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开始与部分高校共同开展元数据标准的研究,之后又逐步增加存档标准、数字加工标准等内容。2001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在正式开展数字图书馆研究后,总结出一套规范和指导各类元数据标准的设计制定规则和方法——《中文元数据标准框架》。在此框架下,又设计并应用了古籍、拓片、舆图等具体的元数据标准。2002年10月,科技部启动了“我国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CDLS)项目。该项目是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和国家图书馆联合发起,主要针对数字图书馆系统的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制定我国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发展战略与标准规范框架,制定数字图书馆核心标准规范体系。截至2012年,其成果主要包括15个建设子项目及多个技术成果报告,如《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标准规范应用指南》《基本元数据规范》《元数据扩展规划》《专门元数据规范》《唯一标识符应用规范》等。

6。地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规范

从地方层面来看,2007年5月,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正式颁布和施行《上海市公共图书馆行业服务标准(试行)》,这是全国首个公共图书馆行业服务标准。江西省于2008年11月下发了《关于颁发江西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2010年5月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安徽省于2011年11月颁布了《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这些标准大都包括总则、服务设施与环境、服务对象和开放时间、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保障与监督、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7。公共图书馆总分馆的服务规范

在各地积极开展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有效地统一了区域性图书馆服务网络的网点布局、资源共享以及服务规范。例如,东莞图书馆总分馆建设中,通过编写《东莞地区图书馆总分馆建设指南》《东莞图书馆总分馆工作条例》《东莞图书馆总分馆运行管理制度》《东莞图书馆分馆建设标准》《东莞图书馆分馆服务标准》等业务工作管理制度,明确了总分馆的建设条件、程序以及分馆的馆舍、经费投入、设备、人员、职责与业务工作要求等。同时制定了《东莞图书馆业务规范——行业条码使用规则》《东莞图书馆业务规范——图书馆单位代码使用规则》等一系列工作规程、业务标准和规章制度。在分馆代码、读者证、条形码规范、流通规则等涉及馆际运行的业务工作项目上严格管理,为总分馆各类合作业务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的基本内容

1。公共图书馆馆舍建筑

(1)设置布局。公共图书馆设置布局应遵循普遍均等原则,选址要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并应按《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执行。服务人口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了保证读者阅览空间和图书馆为读者服务的能力,总建筑面积、阅览室用房使用面积的比例、总阅览座位数应按《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执行。还要为残障读者的无障碍服务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

(2)建筑功能总体布局。公共图书馆建筑功能总体布局应遵循以读者服务为中心,与图书馆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流线通畅、安全节能、朝向和通风良好。少年儿童阅览区应与成人阅览区分开,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可设室外少年儿童活动场地。视障阅览室宜设在图书馆本体建筑与社会公共通道之间的平行层。

(3)电子信息设备

①计算机。公共图书馆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专供读者使用。各级政府应支持图书馆配备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设备。各级公共图书馆所需计算机数量见表3-2。

②网络与宽带接入。公共图书馆网络与宽带接入,是为读者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基础。各级公共图书馆网络与带宽接入指标见表3-3。

③信息节点。信息节点是指在馆内与局域网或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网络接口。阅览室的信息点设置应不少于阅览座位的30%,电子阅览室的信息点设置应多于阅览座位数。有条件的可提供互联网无线网络接入服务。

2。公共图书馆人力资源

(1)人员要求。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受过专业训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读者服务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读者,尊重和维护读者隐私。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仪表端庄,使用文明用语,热忱并努力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2)人员配备。公共图书馆应配备数量适宜的工作人员。具有相关学科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在编人员的75%以上,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公共图书馆要配备熟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共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①具有助理馆员等各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具有图书馆学专业(或图书情报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

③非图书馆学专业(或图书情报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须经过省级及以上学会(协会)、图书馆、大学院系举办的图书馆学专业(或图书情报专业)课程培训,培训课时不少于320学时,并成绩合格。

(3)人员数量。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数量的确定,应以所在区域服务人口数为依据。每服务人口10000~25000人应配备1名工作人员。各级公共图书馆所需的人员数量的配备,还应兼顾服务时间、馆舍规模、馆藏资源数量、年度读者服务量等因素。

(4)教育培训。公共图书馆应坚持实施针对全体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每年用于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经费预算应占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2。5%。年人均受教育培训时间应不少于72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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