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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第1页)

第四节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由孤、老、病、残、幼、贫、困等人员组成的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因为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性别歧视、疾病等沦为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难民、外来移民,由于经济结构、社会转型、受教育机会不均等原因带来社会分层、人群分化而产生的低收入人群。显然,由于自然和社会的原因,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拉平所有经济利益差异、消灭一切社会差别,消除弱势群体的存在。但是,基于对人权保护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尊重,创造条件,保护弱势群体享有公平机会和平等乃至更丰厚的社会福利,以改善弱势群体生存状态,是伸张公平正义、保障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重要表征和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诸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残废者权利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宣言》中,也都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事实上,以适度的政策倾斜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当然,由于国家财政实力及其他公共资源限制等原因,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需要根据公共需求的轻重缓急,确立重点人群和先后顺序。

由于文化的特殊作用,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保障其文化权益保障,不仅可以维护其基本尊严(或体面),提高其生存幸福感,更有助于他们提高素质,走出生存困境,摆脱弱势地位,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因此,文化权益的保障对弱势群体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一贯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步伐的推进,弱势群体文化权益保护力度更是大大加强。本节即结合我国国情,就现阶段特别需要加强的农民、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城市低收入人群等几大群体的文化权益保护问题进行讨论。考虑到老年人、妇女的文化权益保障问题,随着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在全国的实施,基本公共文化消费已经实现了“零门槛”,老年人、妇女实际上也已经成为目前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受众,文化权益保护的通道较为顺畅,本节不作专论。

一、农村公民文化权益保护

国家统计局2012年1月1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不包括港澳台湾省以及海外华侨人数)13473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9079万人,乡村人口65656万人。也就是说,我国还有近一半人口生活在农村。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城乡发展的“二元结构”,造成了文化建设普遍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农村文化建设设施不完善、投入不足、文化活动少、文化资源匮乏,特别是村级的文化建设至今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最薄弱的环节。加强农村地区公民文化权益保护,主要是要加大农村文化投入,弥补历史欠账,推动城乡之间公共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共文化设施的科学布局以及公共文化产品的平等供给,让广大农民也能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的文化服务。

(一)加大财政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

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的文化建设。中央和省、市三级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确保农村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运营、重点文化惠民工程的资金需求,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二)继续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

农村文化设施的建设重点是中西部地区,建设内容是县级文化馆和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工作重心要由注重外延、注重数量、注重硬件建设的传统发展模式,转变为注重内涵、注重质量、注重软件建设的新发展模式。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和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扩大覆盖、消除盲点、提高标准、完善服务、改进管理。积极扶持热心文化公益事业的农户组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室等。规范制度,把建好的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实实在在用起来,让农村文化活动场地热闹起来。

(三)着力发展农村特色文化

加强对农村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对农村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积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剪纸、绘画、陶瓷、泥塑、雕刻、编织等民间工艺项目,戏曲、杂技、花灯、龙舟、舞狮舞龙等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项目。大力扶持民间职业剧团和农村业余剧团的发展。实施特色文化品牌战略,培育一批文化名镇、名村、名园、名人、名品。同时,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充实活动内涵,充分利用农闲、节日和集市,组织花会、灯会、赛歌会、文艺演出、劳动技能比赛等活动,充分保障农民的文化体验权。

(四)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发展专兼职结合的农村文化队伍,逐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同时,通过文化协管员、文化义工等形式,充实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人员。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文化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专业艺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农村文化队伍的教育培训。积极培养农民文化骨干,充分发挥民间艺人、文化能人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传承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作用,巩固农村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

二、农民工文化权益保护

农民工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结构调整中出现的一个社会群体,为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2。5亿人。农民工收入低,工作劳动强度大,缺乏合适的文化活动载体,所以,尽管近年来农民工权益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一系列关心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但是,相对于农民工的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政治权益,农民工的文化权益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农民工文化工作还存在体制不顺、责任不清、保障不力、针对性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特别是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日益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农民工群体对文化服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和期待,加强对农民工文化权益的保障显得更加迫切。2011年9月,文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民工文化权益开始有了制度性保障,“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将逐步建立。根据该《意见》,未来将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常住地政府是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的责任主体

将农民工文化工作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经费保障和资源配置要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的文化需求,建立农民工文化专项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让农民工能够享受与城市居民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务。将农民工文化服务相关指标纳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评估考核体系,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提高农民工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以实施重大农民工文化惠民工程为抓手,加强“职工书屋”建设,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现有基层服务点在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开展农民工服务,以“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为依托进行“农民工网(夜)校”试点,提高对农民工群体的覆盖程度和服务能力,满足农民工“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的基本文化需求。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和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使之成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有益补充。

(二)提高城市社区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的能力

城市社区要以常住人口(包括非户籍常住人口)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的规模、特点和文化需求,规划建设和优化配置社区文化设施和服务,构建以社区文化设施为依托的农民工文化服务平台。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文化活动,激发农民工的兴趣和参与热情,积极引导农民工参与社区文化活动,提高农民工文化活动参与能力,促进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社区生活。

(三)鼓励引导用工企业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

抓紧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将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纳入企业文化建设范畴,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积极性。大型制造企业、工业园区、工矿区等农民工生产生活密集区参照本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固定文化设施,建筑工地等农民工临时性聚居区配置临时性文化设施或提供流动服务。用工企业要配备文化管理人员,提高文化设施管理水平,确保农民工文化生活的常态化。同时,依靠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扶持本单位农民工自建农民工文艺团队,提高农民工文化活动的组织能力。

(四)注重满足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特殊文化需求要加强农民工文化需求调研,研究分析农民工的文化需求特点和文化消费规律,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文化需求的新特点、新要求,在保障农民工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充分考虑农民工文化需求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

三、未成年人文化权益保护

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超过3。6亿。他们的文化权益保护,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保障未成年人文化权益,主要是解决积极的价值观的塑造和健康的文化情趣的培养问题,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挥各类大众传媒的主阵地作用

大众媒体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各级电台、电视台都要开设和办好少儿专栏或专题节目,并切实抓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落地、覆盖工作。少儿节目要符合少年儿童的欣赏情趣,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少年儿童的欣赏需求,做到知识性、娱乐性、趣味性、教育性相统一。面向未成年人的报纸、刊物和其他少儿读物,要把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努力成为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的良师益友和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园地。

(二)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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