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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完善市场经济与社会治理法律制度02(第1页)

第三编完善市场经济与社会治理法律制度02

第二十三条【形象权】

自然人的其他人体形象,以及其他视觉上能够辨别的个人身体标识,准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则。

【立法理由】

查形象权在有些国家立法确定为独立的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对标表其人格特征的形象利益独占享有、使用以及获取相应利益的具体人格权,与肖像权保护的人格利益不同,因而应设独立的人格权,与肖像权一道保护自然人人体标识利益。形象权的客体是形象利益,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人除面部形象之外的身体形象和自然人的整体形象,亦包括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两种。形象权与肖像权保护的客体不同,但是保护方法相同,故在保护规则上,准用肖像权保护规则。

第二十四条【声音权】

自然人享有声音权。未经本人同意,禁止非法录制、歪曲、模仿、剪接他人的声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可以协议方式,准许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其声音或者声音作品。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对同一部声音作品享有共同的支配权,适用本法第七条有关人格利益准共有的规则。

【立法理由】

查声音权在美国受隐私权的保护,且有部分国家专门规定为独立权利,是指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的声音利益,决定对自己的声音进行使用和处分的具体人格权,故本法规定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声音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声音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声音和姓名、肖像一样,具有人格标识作用,且有艺术价值,不仅具有精神上的利益,更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声音权包括声音录制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处分专有权,体现了声音权的专属性,权利人可以录制、使用、处分自己的声音,任何人不得干涉且禁止他人非法录制、歪曲、模仿、剪接自己的声音。有偿或者无偿转让声音使用权的,应当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并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对于两个以上的权利人的声音作品,享有声音利益准共有的支配权,依照人格利益准共有的规则处理。

第五章名誉权、荣誉权

第二十五条【名誉权】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

禁止利用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内容不当的文学作品以及其他媒体形式,侵害他人名誉。禁止借检举、控告的名义侮辱、诽谤他人。

【立法理由】

查名誉权为多数国家立法所规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名誉利益所享有的保有、支配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是相关民事主体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名誉保有权包括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以及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以自己的行动予以改进。名誉利益支配权不包括抛弃权和处分权,不得任意转让和被继承。名誉维护权包括名誉权的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法律禁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媒体侵害名誉权具有更严重的危害性,故专门规定禁止利用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内容不当的文学作品以及其他媒体形式,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同时,禁止利用检举、控告等名义,达到侮辱、诽谤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非法目的。

第二十六条【荣誉权】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他人享有的荣誉称号,诋毁他人的荣誉。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获得因其荣誉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禁止任何人非法侵占或者剥夺该利益。数人对共同获得的荣誉物质利益的支配,准用《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则。

【立法理由】

查荣誉权仅为个别国家立法所规定,多数国家立法并不规定该人格权。我国学界多不认可荣誉可设置人格权,但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荣誉权的保护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故本法仍予规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具体人格权。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及其利益,任何人对该客体负有不予侵犯的法定义务。荣誉权包括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益支配权、荣誉物质利益获得权和荣誉物质利益支配权。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而非荣誉利益,其内容为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为己有和荣誉具有不可侵犯性。荣誉利益支配权是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是权利人对于荣誉附随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的权利,如奖金、奖品、奖杯、奖章等含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物,以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荣誉待遇所体现的财产利益。物质利益支配权分为完整支配权和有限支配权两种,前者是所有权,权利人可对其进行处分;后者不具有所有权属性,只是受时间限制的占有权,如流动奖杯等。法律禁止侵害荣誉权的行为,禁止非法剥夺他人荣誉、严重诋毁他人所获荣誉和侵害荣誉的物质利益等。对于荣誉物质利益,任何人不得非法扣发、挪用或少发,不得侵占或者剥夺荣誉权人应当获得的荣誉物质利益。数人共同获得的荣誉物质利益,形成共有关系,依照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不同,分别适用《物权法》规定的共有规则。

第六章信用权

第二十七条【信用权】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用。

前款所称的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其经济能力和履约行为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与信赖。

【立法理由】

查德国等立法规定信用权,依法保护主体的信用权,故本法规定信用权为独立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就其信用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信用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信用权包括信用保有权、信用利益支配权和信用维护权,主体有权保持自己的信用不降低、不丧失和通过自己增强经济能力,加强诚信履约的努力,而使自己的信用不断提高,获得更好的社会经济形象,并且支配自己的信用利益。信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禁止任何人实施包括诋毁、捏造、传播流言等侵害他人信用权的行为。为了区别作为信用权客体的信用与其他领域使用的信用概念的区别,本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信用权的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其经济能力和履约行为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与信赖,而非其他领域例如银行业所使用的信用概念。

第二十八条【征信机构的权利义务】

征信机构有权依法收集、整理、提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整理、提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应当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信息,并确保该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

被征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有关自身的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经过时的,可以向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或删除该信息。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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