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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党导制的理论基础(第2页)

现实中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都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满足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定的资本主义生产力充分发展阶段才实现社会主义的条件,这些国家没有认识到市场经济创造财富的巨大能力,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政策,经济发展水平低下,人民生活贫困,最终在与市场经济制度的竞争中败北,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解体或易帜。

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在于认识到社会主义发展是分阶段的,中国还处于和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才有前途。正是在这种改革开放思想指导下,中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市场经济的弊端在中国同样存在,两极分化现象严重。中国人向来“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主义之所以在中国受到欢迎正是建立在中国人对平等有强烈情感的国情基础上的。然而,现在的中国现实却是严重两极分化、标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官员腐化堕落、人心思变弥漫社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已经认识到这种危机局面,开启了自改革开放以来最严厉的全面反腐败战役,同时提出了全面实现小康、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战略。然而,反腐败和“四个全面”战略对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不是根本性的制度保障,根本性保障在于实施社会主义宪治,走立宪党导制之路,开启现代社会主义新阶段,实现共同富裕基础上的共同自由。

现代社会主义的顶层设计是立宪党导制,立宪党导制的理论基础是适度赋权论。

适度赋权论是社会契约论的一种。所谓适度赋权就是公民将部分权利保留,部分权利赋予国家。公民在保留部分中有自由支配权,国家对于人民赋予的权力有自由支配权,同时保障公民保留的权利不受任何其他主体的侵犯。适度赋权使得每个人的自由权和财产权都是有限制的,实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自由。公民所保留的权利在宪法中为公民基本权利,政府通过分权体制进行有效保护。公民所让渡的权利国家自由支配。

适度赋权论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平等与自由相结合、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相结合、欲与不欲相结合。

适度赋权论是集权与分权的结合。分权学说将社会分为强者(政府)和弱者(个人),认为强者可能侵犯弱者的自由,所以强者必须分权。适度赋权论将权利分为不可让渡的权利和可以让渡的权利,不可让渡的权利是分权的基础,可以让渡的权利是集权的基础。立宪党导制理论将社会分为最强者(政府)、强者(组织或个人)和弱者(个人),认为最强者可以维护弱者不受强者的侵犯,平衡强者与弱者的利益,保障每一位的基本权利。当然,最强者也可能会同时侵犯强者和弱者,所以又需要分权制衡。社会关系不是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三者之间的关系,合理的体制是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力量能够对所有强者和弱者形成威慑,对强者进行约束,对弱者进行保护,同时对最强者(代表国家的政府)进行适当分权制衡,但一定要保证分权制衡后的权力仍然是最强的,否则就可能“山中无老虎,猴子称大王”,强者欺负弱者,社会四分五裂,国将不国。

适度赋权论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结合。分权理论是基于人的消极自由,集权理论是基于人的积极自由。分权体制强调个人免于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保护。集权体制奉行积极的、有效的政府,在权力分配上更强调集中而不是分散,偏重于公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立宪党导制既可以实现公民的积极自由权利,同时对消极自由权利进行保护,维护消极自由权利和积极自由权利的平衡。美国《宪法》规定了权利法案中几乎所有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同时增加了大量的经济社会权利,例如休息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男女平等权等。当今社会,很多资本主义国家也关注积极自由,毕竟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都是人民所需要的,合理的体制应该是实现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并存的共同自由。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开始更加强调对积极权利的保护比较合理,毕竟与言论自由权利相比,吃饭更加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在逐步提高公民的消极自由权利,同时也在扩展公民的政治权利,特别是民主权利。

适度赋权论是平等和自由的结合。人民保留一部分权利,在这个范围内,每个人是自由的;同时人民让渡一部分权利,被让渡的权利实际上是平等的权利,国家行使这部分权利时可以平衡社会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杜兰特在《历史的教训》中指出:“因为人类热爱自由,而在一个社会里,个人的自由是需要某些行为规范约束的,所以约束是自由的基本条件;把自由搞成绝对的,它就会在混乱中死去。因此,政府的首要工作,就是建立秩序;有组织地集中使用暴力,是无数私人手中的破坏性暴力之外唯一的选择。权力当然要集中于中央,因为如果这种力量遭到分割、削弱或者分散,它就无法行之有效。”适度的赋权能够实现平等的自由。

适度赋权论是国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平衡。在全球化背景下,很多竞争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国家将国民赋予的权利集中起来就会形成强大的国家能力,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取胜,最终的利益由国民分享。相反,如果国民保留的权利过多,国民赋予国家的权利较少,国家就没有力量,就会在国际竞争中败北,最终损害国民的利益。

