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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02(第3页)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学院LeslieWrightFellow(2014—2015)。本文系根据作者在中国求索网举办的党政干部课程专题“打造制度之笼,从党内做起”节目录制过程的文字速记稿整理扩充而成。

[2]比如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教授的转型研究,参见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3]比如国内有代表性的宪法学家将转型研究化约为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与选择问题,具有严格的法律(legal)取向,相对忽视了转型所具有的“政治”(political)内涵,参见张千帆、包万超、王卫明:《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

[4]关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内部性质的转型焦虑与思考,近期较有分量的研究参见项佐涛:《米洛万·吉拉斯的政治思想演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

[5]就中国宪法科学的学术形态而言,“司法”范式下的比较宪法学和基于“理想规范”的超实证主义宪法学不能成为中国宪法科学的实在基础,有关学术批评参见高全喜、田飞龙:《政治宪法学的问题、定位与方法》,《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田飞龙:《中国宪法学脉络中的政治宪法学》,《学海》2013年第2期。

[6]参见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7]有学者从“不成文宪法”的角度探讨这些为规范主义法学所忽视的制度现象,参见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中国宪政模式——巴克尔关于中国宪政研究述评》,《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强世功的中国宪法研究进路及相关结论引起了左翼学术力量的积极呼应,最新的讨论主要在强世功和美国学者白轲(LarryCatáBacker)之间展开,参见白轲:《创建发展一套健全的中国宪政理论——强世功有关中国宪政形式主义与合法性问题的论述》,《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强世功:《如何探索中国的宪政道路——对白轲教授的回应》,《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

[8]“政治宪法”对应于“法律宪法”(legalstitution),是英国议会主权传统下的宪法学概念,也是英国宪制的最重要特征,关于这一传统的分析与总结,参见白芝浩:《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近期的集中讨论参见《德国法杂志》2013年第12期的专号,尤其是汤姆金斯教授的学术总结,seeAdamTomkins,What'sLeftofthePolitistitution,GermanLawJournal,vol。14,no。12(2013),pp。2275-2292。

[9]参见田飞龙:《党内立法法:依法治党的标志性举措》,《新产经》2013年第11期。

[10]政党的比较研究与类型学在20世纪大部分时间里一度兴盛,但随着冷战的结束和意识形态与世界体系的结构性演变,与自由民主相匹配的西方选举式政党似乎成了唯一正当的政党类型,多党制也因此成了民主的核心指标。但政治史上的事实并非如此简单,现实政治亦展现出政党类型多元的结构性特征。关于中国的政党制度,其结构特征与功能组合显然就区别于西方主流模式,一个官方的解释框架,参见《中国的政党制度》,国务院新闻办,2007;从政协角度对中国式多党制的学术研究,参见高全喜、田飞龙:《协商与代表:政协的宪法角色及其变迁》,《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11]关于该种类型政党与国家关系对八二宪法的制约作用,参见任剑涛:《国家形态与宪法解释》,《战略与管理》2012年第34期合编本。

[12]这一转变被高全喜教授称为“革命的反革命”,参见高全喜:《论革命的法理学》,《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10年第1期。

[13]从“牧羊人”到“领头羊”的转变,是党融入法治中国体系的关键,宪法学者陈端洪教授曾以一则极其精彩的政治寓言来指陈这一角色变迁的宪制意义,参见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序二:牧羊人与羊群”。

[14]参见吴邦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新闻网http:s。gn201103-102895965。shtml。

[15]参见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16]参见张恒山:《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学习时报》2013年12月2日。

[17]参见俞可平:《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学习时报》2010年3月18日。

[18]关于“党国”法治转型的法制史经验考察与分析,参见高全喜、张伟、田飞龙:《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19]这种挑战一直存在,有时甚至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严重干扰和反复,比如2013年以来的“反宪政”潮流就是一种代表,是对法治国家原则与执政党法治转型取向的反动,参见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红旗文稿》2013年第10期;郑志学:《认清“宪政”的本质》,《党建》2013年第6期;环球时报社评:《“宪政”是兜圈子否定发展之路》,《环球时报》2013年5月22日。实际上早在2004年就曾出现过类似的思想反动,参见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笔者对“反宪政”潮流的思想性评论,参见田飞龙:《反宪政的误识与中国宪法科学的进取》,共识网http:。21。iclessxwhfzqy2013062686404。html。

