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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72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3页)

(三)中央本级资金支持的工程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由文化部组织开展。

第四章重点任务

第二十条在文化部的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单位依据工程规划与职能任务要求,遵循“开放接口、兼容互用”原则,面向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构建开放互动、共建共享的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为基层群众提供集成化、一站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按照“需求导向、分工合作、共建共享”原则,文化部统筹制定资源建设规划,发布资源建设目录。

资源建设应突出工程功能定位和重点方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重点建设与文化艺术普及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相适应的资源;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重点建设与公共图书馆服务相适应的资源;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重点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导航服务,原则上不进行资源建设。

第二十二条按照“技术支撑、需求牵引”的原则,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建立信息技术应用定期更新机制,促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方式与手段及时升级换代。

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结合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免费开放,建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宣传推广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文化部结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统筹组织制订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标准、评价标准和技术标准。

(一)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组织实施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推广应用;尚无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文化部依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通用标准,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制订个性化标准。

(二)各地区开展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三)标准制定和落实情况作为工程建设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合作共享”的原则,将公共数字文化队伍培训统筹纳入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范围,建立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一)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重点面向省级工程实施人员开展管理和业务骨干培训。

(二)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培训计划,重点组织开展地市级、县区级工程实施人员和基层服务人员培训。

(三)培训情况纳入工程建设评价和考核指标。

第五章评价、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建立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内部自评、管理部门评价、第三方评估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科学评价机制。

(一)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按年度对工程实施情况开展自评,向文化部报告自评结果。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文化部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本地区工程建设年度检查评价,结果报送文化部。

(二)文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工程建设与服务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进行检查评估。

(三)工程建设与服务的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级工程组织实施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建立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年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级组织实施单位就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进行年度考核。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将考核情况报文化部备案。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的年度考核情况,应纳入工程组织实施单位领导班子和个人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文化部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年度工程建设资金;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有关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经费管理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2015年1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建设”与公共文化管理数字化相对应,“构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与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数字化相对应,“科学规划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与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数字化相对应。从次序上看,公共文化管理数字化的内容被放在首位,也就是公共文化管理部门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的数字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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