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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2页)

地方立法在我国整体立法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通过下放立法权、明确地方立法范围有助于省市地方及时高效立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大量事务无法可依的紧迫问题,同时倒逼地方政府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习近平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并将地方立法主体扩容看成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性和制度创新的关键举措。他指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2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新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城市的自我管理权限会得到进一步扩大,能够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城市管理的现状,打造更加“合脚”的“法律之鞋”。

在地方立法主体扩容的同时,新立法法又对授权立法的权限范围做了严格规定,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放一收,体现出地方立法改革的科学性与辩证法,能够为地方发展提供最有效的制度保障,避免重复立法,确保地方政府的决策权更加规范和科学。

考虑到我国设区的市数量较多,地区差异较大,这一工作还需要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予以推进,《立法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此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4条)的规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基础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治的固有含义包含了良法和善治两方面内容。只有那些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才具备良法和科学性、民主性的特点,也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充分发挥法治的效力。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我们的立法逐渐摆脱了无法可依的状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整体立法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亟须加以解决。习近平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6]

(一)探索创新科学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马克思曾经说过:“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27]这个论述将立法看成是对客观规律的发现和落实,对于我们抽象地理解理想中的应然立法很有启发。

科学立法就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立法合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习近平指出:“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28]以之反观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尽管从立法数量和规模上看,为数不少、规模庞大,但在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方面尚有比较大的欠缺,法律规范的逻辑自洽性、价值一体性、体系融贯性和实施的有效性都很不足,表现为立法成本高昂、质量较低、缺乏实效。

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是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使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结合前述习近平同志的相关论述,大体有考虑以下几条推进科学立法的途径:

第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工作,力求使法律规范符合客观实际,符合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以人为本,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立法工作。

第二,努力使法律规范更多体现科研进步的成果,以增进人民的福祉,维护人民的权益;坚持从实际问题和重点领域出发,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按照立法项目的轻重缓急组织实施。

第三,努力保证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更加注重法律修改和法律解释,需要修改的法律按照程序及时修改,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使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重要改革举措按法律程序进行,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立法的转变。

第四,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划清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为科学立法提供制度保障;建设、完善立法决策支持系统,为科学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推进立法程序和立法机制创新,建立科学、系统的立法工作机制(诸如立法选项机制、法案起草机制、立法协调机制、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法的清理工作机制、法律法规配套机制等)和立法技术体系(努力使法律规范能够准确表达所要表达的意志)。使立法体制能够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法制需求,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等。

第六,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法制需求,大力推进立法程序和立法机制创新,必要时采用集成式“打包立法”方式,除宪法修改外,通过一个集成的修法决定,将需要修改的若干法律一揽子修改。

(二)探索创新民主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29]从这个意义上说,“为谁立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立法的性质、方向和效果。因此,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是立法工作永恒的课题,也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最根本的价值体现和追求。

民主立法是当代立法的重要理念和本质要求。在我国,民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民主进程在立法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我国立法的目的就是人民通过立法活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实现当家作主。为此,立法主体、程序、内容都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发扬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坚持民主立法,对于保障公民行使国家管理权,提高立法质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民主立法,必须通过民主的方法开展立法工作,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当前推进民主立法的重点是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就立法机关内部而言,主要是通过民主的方法开展立法工作,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提高立法主体的代表性、民主性,进一步完善代议民主,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完善代议民主和立法程序,确保真正代表和反映民意,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协调人大和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机构的工作关系,改进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产生和组成,完善立法程序,确保其真正代表和反映民意。坚持立法公开原则,在立法的起草阶段广泛听取意见,审议阶段提高开放程度,通过阶段坚持程序透明,公布阶段力求广为人知,将“开门立法”精神贯穿在立法全过程。

就立法机关外部而言,民主立法主要是在立法过程中扩大公众有序参与,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把民主立法的理念和做法贯穿在全部立法工作的始终。在通常情况下,无论国家层面的立法还是地方层面的立法,参与的人越多,各种主张和意见的博弈越充分,为各方(或多数人)所接受的方案越符合实际,越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发挥最大多数人的聪明才智,可以最大程度避免由于个别人的观点而导致立法不恰当,从而更有利于立法的科学化。

推进民主立法,就要坚持把民主立法的过程作为推动治理体系改革创新的过程,坚持把立法的过程作为统一思想、寻找并凝聚共识的过程。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完善代议民主和法律起草、审议的协调协商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凝聚智慧。为此,需要改革法案审议制度、代表会议制度、会议议程制度,健全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发挥立法工作机构作用,建立和完善公众意见汇集和反馈机制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互联网等传媒向社会公布,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核心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务之急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习近平多次强调:“我们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30]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实际进展,所谓“重点领域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进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法治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保障公民的人权和权利不受到侵犯。公民的权利只有经过法律的规定和保护,才能保证其实现。公民的权利在得到法律的确认之前,往往仅仅具有宣示意义和理论探讨价值,权利在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后,方可在受到具体侵犯时,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渠道对权利予以保护。这是公民权利实现的一种重要保障方式。将公民权利和人权纳入法制轨道,也是世界上法治国家通行的做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我国宪法的庄严宣示,也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根本体现。习近平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31]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必须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通过科学、系统的经济法律体系建构,形成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经济立法质量和整体效益,推动国民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关于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指出:“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32]这个领域目前的主要立法任务有: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经营环境;编纂完整、统一的民法典,为民事基本制度的稳定发展确立航向;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健全、完善税收立法和征管体制,制定增值税法、房产税法、资源税法、环境税法等重要的税种法律,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完善金融监管和食品安全治理法律体系,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行为,促进不同区域间的经济社会协调、平稳发展。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首先,要适应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改革的需要,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分别制定地方人大组织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使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组成、职责与行使职权的原则、程序以及问责制度法定化、规范化。其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规范选举制度的程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最后,通过对《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基本法律的修改和完善,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四)完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法律制度

习近平指出:“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政策都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33]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厉行法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

在依法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方面,要认真落实文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注重运用法治手段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创新,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要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强化网络传播行为和网吧监管,规范网站经营,完善网络信息服务,依法制裁互联网上的违法行为,净化网络环境,保障网络传播健康发展。加强对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娱乐休闲等重点领域的监管,深入整治非法出版物、违法音像制品和非法营利性演出,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风气的行为等。

习近平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3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其核心,正是为了加强社会法治建设,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在社会保障立法和社会组织立法以外,还要积极拓展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建立让基层群众、组织和社区等利益相关方能够表达意见、协商讨论的制度化平台,畅通群众协商的有效渠道,规范群众参与决策的程序。同时,还要通过实现公民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社会矛盾化解体系。

(六)完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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