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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以礼为核心的混合法体系借鉴(第2页)

[3]参见《贞观政要·刑法》,贞观五年(632年)太宗下诏:“比来有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后,有据法令合死而情有可矜者,宜录奏闻。”

[4]《荀子·王制》。

[5][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李红勃、李璐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4页。

[6]《韩非子·八经》。

[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

[8]参见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第720-724页;信春鹰:《中国的法律制度及其改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6页。

[9]参见武树臣:《裁判自律引论》,《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10]参见《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17日、20日;《中国青年报》2002年8月19日,《工人时报》2002年8月21日等报道。

[11]参见中国法院互联网,http:。ac2002nian,2002年10月17日。

[12]《论语·尧曰》。

[13]参见马小红:《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

[14]《唐律疏议·户婚律》。

[15]同上。

[16]《大清律例·户律》。

[17]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9-102页。

[18]此处的“三种法律”指卢梭所定义的“政治法”“民法”和“刑法”。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2页。

[19]同上书,第73页。

[20]梁廷抩:《海图四说·合省国说序》,道光二十四年刻本。

[21]魏源:《海国图志》,徐继畲辑《瀛环志略》,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22]《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等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23]同上书,第442、521页。

[2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页。

[25]信春鹰:《中国的法律制度及其改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26]关于近代中国宪政的误区,参见马小红:《百年中国宪政反思》,《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27]《逸周书·谥法解》记:“经文天地曰‘文’,道德博文曰‘文’学勤好问曰‘文’,慈惠爱民曰‘文’,愍民惠礼曰‘文’,锡民爵位曰‘文’。刚强理直曰‘武’,威武睿德曰‘武’,克定祸乱曰‘武’,刑民克服曰‘武’,夸志多穷曰‘武’。”“去礼远众曰‘炀’,好内远礼曰‘炀’,好内殆政曰‘炀。’”

[28][法]弗朗瓦斯·魁奈:《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谈敏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5、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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