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书网

奇书网>中国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是什么?为什么? > 第三编 完善市场经济与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第4页)

第三编 完善市场经济与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第4页)

第十七条【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姓氏应当随父或者母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自然人的别号、字以及笔名、艺名、网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

【立法理由】

查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维护姓名利益的具体人格权,其客体为姓名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各国立法均作规定。姓名权包括命名权、姓名使用权、改名权。中国的姓氏表明家族的血缘关系,并具有文化传承意义,名应使用规范汉字。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自然人可以为自己选择别名、字、号以及笔名、艺名、网名等,这些名号对于权利人同样具有人格标识作用,与姓名受同等保护。自然人的命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八条【姓名权的行使】

自然人应当以合理、适当的方式使用姓名,禁止以混同等方式非法使用他人姓名。

使用重名的自然人姓名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避免造成混淆、误导。

自然人的姓名权不得转让。部分转让其姓名使用权的,应当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立法理由】

自然人有权行使姓名使用权,应当以合理、适当的方式使用姓名,法律禁止侵害自然人姓名权的行为。姓名的故意混同,是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相混同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的行为。利用姓名在文字外观、读音或观念上与他人姓名相似的特点,故意进行混同以达到非法目的,即构成姓名混同。利用重名即姓名之平行而故意混同,亦为侵害姓名权。姓名平行如有达成混淆的危险,则使用姓名时应采用适当有效的方式加以区分。姓名权不得转让。如果部分转让姓名使用权的,依照公开权行使方式,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第十九条【名称权】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享有名称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商号和字号与名称受同等保护。

【立法理由】

名称权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具体人格权。名称权包括名称设定权、使用权、变更权和转让权。字号也是名称,不仅包括商店的名称,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所使用的名称,通常具有“场店合一”的特点。商号亦称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中使用的名称。商号和字号虽然不是名称的全部,但均属于名称的一种,与名称同样受名称权的同等保护。

第二十条【名称权的行使】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可以依法全部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名称权,其营业应随之转让;但在营业终止时可以单独转让。

转让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名称,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须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法律规定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依照其规定。自转让登记完成时,名称权转移。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允许他人使用其名称。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权利义务内容,使用人应当按照约定内容使用。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体企业、合伙企业等的名称可以被继承,但应连同营业一并继承,并进行登记。

【立法理由】

名称权包括名称转让权名称权让与、名称使用权的部分转让和名称权继承。名称权的让与是名称权人将其享有的名称权全部让与给受让人,出让人丧失名称权。根据名称权与营业是否同时转让的不同,名称权让与分为绝对转让主义和相对转让主义,绝对转让主义强调名称和营业同时转让,或者在营业终止时转让,名称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名称权,受让人独占该名称权。本条规定,名称权让与采绝对转让主义,但在营业终止时可以单独转让。名称权使用权部分转让是双方当事人就名称使用达成协议,准许受让人部分使用该名称,构成名称使用权部分让与,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名称转让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进行,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名称权人和名称权受让人或者名称使用人,须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法律规定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程序。自转让登记完成时,名称权或者名称使用权转移。部分转让名称权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适用范围、使用期限和适用方法予以适用,违反约定使用的,构成侵权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体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权,不仅因其具有财产性,且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因此可以发生继承。名称权的继承应连同营业一并继承,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禁止性规定】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权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

【立法理由】

法律禁止侵害姓名权和名称权的行为。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1)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4)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侵害名称权的行为包括:(1)干涉名称权的行为,非法宣布撤销他人名称也属此列;(2)非法使用他人名称,同样包括盗用和冒用两种形式;(3)应当使用而不使用他人名称行为,如在产品销售中不标注或错误标注生产者名称。违反上述禁止而侵害他人姓名权和名称权,权利人可以行使姓名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自然人有权使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使用或者利用他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他人的肖像,应当以协议方式约定使用范围等权利义务内容。

【立法理由】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所享有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权所包含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也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肖像权人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维护自己包括经济利益和财产利益在内的肖像利益。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使用转让权。制作和使用的专有权,一方面表明权利人有按照个人意愿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另一方面意味着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除非有下列阻却违法事由:(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2)为维护本人利益的需要;(3)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4)现代史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使用转让权是肖像利用价值专有支配权的体现,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将肖像利用价值转让他人,由他人使用,但只能是部分转让,不得全部转让。利用他人肖像,应以协议方式约定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权利义务内容,使用权受让人应当在约定范围和期限内予以使用。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