[20]革命成功的一个主要经验是加强纪律性,而纪律本身内含较高强度的规范性,只是这样一种规范在总体上是一种义务本位的保密型斗争规范,而是一种权利本位的公开型合作规范,正是由于规范类型与品性的差异才使得执政党法治转型成为必要。此种纪律规范也曾深刻影响过国民党的组织形态,对其国民革命的成功有所助益,参见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

[21]党史的正统叙事模式从来都是意识形态史和政治斗争史,而相对缺乏对党的规范治理面向的评估、反思与检讨,在法治转型的背景下,正统叙事的历史价值和实践价值都可能遭到削弱,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1921—1949;第二卷,1949—1978),中央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

[22]如何解释中国崛起的“中国经验”构成了一个世界性的社会科学难题,因为中国五味杂陈,太不“规范”了。然而,撇开意识形态的简单评断,没有“规范法治”,不等于没有“制度理性”。从“制度理性”角度经验性地挖掘中国模式之理论合理性的学术作品近二十年来不断呈现,尽管价值立场存在争议,但社会科学层面的学术努力不容忽视。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来自经济学领域的林毅夫、姚洋以及政治学领域的郑永年、社会学领域的渠敬东等人,具体参见林毅夫等:《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姚洋:《中性政府:对转型期中国经济成功的一个解释》,《经济评论》2009年第3期;郑永年:《中国的“行为联邦制”——中央·地方关系的变革与动力》,邱道隆译,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渠敬东:《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这些社会科学领域围绕“中国经验”的解释理论其实都间接触及了“党的领导”理性化的问题,但并未在严格的法学视角下予以审视和建构。

[23]引自《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94页。

[24]当然,这种规范性期待的落空也与毛、刘两人的政治斗争直接相关,参见田飞龙:《中国换届政治中的元首制问题及其反思》,共识网http:。21。icleszgyjfzyjarticle_2012112671799。html。

[25]参见《中共首次集中清理党内法规,近四成被废止或宣布失效》,新华网http:news。xi。2013-0828c_117133662。htm。

[26]在改革以来的权力公开性建构中,党内党外相互促进,参见田飞龙:《中国政府权力公开性的法律建构:历史、类型与制度创新》,载杜钢建、赵香如:《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第11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年版。

[28]义务本位具有很强的西方古典渊源,根植于一种共同体本位的政治法律精神之中,柏拉图在其名著《理想国》中曾以此逻辑论证了护卫者的城邦本位幸福观,参见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32-134页。

[29]这一正当性内涵的拓展与行政法领域行政合法性的反思性成果具有一定的结构对称性,这进一步印证了当代合法性规范内涵的实质性变迁,参见王锡锌:《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清华法学》2009年第2期。

[30]完整的民主实际上是政治多元论和政治一元论的辩证综合,偏于“一元”则近乎专制,偏于“多元”则近乎无政府状态,这种民主逻辑的内在疑难亦曾深深困扰过卢梭,导致其在《社会契约论》中专门设定了“公意众意”来疏解此种张力,但似乎并不成功。“人民民主专政”亦是对这一张力的结构性表达,但其实践取向更偏于“一”,引致颇多诟病,然其所指示之民主生活的内在难题依然存在。有关理论文献可参考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2版;萧公权:《政治多元论》,周林刚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31]党内立法法主动要求实现“与宪法法律相一致”,可以视为对曾经提出并饱受争议的“三个至上”提法的一种正式的官方解释方案,其结果是凸显了宪法法律的至上性。

[32]关于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学分析,参见田飞龙:《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定位及其合理化需求》,《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33]公开是一种被普遍分享但仍显隐秘的现代合法性再生产机制,中国的有关权力机构已在悄悄运用,参见田飞龙:《司法公开:一场新的法律革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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