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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第4页)

第十七条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一、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

二、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三、委员会在极其紧急的情况(其具体标准由大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加以批准)下,可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将有关的遗产列入第一款所提之名录。

第十八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一、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大会批准的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本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二、为此,委员会接受、审议和批准缔约国提交的关于要求国际援助拟订此类提名的申请。

三、委员会按照它确定的方式,配合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的实施,随时推广有关经验。

第五章国际合作与援助

第十九条合作

一、在本公约中,国际合作主要是交流信息和经验,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及建立援助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机制。

二、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及其习惯法和习俗的情况下,缔约国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保证为此目的在双边、分地区、地区和国际各级开展合作。

第二十条国际援助的目的

可为如下目的提供国际援助:

(一)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

(二)按照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精神编制清单;

(三)支持在国家、分地区和地区开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一切目的。

第二十一条国际援助的形式

第七条的业务指南和第二十四条所指的协定对委员会向缔约国提供援助作了规定,可采取的形式如下:

(一)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

(二)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

(三)培训各类所需人员;

(四)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它措施;

(五)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

(六)提供设备和技能;

(七)其它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

第二十二条国际援助的条件

一、委员会确定审议国际援助申请的程序和具体规定申请的内容,包括打算采取的措施、必需开展的工作及预计的费用。

二、如遇紧急情况,委员会应对有关援助申请优先审议。

三、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进行其认为必要的研究和咨询。

第二十三条国际援助的申请

一、各缔约国可向委员会递交国际援助的申请,保护在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此类申请亦可由两个或数个缔约国共同提出。

三、申请应包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资料和所有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受援缔约国的任务

一、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国际援助应依据受援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签署的协定来提供。二、受援缔约国通常应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分担国际所援助的保护措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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