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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规范体系评估报告(第3页)

要解决法律规定与国情脱节的问题,关键在于坚持科学立法的理念、完善科学立法的路径。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过程中尊重和体现规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立法需遵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这实质上是强调立法的客观理性,是一种立法的理念和精神;另一个方面是立法要遵循立法工作本身的规律,这又分为两点,一是科学立法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立法制度安排,其实质是专业化、规范化的知识积累;二是科学立法体现为立法技术的科学运用,这是工具意义上的,强调立法表现形式的科学化。

当前,立法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契合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体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的特点与利益,统筹兼顾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现实情况。在立法中坚持问题导向,就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和目标,来决定立什么样的法,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就是要及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回答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就是要进行立法成本、守法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效益分析,深入研究立法所要达到的经济社会效果,增强立法的实效性;就是要杜绝单纯为贯彻领导意思、应付考核需要、体现政绩工程而立法,增强立法的客观性。

(二)立法合理公正程度

从上述调查结果来看,各方主体对于我国立法合理公正程度的评价都较为一般,认为法律规定存在着不合理公正的问题。相对而言,社会公众的总体评分最高,给出的好评比例也最高;法学专家与法律执业者的评价相对接近,其中法律执业者给出了最高的29。1%的差评比例。我们认为,这表明法律规定不合理公正的情况可能对于法律执业者的实际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导致其对立法合理公正程度的负面评价与另外两个群体产生了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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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立法合理公正程度公众、专家、执业者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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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立法合理公正程度好、中、差评比例

立法的合理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立法应当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设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同时也承担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义务。立法在设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时,一定要把握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要注重全面考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偏重于从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考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的倾向。

其二,立法应当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国家机关的权力是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享有管理社会的权力。同时,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监督。如果国家机关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立法在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时,要同时考虑国家机关应承担的责任,坚持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好权、责、利的关系,既不能由部门左右甚至主导立法,通过立法来扩权、确权、固权,谋取部门利益;又不能无视政府管理需要,只是一味着眼于削权、限权、控权。简言之,就是既要确权又要立责;既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和手段,又要加大监督力度、明晰法定责任,避免逐利避险、争权推责、揽功诿过。同时,要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要让人民充分享受到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法治红利。

(三)立法科学性总体评价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立法科学性指标得到的总体评价是基本科学,其中立法符合实际程度与立法合理公正程度得到的评价较为类似,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异。具体地来看,两个三级指标所获得的中评均接近或达到了半数,这表明我国现有的立法在符合实际和合理公正这两方面都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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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立法科学性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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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立法科学性好、中、差评比例

三、立法民主性

(一)立法公开性

表4立法公开性——了解审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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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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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立法公开性——查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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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立法公开性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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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立法公开性好、中、差评比例

从上述调查结果来看,各方主体对于立法公开性的总体评价较为一般,其中对于了解参议内容的评价要明显低于查阅法律。分群体来看,法学专家和法律执业者的评价比较类似,而社会公众的评价则要明显低于前两者。社会公众对于了解审议内容给出的差评比例为69。4%,对于查阅法律给出的差评比例为47。0%,都远远超出了法学专家和法律执业者给出的差评比例总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第37条)。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第58条第2款)。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第67条第2款)。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第71条第1款)。在实践中,自2005年《物权法》草案公布并征求意见以来,已经有89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征求意见。其中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讨论的人数超过13万,参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讨论的人数超过8万,许多法律草案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我国的立法公开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的情况下,各方主体对于立法公开性的评价仍然较为一般,尤其是社会公众何以给出相当低的评价就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认为,这表明我国现行的立法公开仍然存在着随意性较大的问题。随意性较大的主要表现是立法公开形式的针对性不强,即什么样的立法议题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立法公开形式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具体操作比较随意,有时会因为社会环境、立法机关自己的便利甚至经费问题而随意决定。这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立法机关对于立法公开的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加深和提高,对于不同立法公开形式的针对性和适应性的研究不够,且缺乏硬性规范。[4]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立法机关对于立法公开重要性的认识,科学规范立法公开的形式、程序、方法和责任。

(二)立法公众参与

表6立法公众参与——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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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立法公众参与——立法建议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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