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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破产法02(第2页)

[2]曹思源:《企业破产法指南》,经济管理出版社1988年版,第44、45页。

[3]参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48页。

[4]王欣新、乔博娟:《健全完善中国破产法制——纪念彭真同志诞辰110周年》,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与教育基金成立大会暨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讨会”,2012年11月30日。

[5]参见顾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的开拓者》,载本书编写组:《缅怀彭真》,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页。

[6]彭真同志于11月18日专门给王汉斌、陈丕显、彭冲同志写信,指出“破产法是关系各种经济的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和职工及债权人、债务人等切身利害关系的一个复杂的法。上次会议中和会后各方面意见这样不一致,反应这样强烈,这是近年立法过程中少有的。这点必须足够重视。至于破产法通过问题,国务院提请审议、人大常委正式列入日程审议,当然希望通过。但通过颁布这样一个法,要大体能够解决有关的问题,不能颁布一个在常委会审议的过程中,还议论纷纷,认识不能真正统一,带着许多漏洞的或自己无大把握的法下去,那样可能引起有关单位经济秩序和职工情绪的混乱。同时严肃立法是严肃执法的前提,因此我提议:请有关同志把常委委员、财经、法律委员会同志、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委及其他市和企业同志的意见(现有的原始材料)汇集印发给大家参考,以便提出其中重要问题,集中讨论,好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统一认识。”参见顾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的开拓者》,载本书编写组:《缅怀彭真》,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7]曹思源:《企业破产法指南》,经济管理出版社1988年版,第219页。

[8]据杨景宇介绍,制定破产法时,当时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就让它破产,断其后路,破釜沉舟,逼着它往前改革,这叫“倒逼改革”。有的常委委员不赞成这个改革思路,说现在还没有公司法、企业法,没有规定企业出生要符合什么条件,就先说死的问题,这叫“没有出生证先开死亡证”。听了这类不同意见,彭真说:开联组会,“让大家讨论吧”。会上,争论很激烈。有人说现在国有企业自主权还没有真正落实,价格制度也没有理顺,尚不具备实行破产制度的条件。有人说国有企业破产以后,债权债务关系怎么处理?工人怎么安置?许多问题都还没有研究清楚,就让它死,是不行的。参见《屹立于新中国民主法制史上的丰碑——杨景宇胡康生张春生谈彭真及其民主法制思想(下)》,《法制日报》2013年11月6日第3版。

[9]SeeDavidM。PrimoandWmS,BankruptdEntreprerepreneurshipResearal,Vol。1[2011],Iss。2,Art。5;Kee,BankrupttrepreheValueofaFreshStart,JournalofLaw,Ep;anization,Vol。23,No。1(Apr。,2007),pp。161-185。

[10]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中的清算问题——采用清算手段审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行将倒闭案件的做法与体会》中总结道:“民法通则的实施以及破产法的颁布,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集资联营企业、个人合伙组织因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濒临倒闭,要债人索款无着纷纷起诉到法院,法院不受理没有根据,受理号,按破产程序审理,目前尚无法可依……我院近年来已试办了七件这类经济纠纷,采取了‘清算’的办法,即参照民法通则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和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当债权原告到法院参加诉讼,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由法院组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清算,然后,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清偿。实践证明,这样做既弥补了立法的不足,有公平合理地解决了经济纠纷,不留尾巴,效果是好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讲座》编写组:《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140页。

[11]据参与立法起草工作的王欣新教授回忆,当时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即将出台,破产法要付诸实施之前,曾经由国家体改委主持制定破产法实施条例,在1989年2月到4月的时候,已经形成了第二稿,准备报国务院审议通过后颁布,但正好这个时候赶上了“六四”风波。当时就再没人敢提“破产”二字,政治环境的变化使经济体制改革受到了一定阻碍。原来是想通过实施条例这种模式对破产法加以完善,但政治环境的变化使这一工作被延迟了。参见王欣新:《新〈破产法〉透析》,《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12]王欣新:《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记新破产立法风雨十年》,《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25日。

[13]钮键军:《欧盟“市场经济地位”发难中国经贸蜜月打乱》,《财经时报》2004年7月3日。

[14]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次以上(含2次)审议通过的法律案54件,每件法律案的审议次数平均为2。8次,从初次审议到通过所用时间平均为7。6个月,审议的时间间隔平均为4。1个月。其中,审议次数4次及以上的法律案6件,物权法的审议次数最多,为7次(物权法一审时为民法草案物权法编,本文统计自物权法二审时起算),其余5件法律案均为4次。从初次审议到通过所用时间12个月及以上的法律案10件,监督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3件法律案的时间超过24个月,监督法的时间最长,为48个月。审议的时间间隔平均在4个月以上(不含4个月)的有10件,监督法审议的时间间隔最长,为16个月。参见《十届以来法律案审议次数、从初次审议到通过所用时间及审议的时间间隔的有关情况》,载“中国人大网”,http:。nppclfztrlyw2015-0928t_1947309。htm,2016年2月12日最后访问。

[15]王欣新:《新破产立法与国企政策性破产的关系》,《人民法院报》2004年7月9日。

[16]王利明:《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法学》2005年第3期。

[17]《企业破产法》第132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18]王卫国:《新破产法:一部与时俱进的立法》,《中国人大》2006年第17期。

[19]曹守晔:《破产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制日报》2006年9月5日。

[20]邓聿文:《新破产法折射中国改革的进步》,《学习时报》2006年9月11日。

[21]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以下六个方面为目前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1)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问题(含民事执行程序转入企业破产程序问题,企业破产程序依法快速启动的相关保障机制问题,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问题等)。(2)企业破产案件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管辖和审判组织问题(含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指定管辖问题,破产审判专门审判庭或合议庭建设问题等)。(3)企业破产法律程序与其他相关法律程序的衔接问题(含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所涉及的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企业转入破产程序的问题,破产法律程序所要求的解除原有保全与公安、工商、海关等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间的协调问题,破产企业的税收特殊处理相关问题等)。(4)企业破产重要法律制度实施及完善问题(含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实践,破产财产有效处置的问题,债务人自主重整模式的实践,破产案件财物顾问制度等)。(5)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问题(含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业务考核、晋升淘汰等)。(6)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管理问题(含人民法院内部工作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问题,破产案件绩效管理问题等)。根据各试点人民法院今年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了每一个试点人民法院的试点工作,各试点人民法院应在相应的试点任务方面扎实开展工作,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前提下,试点人民法院还可结合实际情况就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其他问题积极探索和研究。

[22]笔者曾受温州市政府的委托,完成了《企业破产重整司法保护问题研究》的课题报告,分析了实践中的七大困境:观念更新困境、专业审判困境、重整制度困境、破产课税困境、银行行权困境、破产免责困境、信用修复困境。本文在此重点探讨其中的四大困境。

[24]杜万华:《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28日第2版。

[25]徐阳光:《破产案件审判庭设置的正当性证成》,《破产法动态》(内部电子刊)第2期,2016年4月7日。

[26]参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院推动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题》,载“中国破产法论坛网”,。bbls。。,2016年4月18日最后访问。

[27]李永军:《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28]谢俊林:《中破产法律制度专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页。

[29]沈贵明:《破产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30]邹海林、周泽新:《破产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

[31][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107-109页。

[32][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明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33]徐孟洲、徐阳光:《论公法私法融合与公私融合法》,《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34]陈计男:《破产法论》(修订三版),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3页。

[35]王欣新:《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36]李永军等:《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37]齐明:《破产法学:基本原理与立法规范》,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38]李玉璧:《商法原理》,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页。

[39]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40]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41]王欣新:《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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