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托勒密在其著作《地理学》中这样记载:有一位名叫梅斯,又叫蒂蒂阿努斯的马其顿人(Maes),其父亦以商为业,记录了从这里(指中亚的石城)到Sera城的路程。不过,他自己并未到过中国,而是派遣手下的一些人去的。在另一处,作者又说,这条道路崎岖且常遇冬季风暴。为走完这段路,梅斯手下的人总共花了7个月的时间。见[古罗马]托勒密:《地理学》第1卷,11。
[190][古罗马]苏维托尼乌斯:《名人传》,见《罗马十二帝王传》,张竹明、王乃新、蒋平等译,第382页。
[191]李雅书选译:《罗马帝国时期》上,第177~178页。
[192][古罗马]老普林尼:《自然史》第9卷,63。
[193][古罗马]老普林尼:《自然史》序,17。
[194][古罗马]老普林尼:《自然史》第8卷,82。
[195][古罗马]老普林尼:《自然史》第18卷,7,35。
[196][古罗马]老普林尼:《自然史》第12卷,41,84。
[197][古罗马]老普林尼:《自然史》第28卷,21。
[198][古罗马]老普林尼:《自然史》第9卷,58。
[199]1492年,意大利出版了尼科洛·列奥尼契诺的《关于普林尼的错误》,首次对《自然史》中的错误提出了疑问。以后,随着自然科学的进步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自然史》中的错误得到了进一步的改正。
[200][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第5~47页。
[201]这两个学派的开创者分别是奥古斯都时期的拉贝奥和卡比多。
[202]据统计,公元533年完成的《学说汇编》,主要选自39位学者的著作。但绝大部分(约95%)摘自公元1世纪至公元3世纪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其中,摘自朱理阿努斯著作的有457段;盖约的535段;伯比尼安的601段;庞波尼乌斯的578段;乌尔比安的2462段;保罗斯的2081段。乌尔比安和保罗斯的论著被摘录得最多。此外,从莫迪斯蒂努斯的著作中摘录的也有345段。
[203][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序言,作者自译。可参考[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序言,张企泰译,第1页。
[204][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第41页。
[205][德]莱布尼茨:《著述与书信集》(Leibniz,SamtlicheSundBriefe)第2组第1册,柏林科学院出版,Darmstadt,1926,50。
[206]J。B。Bury,HistoryoftheRomanEmpire,p。527。
[207][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第7页。
[208][罗马]查士丁尼:《学说汇编》第2卷,2,1。
[209][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第5页。
[210]《罗马法》明确指出:“公法是指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第5~6页。
[2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5页。
[2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2页。
[2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4页。
[214][古希腊]普鲁塔克:《马齐鲁斯传》,4。
[215][古罗马]西塞罗:《论神性》第1卷,2。
[216]杨共乐选译:《罗马共和国时期》上,第134~135页。
[217][古罗马]马克罗比乌斯:《农神节》第3卷,9。
[218][古罗马]哈里卡纳苏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第2卷,67。
[219][古罗马]奥鲁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10卷,15。
[2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33页。
[2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25页。
[2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34页。
[2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28页。
[224][英]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册,黄宜思、黄雨石译,第234~235页。
[2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34页。
[2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