适度赋权论是欲的权利与不欲的权利的结合。人人既有不欲的追求,也有欲的追求。不欲的权利就是不可让渡的权利,欲的权利就是让渡由其他主体来实现的权利。分权更好地实现不欲的权利,政府是消极无为的,集权更好地实现欲的权利,政府是积极有为的。在宪法层面上,将公民没有让渡的权利作为消极自由权利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同时将让渡的权利交给政府去实现积极自由权利。在威权与民主的权衡中我们一般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民主体制,然而如果以“两善相权取其优”来判断,那么由道德品质高尚和领导能力超强的先进政党主导的威权体制会更好。如果我们既要考虑欲的追求,也要考虑不欲的追求,那么我们就需要将两者结合起来。

适度赋权可以避免暴政的产生。我们常常说民主制可能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实际上如果将全部权利赋予政府,在任何一种政体中都可能产生暴政。如果公民将所有权利都赋予了政府,而政府按照民主制运行,自然就可能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如果公民将所有权利都赋予了政府,而政府按照寡头政治运行,那么就可能会产生少数人的暴政。如果公民将所有权利都赋予了政府,而政府按照君主制运行,那么就可能产生一个人的暴政。所以是否会产生暴政不在于是否是民主制,而在于是否将所有权利赋予政府,如果全部赋予就可能产生暴政,只是暴政的形式不同而已。如果每个公民仅仅将一部分权利赋予政府,而保留一些基本权利,就不可能会出现暴政。

立宪党导制与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在分权与集权、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自由与威权之间的选择不是有无之别,而是多少或程度之别。休谟的判断可谓至理名言:“在所有政府内部,始终存在着威权与自由之间的斗争,有时是公开的,有时是隐蔽的。两者之中,从无一方能在争斗中占绝对上风。在每个政府中,自由都必须作出重大牺牲,然而那限制自由的权威决不能,而且或许也不应该在任何政治制度中成为全面专制,不受控制……必须承认自由乃文明社会的尽善化,但仍必须承认权威乃文明社会生存之必需。”当今世界是全球化的世界,当今社会变化是常态,参与竞争的主体不仅仅有个体,还有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消极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政府应该更加积极有为地去实现国民的欲求,实现公民的积极自由权利,立宪党导制能够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无疑具有优越性。

六、宪治的价值

宪治是宪法下的治理,不仅仅包括国家治理,也包括社会治理;不仅仅包括政治,还包括经济、社会、教育、宗教等各个领域。宪治包括宪政,宪政仅仅是宪法下的政治,在接下来的行文中,我们可能在某些地方用宪政,尤其是在论述其他国家的历史和现实时,有些地方用宪治,尤其是在说到中国的现实和未来时。宪治概念更加适合于《宪法》,因为我国宪法中的问题包罗万象,不仅仅有政治,还有经济、教育、文化,甚至有计划生育等。通过对立宪党导制的分析,我们可以突破将宪治仅仅理解为“有限政府”的观念,获得一种更加客观的认识。

宪治的首要价值是人民主权的正当性问题。近现代政治与古代政治的最大区别在于正当性问题。古代政治遵循“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丛林法则,近现代政治需要解决政治体事实的法理正当性。宪法将事实上的政治体上升为规范性的存在,从而解决了政体的法理存在。

宪治的第二个价值是集权的正当性。在现代立宪政治之下,不管是君主制、民主制还是党导制都强调人民主权,强调民主制,民主制说穿了就是将所有人的意志聚集起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政府。

宪治的第三个价值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治的人性基础在于人的部分权利是不可让渡的。国家的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契约,但人民在订立契约时并非将自身的所有权利让渡给国家,只是将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宪法中需要说明人民的哪些权利让渡了,哪些权利没有让渡,人民在没有让渡的权利中是自由的,而已经让渡的权利由政府按照有利于全体人民利益的方式行使。

宪治的第四个价值是政治权力的分立。国家既然是人民力量的聚合,力量可能是无比巨大的利维坦,它可能会侵犯人民没有让渡的权利。宪政避免权力的滥用,实质上是避免政府侵犯没有让渡的权利,因为从正当性来说,政府只是人民让渡的权利的聚合。正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没有让渡的权利)才要求政治权力的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之间的相互制衡只是对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没有让渡的权利的保护,并非对人民已经让渡的权利的约束。

总的来说,宪治的最终价值是保证个人的自由与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国家作为统一体存在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只有在自由与约束之间保持一种平衡才能真正得到发展,而个人的自由和发展是一个政体稳定和发展的最根本因素,权力分立原则是附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是一个手段而非价值。

