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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古王国时期埃及统一的巩固(第1页)

第五章古王国时期埃及统一的巩固

第一节古王国时期的土地关系

古代埃及的土地关系问题(包括所有权问题、占有权问题、使用权问题和经营方式问题、土地上的劳动者的性质问题等),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包括资料的不足、资料内容的模糊不清,以及学者们对这个问题在观念上的不同),我们现在还不可能解决这一问题,这里只能提供一些资料和有关的分歧供参考,而不是企图解决。

一、关于古王国时期埃及土地关系的几种看法

现代学者对于古代埃及的土地所有制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包括土地私有制说、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说等。

例如,苏联科学院主编《世界通史》的作者认为:“土地所有者自由支配土地,早在第3王朝与第4王朝之交,连普通人都可以卖掉自己的土地。土地所有者还可以把土地送给或遗赠亲人”,“除了王室地产以外,还有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支配的领地”。[1]

刘文鹏先生在其《〈梅腾墓铭文〉所见的古王国时代埃及的土地私有制》一文中也认为:“至少古王国时代梅腾的铭文可以证明,在第3与第4王朝之交,埃及已经有了土地买卖、继承、转让的现象,这是埃及土地私有制的重要表现之一。”“梅腾购买土地和继承土地,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所以,除了当事人的买卖和继承外,必须获得法律上的承认。……不仅梅腾继承的土地根据‘国王证书’和‘各地方机关’的同意、批准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所有权,而且梅腾购买来的土地和这一规定的审批手续相连系。也就是说,梅腾购买来的土地和继承下来的土地都通过合法的手续与证明,取得了土地的正式私有权。‘国王证书’一方面批准了地产的转移,同时也固定了新的占有者的土地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国王表现为土地的最高支配者。但是,这并不妨碍上述土地的私有性质。相反,只有国王的批准,国家机关的承认,土地占有才具有合法的性质,才能成为真正的私有财产。”[2]

萨维里耶娃认为:“埃及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在古王国时期被集中于王室家庭、神庙、氏族的和服务的贵族手中,国王的土地不总是同国家的土地相区别,因为国王是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属于王室家族成员、显贵的地产的总和是用专门的术语‘私人的土地’(d。t)来表示的,而包括地产在内的全部家庭经济——是用术语‘私宅’(pr-d。t)来表示的。地产常常同私人的地名一起列举为‘他的’或‘她的’。这些术语反映了对土地和家庭的占有权。”[3]土地占有者可以将这些土地买卖、转让和继承,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求国王形式上的同意。对土地的私人占有受到法律保护。

司徒切夫斯基却认为,在古王国时期,神庙经济是王室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王室经济的经济细胞,不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只是到后期埃及才出现土地买卖现象。[4]

阿甫基耶夫认为,古代埃及“土地之集中于国家手中和管理全部人工灌溉系统的必要逐渐形成了最古老的财政——经济主管机构……公社实际是在公社占有制的基础上来领有土地的,但国家政权则自认是一切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取得公社自由居民收入的一部分。”[5]

二、土地占有的几种情况

古王国时期埃及的土地所有制,至少就奴隶主阶级所占有的土地而言,有3种形式或3个层次,这就是国有、神庙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包括王室家族所有、官僚贵族奴隶主所有和其他私有者所有等)。

第一,国有的土地。这是奴隶主阶级的所有制,虽然其收入直接归国库,但实际上,其收入都直接或间接地为奴隶主服务。所谓直接为奴隶主服务,如薪俸或俸禄田的收入;所谓间接为奴隶主服务,如用其养活军队、官僚机构等。因此,整个奴隶主阶级分享了它的收入,也就分享了它的所有权。

国家占有的土地,收入归国库。对这类土地,国王可作为政权的代表而加以支配。例如,国王可代表国家将部分土地捐赠给神庙、赐给有功之臣。战争费用、军队和行政官吏的薪给(是给实物还是给土地尚不清楚)、修建公共工程等开支,主要是由国有土地的收入支付。

