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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述标准的编制目的。
公共图书馆是各级政府举办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与社会教育设施。在现代社会,公共图书馆是实现和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公众知识和信息基本需求的机构之一,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图书馆典型的社会公益属性,决定了设置并维持其正常运营,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面对我国目前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城乡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现实,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保证对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有必要的、适当的投入,保证公共图书馆的建筑、设施、设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让公共图书馆成为体现社会全面文明进步的窗口之一,成为实现公众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载体之一。
第二条本条说明标准的主要作用。
本标准是服务于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标准,为各级政府的项目决策和综合评价提供基础指标。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包括业主、建筑设计者、设计咨询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等。
第三条本条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范相对独立的单项公共图书馆建设工程项目。按我国现行体制,县(含)以上公共图书馆为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因此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县以上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县以下的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室),一般设在同级综合文化站内,属非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列入当地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其中的公共图书馆部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条明确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属性。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这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社会公益属性的宪法依据,也是各级政府承担发展图书馆事业、设置并保障图书馆运行责任与义务的宪法依据。按照国家政策,包括公共图书馆在内的基层文化单位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以增加投入为起点,通过转换机制,实现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目标。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社会公益属性,决定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必须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第六条这两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应遵循的方针和原则。
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规定,满足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功能需求,经济适用,是公共图书馆建设最优先考虑的原则。公共图书馆建筑应该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水平,同时要坚持环保节约、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标准不能随意降低,同时,要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遵循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规律,避免贪大求洋、攀比浪费的现象,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我国目前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现状,各级政府应重点加强中小型图书馆建设。通过构建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的服务网络,落实公共图书馆服务“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原则。中小型图书馆特别是小型图书馆应以图书流通为主,以“藏阅合一”为主要形式,全部开架借阅,除特殊馆藏资源(如地方文献)外,一般不设基本书库。在县(市)区域内,要发挥中小型图书馆的整体效能,积极推进以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统一配送为特征的“总馆—分馆制”模式,推进街道、乡镇图书馆建设,实现最大程度的共建共享。
第七条本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实施原则。
“一次规划建成”,是公共图书馆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在公共财政暂时力不能及的情况下,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分期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在建设用地、建筑物衔接、功能布局等方面,必须按一次规划的设计给予完全预留或充分考虑。
第八条本条规定公共图书馆的改、扩建原则。
公共图书馆是一种对地理位置、人口密度、周边环境、交通条件要求较高的公共设施。一般的说,各地在大规模开发建设之前落成的公共图书馆,大都坐落在中心区域,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条件、密集的利用人群。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原则上不应牺牲这些条件,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进行改建或扩建。
第九条本条说明本标准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