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由】
查对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乃为古老的民法规则。我国依循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将对人格的保护向前延伸,认定胎儿具有准人格,妥善保护胎儿的人格利益。对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主要包括胎儿的身体健康利益,进而扩展至身份利益、抚养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利益。胎儿在母体中受到身体损害或健康损害,法律确认其在出生后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其出生后仍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故该请求权由其亲权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产生,而应由胎儿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六条【死者人格利益】
自然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保护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该自然人没有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已经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对其请求保护。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开发、利用,应有死者生前授权,或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且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自然人死亡超过十年的,死者肖像作品的作者可以基于著作权对该肖像予以使用。
【立法理由】
查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主要源于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有关国家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死者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范围,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保护的内容为精神的和财产的双重利用价值。对此,本条予以确认。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人,分为两个顺位,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的请求权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二顺位的请求权人。死者人格利益中的财产利益,承受者为死者的近亲属,该承受关系类似继承关系,参照继承的规则处理死者人格利益中财产利益归属。死者生前对其人格利益商业化开发利用予以授权的,发生法律效力;死者生前未予授权的,死者近亲属有权利用,或者准许他人利用,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以死者近亲属存在为限;但出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与死者肖像作者著作权冲突的协调考量,死者肖像利益的保护期限缩短为10年,以保护肖像制作人的著作权;但他人对死者肖像进行商业化利用的,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人格利益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共同享有权利的同一项特定人格利益,由全体权利人共同支配,共同享有其利益。未经其他权利人同意,单个权利人对该项人格利益不得擅自支配。
基于共有的人格利益产生的财产利益,准用《物权法》有关准共有的规定。
【立法理由】
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特定的人格利益共同享有权利,均可支配该人格利益,但又须尊重他方权利人权利,因而形成人格权法上的共有形式。学理将这种人格权法现象称为人格利益准共有。人格利益的准共有表现为相关隐私、共同荣誉、集体照相的共同肖像利益、家庭名誉、共同声音作品、合伙信用和“两户”信用等方面。人格利益准共有基于共同实施某种行为、基于相关事件、获得共同荣誉、基于共同关系等方式建立,一般以共同共有为基本形态,按份共有为非典型形态。对于共有的人格利益,共有人享有共同支配权,互负保护注意义务;共有人对外单独支配共有人格利益时,应征得共有权利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在共有权利人明示拒绝共有关系当事人对该人格利益进行支配时,该当事人不得支配该共有人格利益,只能支配涉及自己而不涉及他人的人格利益,否则构成侵权。基于共有人格利益产生的财产利益已经形成财产共有关系的,准用《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关于准共有的规定处置。
第八条【人格权的限制】
人格权与权利人不可分离,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但符合本法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除外。
对可以开发利用的人格利益,其变动规则准用《合同法》的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在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人格权受到妨害时,公众人物负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但妨害人出于恶意或者有损其人格尊严的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人格权与权利主体既具有不可分性,又有公开权行使的可能性。因此,本条规定人格权与权利人不可分离,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同时,对于权利人行使公开权,或者死者生前授权或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对人格利益进行开发利用的,法律予以准许。开发、利用上述人格利益的变动规则,应采法律行为方式,因此准用《合同法》的规定,以合同形式进行,但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广义公众人物包括狭义公众人物(自愿进入公众视野的有一定知名度,对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议题的解决、社会成员的言行等有重大影响的人)、公务人员和与公益事业相关者。由于公众人物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应予适当限制,因而当其姓名、肖像、隐私和名誉等人格权受到妨害时,为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满足公众知情权等,公众人物负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不得认定适度范围内的妨害行为为违法行为,但妨害人出于恶意或者有损公众人物人格尊严的,不受此限制,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第九条【人格权请求权及对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
人格权受到妨害或有受妨害可能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妨害人或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停止妨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原状。
前款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人格权受到侵害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支付精神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立法理由】
查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有两种方法,即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得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人格权请求权针对的对象,是存在的妨害行为或有可能存在的妨害行为,而不是妨害结果,目的在于预防和保全人格权益,分为停止妨害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行使该两项请求权均不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且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排除妨害请求权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原状。侵权请求权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保护民事权利的方法,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依照该法的规定,行为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依法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以救济权利人的损害。
第二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十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健康,禁止破坏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
【立法理由】
查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统称为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其生命存在,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利益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在人格权中的地位至高无上。健康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劳动能力也是健康权的内容。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以维护身体的整体完全性、完整性为基本内容。法律禁止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的行为,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健康,禁止破坏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确保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的物质性人格利益。
第十一条【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不得放弃。
自然人为社会公共利益奉献生命的,国家应当对其授予光荣称号,并对其近亲属予以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