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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晚期吠陀时代公元前900前600年(第2页)

瓦尔那制度形成的原因是什么?雅利安人的统治集团为了维护他们的特权地位,编造神话来说明“种姓制度”的“合理性”,妄图通过一种所谓神的旨意来把4个瓦尔那的现实地位固定下来。据婆罗门教的经典《梨俱吠陀》的说法,瓦尔那的形成是众神分割布路沙(Purusa)的结果:“唯布路沙,诸神祭祀,用为牺牲……唯布路沙,既被切割,多少部分,如何划分?其口为何?两手何用?尚有两腿、两脚何名?其口转化,为婆罗门,两手制成,拉阇尼亚;尚有两腿,是为吠舍;至于两脚,作首陀罗。”[14]这么说的结果就是将瓦尔那制度神圣化,并将婆罗门瓦尔那抬到最高的地位。

图2。5梵天神像

时间较晚的文献《伐育·普兰那》中,对这4个瓦尔那的职业是这样说的:“主梵天规定了他们的职业和义务。不过,当4个瓦尔那的结构在一切方面都已经完成的时候,人们还不曾就开始执行这些义务而无所迷惑。他们不按瓦尔那的义务生活,并且互相敌对。主梵天知道事情是这样以后,就命令刹帝利进行统治,惩罚犯罪,并且从事战争。主指示婆罗门从事祭祀、科学和收取赠礼。他把畜牧业、商业和农业交给了吠舍,而首陀罗,主则命令从事手工业与作奴仆。”[15]

但佛教反对这种说法,佛教认为,4个瓦尔那是由于社会分工的结果。

《中阿含经》卷第三十九《梵志品·婆罗婆堂经》第三第四中有一段说到四个种姓的起源:

因守田故,便共诤讼……我等宁可于其众中举一端正形色极妙最第一者,立为田主……若我曹等所得稻谷,当以如法输送与彼……是田主,是田主谓之刹利也……是谓初因初缘。世中刹利种,旧第一智,如法非不如法,如法人尊。于是彼异众生,以守为病,以守为痈,以守为箭刹,便弃舍守,依于无事,作草叶屋而学禅也。彼从无事,朝朝平旦,入村邑王城,而行乞食。彼多众生,见便施与,恭敬尊重,而作是语:“此异众生,以守为病,以守为痈,以守为箭刺,便弃舍守,依于无事,作草叶屋。”

《长阿含经》卷第六第二分初《小缘经》第一也说:

“……由有田地,致此诤讼。今者宁可立一人为主,以治理之,可护者护,可责者责。众共减米,以供给之,使理诤讼。”时彼众中,自选一人,形体长大,颜貌端正,有威德者,而语之言:“汝今为我等作平等主,应护者护,应责者责,应遣者遣。当共集米,以相供给。”时彼一人,闻众人言,即与为主,断理诤讼。众人即共集米供给。时彼一人,复以善言,慰劳众人。众人闻已,皆大欢喜,皆共称言:“善哉大王,善哉大王。”于是世间,便有王名,以正法治民,故名刹利。于是世间,始有刹利名生。时彼众中,独有一人,作如是念:“家为大患,家为毒刺,我今宁可舍此居家,独在山林,闲静修道。”即舍居家,入于山林,寂默思惟,至时持器,入村乞食。众人见已,皆乐供养,欢喜称赞:“善哉此人,能舍家居,独处山林,静默修道,舍离众恶。”于是世间始有婆罗门名生。彼婆罗门中,有不乐闲静,坐禅思惟者,便入人间,诵习为业,又自称言:“我是不禅人。”于是世人称不禅婆罗门。由入人间,故名为人间婆罗门。于是世间有婆罗门种。彼众生中,有人好营居业,多积财宝,因是众人名为居士。彼众生中,有多机巧,多所造作,于是世间始有首陀罗工巧之名……

另外,《长阿含经》卷第二十二第四分《世记经·世本缘品》第十二也说:

“……有田宅,疆畔别异,故生诤讼,以致怨仇,无能决者。我等今者,宁可立一平等主,善护人民,赏善罚恶。我等众人,各共减割,以供给之。”时彼众中,有一人形质长大,容貌端正,甚有威德,众人语言:“我等今欲立汝为主,善护人民,赏善罚恶,当共减割,以相供给。”其人闻之,即受为主,应赏者赏,应罚者罚。于是始有民主之名……由此本缘,有刹利名。尔时有一众生作是念言:“世间所有,家属万物,皆为刺棘痈疮,今宜舍离,入山行道,静处思惟。”时即远离家刺,入山静处,树下思惟,日日出山,入村乞食。村人见已,加敬供养,众共称善:“此人乃能舍离家累,入山求道”。以其能离,恶不善法,因是称曰,为婆罗门。婆罗门众中,有不能行禅者,便出山林,游于人间,自言:“我不能坐禅。”因是名曰无禅婆罗门。经过下村,为不善法,施行毒法,因是相生,遂便名毒。由此因缘,世间有婆罗门种。彼众生中,习种种业,以自营生,因是故世间有居士种。彼众生中,习诸技艺,以自生活,因是世间有首陀罗种……

这几段经文都说明这4个等级的人与其社会分工有关。

不过,在我们看来,瓦尔那制度的形成不仅和雅利安人的社会分工有关,更和雅利安人内部的等级分化和阶级分化有关。因为,雅利安人内部分成三个等级,就不仅是分工的不同,还和他们之间的社会经济条件差别有关。

在婚姻上,各瓦尔那的人原则上只应在本种姓内进行婚配。不过,法规对高等种姓男子娶低等种姓的女子比较宽容,娶比自己低一等种姓的女子,所生子女还可以保持父亲的种姓;但如果低等种姓的男子要娶高等种姓的女子,那就是大逆不道,其子女就可能降低到旃荼罗的地位。

种姓制度界限森严,异常牢固,自形成后,沿袭了许多世代,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直至今日对南亚的社会生活仍有极大的消极影响。

(二)婆罗门教

在晚期吠陀时代,作为统治阶级压迫工具的除了国家和等级制度外,还有婆罗门教。

雅利安人也和其他民族一样,其原始宗教信仰是自然崇拜。晚期吠陀时代,婆罗门教形成,它不但保留和利用了原始宗教的多神崇拜,而且还给诸神赋予了新的内容。天神梵伦那变成了司法之神,雷电神因陀罗也变成了国王和贵族的保护神。同时,又创造了大神婆罗摩,即大梵天。认为大梵天是宇宙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世界万物不仅皆为梵天所创,而且只有梵天是实,其他一切皆为虚幻。婆罗门教把原始的万物有灵和灵魂转移的观念加以改造,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出一种“业力轮回”的理论。按照这种理论,人一造业(即行动的后果)必有果报,有了果报就要产生轮回。这样,在现世中为“善”者则得“善”报,为“恶”者则得“恶”报。婆罗门教的最高理想是达到“梵我一致”。婆罗门教竭力宣扬“四种姓说”,并且为四种姓的人们规定了各自所要遵循的行为规范——“法”(达磨),各个等级只有按照这种“法”行动,才能得到所谓的“善”报。此外,婆罗门教还主张杀生祭祀,甚至杀人祭祀,其原始性和野蛮性可见一斑。

[1][印度]D。P。辛加尔:《印度与世界文明》上卷,庄万友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3页。

[2][印度]D。P。辛加尔:《印度与世界文明》上卷,第11页。

[3][印度]D。P。辛加尔:《印度与世界文明》上卷,第13页。

[4]刘欣如:《印度古代社会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12页。

[5]刘欣如:《印度古代社会史》,第7页。

[6]刘欣如:《印度古代社会史》,第14~15页。

[7]关于印度河流域文明和美索不达米亚交往的存在,参见[印度]D。P。辛加尔:《印度与世界文明》上卷第1章,第14~18页。

[8][印度]D。P。辛加尔:《印度与世界文明》上卷,第14~15页。

[9]参见该书俄文版第170页。

[10]刘欣如:《印度古代社会史》,第19页。

[11][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第3卷,94,王以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12]本书所用《大藏经》为日本《大正新修大藏经》版本,河北省佛教协会2008年影印本。

[13]《佛本生故事选》,郭良鋆、黄宝生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30页。

[14]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95~197页。

[15]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198~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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