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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政策法规选编02(第5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设施建设,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的决策科学性和管理水平,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和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政府在乡镇一级行政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综合文化站和其他文化站的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努力构建规模适当、安全可靠、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能,覆盖广大农村区域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设施。

第七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八条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站、中型站和小型站三种类型。

大型站是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800m2的乡镇综合文化站;

中型站是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2且小于800m2的乡镇综合文化站;

小型站是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m2且小于500m2的乡镇综合文化站。

第九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和建筑设备。

第十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房屋建筑包括:文化体育活动用房,书刊阅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网络信息服务用房,管理与辅助用房。

一、文化体育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厅、排练室、展览室、体育健身室、美术室等;

二、书刊阅览用房:包括书刊阅览室、少年儿童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等;

三、教育培训用房:包括教室、视听室等;

四、网络信息服务用房:包括广播电视服务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室、微机室等;

五、管理和辅助用房:包括管理室、设备间、库房等。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用房项目内容设置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及主要功能合理确定,并应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一的要求。

第十一条乡镇综合文化站室外场地主要包括:室外活动场地(含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篮球场、演出和文艺活动场地,以及宣传橱窗等)、绿化休憩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

第十二条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设备包括:卫生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信息设施设备、暖通空调设备、消防与安全设备等,应根据其建设规模、环境要求和功能需求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乡镇综合文化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乡、镇中心或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域,便于群众聚集活动,且易于疏散;

二、应符合所在城镇的镇(乡)总体规划;

三、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良好,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等要求。

四、宜结合乡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建筑的影响。

第十四条乡镇综合文化站可与其他文化、社会教育、社会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但不得与乡、镇政府办公楼合并建设。

在与其他文化、社会教育、社会服务设施合并建设时,文化站功能用房应相对集中,便于开展活动,避免相互干扰。在与乡、镇政府办公楼使用同一场地进行建设时,应独立成区,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第十五条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功能设计综合确定,并符合表1的控制要求。

表1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续表

第十六条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应参照表2确定,其总使用面积系数宜控制在0。7。

表2乡镇综合文化站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第十七条乡镇综合文化站宜为一至三层建筑,并应设有不少于6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保障基本文化、体育活动需要,留有设置临时舞台的相应空间和设施条件,并配建不少于15m2的宣传橱窗。

结合乡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可适当减少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或不再另设室外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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