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中央、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站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文化站。依法向文化站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对文化站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文化站建设情况应纳入创建全国和地区性文化先进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2]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图书馆服务资源、服务效能、服务宣传、服务监督与反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县(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级公共图书馆以及社区、乡村和社会力量办的各类公共图书馆基层服务点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3191信息与文献图书馆统计(GB/T13191—2009,ISO2789:2006,IDT)
建标108—2008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建标[2008]74号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共图书馆publiclibrary
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或由社会力量捐资兴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是具有文献信息资源收集、整理、存储、传播、研究和服务等功能的公益性公共文化与社会教育设施。
3。2公共图书馆服务publiclibraryservice
公共图书馆通过各类资源和自身专业能力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需求的工作。
3。3服务资源serviceresources
公共图书馆在开展服务过程中所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主要包含了硬件资源、人力资源、文献资源和经费资源。
3。4服务效能serviceefficy
公共图书馆投入的各项资源在满足读者和用户需求中体现的能力和效率。
3。5区域服务人口数regionalservicepopulation
各级公共图书馆所在行政区域的常住人口数。
3。6呈缴本legaldepositcopy
根据有关法律或法令规定,出版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免费向法律指定的图书馆所缴存的出版物。
3。7文献提供dotsupply
图书馆或其他文献收藏机构根据读者要求,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邮递等方式为本地或异地的读者直接提供所需原本文献和复制文献的服务形式,也可称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