七、宪治的改良性

宪政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所有政治活动都要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宪政的内涵是通过适当的政治架构来保证每个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不管是立宪君主制、立宪民主制还是立宪党导制,宪法中都赋予公民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不会因为任何人掌握政权而被破坏。宪法学界常常以美国宪法的结构为标准构造一个关于宪政的理想概念,那就是宪法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而且必须采取三权分立的模式。这种观点是典型的本末倒置。三权分立的权力配置模式正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权利法案只是以更明确具体的方式将基本权利列举出来。评价一国政体好坏的最终标准永远是该国人民是否享有幸福自由的生活,人民利益是政治的唯一目的、宪政的主要目的,其他都只是手段。

不同国家的宪治由于建国模式的不同差别较大。建国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在不是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前提下的人民的结盟,在国际法中称为新国家;另一种是在一个既定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因发生革命而发生的政体变更。在国际法上,新国家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情况:独立,指殖民地或附庸国和被保护国取得独立而建立的新国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合并为新国家;分离,指一个主权国家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新国家;分立或解体,指一国完全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国家。如果说美国是先有宪法后有国家的宪治国家典范,那么英国是先有国家后有宪法的宪治国家典范。先有宪法后有国家的宪治一般可以仅仅通过一部成文宪法来实现,例如美国。先有国家后有宪法的宪治一般有多部宪法性文件。

美国的宪政揭示了新建国家的政治秩序。美国是根据社会契约论建立起来的国家,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国家只是自由的人的契约,如果自由被国家剥夺,那么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政府的正当权力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美国各州宪法和合众国宪法都反映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在费城通过《独立宣言》以前,大陆会议就已决定,以前的每一个殖民地将成为独立的州,而且应当成立各自的州政府。当13个州一经独立就都订立了各自的新宪法和确立了各自的新政府。1787年5月,13个州中12个州的代表们聚会于费城,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一个更加完善的联盟需要的不是邦联而是一个新的中央政府,必须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代表们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起草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9月17日在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在宪法框架内运作的联邦政府终于在1789年3月4日正式成立。美国是先有宪法后有国家。与各州宪法一样,《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人民为了建立新政府而达成的契约,宪法序言开宗明义宣示:“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尽管如此,美国真正的民主化宪治也经历了漫长的道路,我们都知道美国黑人、妇女长期被排除在美国民主之外。

中国的宪治道路与英美都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创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政治特征。1949年新中国成立,由中国共产党联合各个民主党派、社会贤达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起草、制定和通过了临时性宪法《共同纲领》;1954年还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起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那时起,中国的宪治就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构成的,是一种二元宪治体制。在二元宪治体制的表现形式上,中国类似于日本。日本自明治维新时期就确立了《日本帝国宪法》和《皇室典范》并存的二元宪治体制,《日本帝国宪法》第一章详细规定了天皇的权力。尽管昭和宪法中天皇的权力被大大削弱,但日本的二元宪治体制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长期以来,一些中国宪法学者将美国的宪法规范作为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当性的标准,这些人不是别有用心就是对宪政精神的无知。宪政是改良性的规范体制,不是革命性的运动,宪法是将社会中的主要政治存在力量朝向进步的方向规范下来,而不是要颠覆现有的政权体制,因为颠覆是革命的目标。“革命性的宪法”是对宪政精神的背离。试图以他国宪政模式为规范来颠覆现行中国政治体制实质上是以宪政的名义干革命的事情,根本违反宪政精神,这些人实际上是伪宪政主义者。

八、三大立宪政体

立宪党导制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色宪治,而且是一种普遍的模式,是与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并列的三大宪治模式之一。

现代政治的基础是人民主权,制度设计是立宪政治。现代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都宣示人民主权,至少是朝向人民主权方向。我们大体可以说,所有立宪政治都基于人民主权,所以任何立宪国家的权力都掌握在人民手里,三大立宪模式没有区别。立宪党导制与立宪君主制、立宪民主制最大的不同在于立宪党导制有一个法定的领导党,而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是多党自由竞争,立宪党导制中的政党是全民性质的政党,而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中的政党常常通过竞选来体现它们的民主性。任何政体都有领导者,区别在于领导者怎么产生。政党是现代政治的纽带,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的多党竞争制采取定期选举的方法来决定哪个党执政,立宪党导制则授权一个领导党,执政者主要来自于领导党。这两种选举领导人的方式到底孰优孰劣呢?

立宪党导制可能由于其合理的制度设计而成为比立宪民主制更理想的政体形式。立宪党导制的关键在于党的性质。如果我们能够从制度上保证党是全民性的政党,保证党的先进性、高尚性和纯洁性,真正做到“三个代表”,那么立宪党导制就能够避免民主宪治的某些弊端,从而成为最符合中国发展道路和中国人民长期根本利益的政体形式。

[1]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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