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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完善宪法核心地位的理论与问题02(第3页)

[40]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4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一次履职学习专题讲座。在这次专题讲座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主讲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特征和内容》。他也强调:在宪法统帅下,按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将我国法律规范划分为7类比较合适。这7类是: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从立法的实际需要出发,划分为这7个法律部门,能够清楚地反映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既能够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又能够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并且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法律的状况。参见乔晓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特征和内容》,载中国人大网http:。npp2013-0625t_1798341。htm,访问时间:2014年12月10日。

[41]莫纪宏教授曾经指出:与“宪法相关法”相对应,在逻辑上就应当存在“与宪法不相关法”。如果这种推论是成立的,那么,宪法与“与宪法不相关法”之间的法律关系和逻辑联系就无法确定。因此,提出“宪法相关法”的分类概念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参见莫纪宏:《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

[42]早在20世纪30年代,东吴大学法学院曾开设“议会法”课程,作为大学二年级的必修课程。参见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

[43]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5页。

[44]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101页。

[45]参见吴家麟:《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2页。

[46]详见梁彗星:《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社会科学报》2006年11月16日第1版;梁彗星:《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47]参见童之伟:《立法“根据宪法”无可非议——评“全国人大立法不宜根据宪法说”》,《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48]蒋德海:《从宪法“不抵触”原则透视宪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49]参见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6-311页。

[50]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28、1482页。

[51]叶海波:《“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内涵》,《法学家》2013年第5期。

[52]韩大元:《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法学》2006年第3期。当然,我们同时也必须看到,正如韩大元教授在同一篇文章中所指出的:在我国的立法活动中,宪法原则的指导作用并没有发挥充分的作用。有的法律中虽写“根据宪法”,但在法律理念的思考、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并没有自觉地坚持“根据宪法”原则。因此,从依宪治国的基本要求看,今后立法时,首先需要从宪法角度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趋向,然后再设计具体法律内容,这对保证法律的合宪性是十分重要的。

[5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强调:“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54]童之伟:《立法“根据宪法”无可非议——评“全国人大立法不宜根据宪法说”》,《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55]龙卫球:《民法典编纂要警惕“宪法依据”陷阱》,载财新网,http:opinion。2015-04-22100802509。html,2016年4月30日访问。

[57]郑贤君:《作为宪法实施的民法——兼议龙卫球教授所谓的“民法典制定的宪法陷阱”》,《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

[58][日]芦部信喜,高桥知之增订:《宪法》,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330页。

[59]许崇德:《充分认识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求是》2011年第7期。

[60]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8页。

[61]参见韩大元:《论宪法在法律体系建构中的地位与作用》,《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5期。

[62]张德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国人大》2014年第6期。

[63]值得提及的是,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紧接着,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改的《立法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了多项补充规定,特别是新规定了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立法法》第99条第3款)。

[64]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65]张新宝:《民事法官能够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吗——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另解》,《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合辑本。

[66]参见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6期。

[67]参见上官丕亮:《法律适用中宪法实施的正当性、合法性与可行性》,《法学论坛》2016年第2期。

[68]韩大元、林来梵等:《行宪以法,驭法以宪:再谈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

[69]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

[70]参见苏永钦:《合宪法律解释原则——从功能法上考量其运用界限与效力问题》,载苏永钦:《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41页。

[71]参见上官丕亮:《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方式、特点及意义》,《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

[72]韩大元:《论审判独立原则的宪法功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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