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周诚:《土地经济学原理》,15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1][葡萄牙]MariadaGlóriaGarcia:《葡萄牙农地法律制度的演变》,“农村土地立法问题: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武汉,2008。
[2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21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3]张文显:《法理学》,260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4]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1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5][美]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邓方译,28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7]邓海峰:《土地法律秩序的解构与重塑——以土地征收制度的限缩为中心展开》,载《清华法治论衡》,2012(2)。
[28]蔡文辉:《社会学理论》,128页,台北,三民书局,1986。
[2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0]付子堂:《法律功能论》,8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1]陈小君、高飞、耿卓等:《后农业税时代的农地权利研究——中国十省农地法律制度研究总报告》,见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现实考察与研究:中国十省调研报告书》,15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9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6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35]刘振伟在《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也提到,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36]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国土资源法律评价报告2012》,212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7]吴越、沈冬军、吴义茂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选择》,9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8]此处地方政府主要为乡镇政府,由其承担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39]此处的宅基地使用金类似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40][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191~203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