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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完善宪法核心地位的理论与问题02(第2页)

[6]柳经纬:《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7]钱宁峰:《宪法与部门法关系命题的困境与求解》,《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8]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3页。

[9]《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11页。

[10]魏振瀛教授原来认为,宪法中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根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1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6页。

[12]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13]例如,有学者认为,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即宪法、民法、刑法等,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法律体系可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10个部门法(参见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5页)。也有学者主张,我国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10个法律部门(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1-84页)。

[14]例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参见沈宗林:《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54-364页)。又如,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9个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参见李龙:《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2-340页)。

[15]例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体系可分7大法律部门:宪法、民商法、行政法、资源环保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7页。

[16]学者们一般将宪法部门中除宪法典之外的普通法律称为“宪法性法律”。例如,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制定的一系列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如国旗法、国徽法、戒严法、选举法、代表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这些宪法性法律是我国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8-99页。

[17]莫纪宏:《论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法治论丛》2007年第6期。

[18]上官丕亮:《划分人大法部门和建立人大法学初论》,《政法论丛》2004年第2期。

[19]杨海坤、上官丕亮:《论宪法法部门》,《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4期。

[20]严格说来,“不成文宪法”的说法是不科学的,英国等国家的所谓“不成文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本身就是成文的,故“不成文宪法”应改称为“不成典宪法”更为科学。意大利著名学者萨托利就曾经指出:“我宁愿说英国人没有法典化的宪法,即英国所拥有的宪法是一部只是部分成文的宪法,或者更确切地说,较之于‘成文’宪法,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成文的’,它勉强成文于零散的文件之中,分散于大量的法律渊源之中。”参见[意]G。萨托利:《“宪政”疏议》,载刘军宁等:《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04页。

[21]许崇德:《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22]陈斯喜:《宪法的根本法与最高法特征》,《中国人大》2012年第12期。

[23]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8页。

[24][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贺卫方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34、43页。

[25]郑贤君:《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何为根本》,《中国宪法》2007年第4期。

[26]杨海坤、上官丕亮:《宪法法部门初探》,《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27]朱福惠:《论宪法的部门法特征》,《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28]吴大英、沈宗灵:《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41页。

[29]韩大元:《论宪法在法律体系建构中的地位与作用》,《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5期。

[30]莫纪宏:《论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法治论丛》2007年第6期。

[31]尽管,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与根本法在欧洲和美国的命运相比,我国宪法虽然在理论和法律上、形式和内容上都取得了根本法的地位,但并未完成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全部,根本法保障基本权和个人自由的方面未得到应有重视,司法实施宪法保障根本法的机制亦不健全。参见郑贤君:《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何为根本》,《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32]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33]许崇德:《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2页。

[34]参见王维澄:《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汇编》(第2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35]例如,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2001年3月9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6]例如,有学者认为,以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我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107页;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本书编写组:《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08页。

[37]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合、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参见本书编写组:《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08页。

[38]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1年1月27日第2版。

[39]2011年3月1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在人民大会堂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相关问题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时任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详细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他比喻说,国家的法律体系就像一棵大树,宪法就像树干,在树干上有七条主枝,也就是七个法律部门:“第一个法律部门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法相关法部门”“第二个部门数量比较大,几乎和每一个公民直接发生联系,即民法商法部门,有时候也叫民事和商事法律部门”“第三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叫作行政法部门”“第四类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叫作经济法部门”“第五类与民生有关的法律部门,叫作社会法”“第六类是我们法律部门中件数最少的,就是刑法部门”“第七类是保证前面这些实体法实施的,叫作程序类法律,也就是诉讼与非诉讼的程序类法律”。参见《徐显明详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载人民网http:2011lianghui。people。。GB21439214111287。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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