从古王国时期的资料来看,国家占有的土地很多,遍布全国各地。例如,在《帕勒摩石碑》中记载的某个国王将某块土地捐赠给神庙,其中有些土地显然是国家占有的土地:第5王朝国王乌塞尔卡夫统治第5年,给予“拉〔神〕,在北部诸州的土地四十四斯塔特”[6],“〔女神〕哈托尔,在北部诸州的土地四十四斯塔特”[7],“荷鲁斯〔……〕之屋的诸神,土地五十四斯塔特……”等等。[8]

在国王萨胡拉统治的第5年,给予神庙的土地,有的在克索伊斯,有的在布西里斯、孟菲斯,还有东部的土地、利比亚州的土地、东部肯特州的土地。第13年,给予神庙的土地,是北部和南部的土地,等等。[9]

在国家占有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诺姆占有的土地。虽然现在我们没有诺姆占有土地的直接证据,但古王国时期末期的一些资料间接证明了它的存在。例如,在一些国王的敕令中提到有关诺姆的劳动,这种劳动大概是与诺姆土地有关的。诺姆土地的收入应当主要被用于维持诺姆的行政开支。诺姆土地可能起源于原来氏族部落的土地,主要控制在诺马尔赫(Nomarch,诺姆的长官)手中。有的学者认为,诺姆经济是与王室经济相对立的,即认为诺马尔赫可以利用自己控制经济的权力与王权相对抗。[10]

第二,神庙集体所有的土地。古王国时期各地崇拜的神很多,所以神庙也就很多。各地有供奉地方神的神庙,也有供奉全国都崇拜的神的神庙(如拉神的神庙),还有国王贵族们的安灵祭祀神庙。这些神庙都占有土地以维持祭祀仪式,其土地有的主要来源于原诺姆(或氏族部落),有的来源于国家、国王的捐赠、贵族的捐赠和转让。神庙所有的土地由祭司控制,其收入除了用于祭祀费用外,也用作祭司的薪给。祭司们并不从事物质生产,他们是奴隶主集团的一部分。所以,神庙所有实际上是奴隶主中的一个集团的集体所有。

第三,私有土地。私有土地即奴隶主个人所有的土地,包括王室家族成员、官僚贵族和其他奴隶主所有的土地。从涅库勒王子的遗嘱可以知道,王室经济分属王室各个成员,至少其中有一部分是如此,他们占有的土地,也像别的私有者一样,可以世袭,并传给子女或妻子。经过数代之后,这些土地实际上都会分散开,而与王室经济没有多大的关系,因为这些土地的占有者已经离开主干很远,成了离得很远的旁支。

这里还要提到官僚贵族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古王国时期,官僚贵族奴隶主包括行政官吏、高级军官、神庙高级祭司等。他们是古王国时期奴隶主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在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掌握军、政、神权,是王权的主要阶级基础,而且他们在经济上拥有雄厚的实力,占有大量土地、劳动力、畜群和其他财产。例如,第3王朝与第4王朝之交的大官梅腾,据铭文记载,他占有土地至少266斯塔特,还有葡萄园等。[17]第5王朝时期一个名叫普塔霍特普的贵族奴隶主在铭文中说,他地产上的庄稼在收割时有2500头驴从地里往外运送谷捆。有这么多驴往场上运送谷捆,那该有多少土地、多少劳动力呢?铭文没有说,但显然是很多的。值得注意的是,这样显示自己富有的贵族奴隶主在古王国时期的铭文中并不鲜见。伊比在自己的铭文中说,他自己拥有大量的产业(包括公牛、山羊和驴等),国王还给他许多土地。[18]

官僚贵族奴隶主占有的土地来自何处?从资料中反映的情况看,他们占有的土地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大约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由国王或国家赏赐的土地。伊比的铭文说:“我主陛下给了我203斯塔特土地,使我富裕。”[19]第6王朝佩比二世时期的军官(也是个亨提乌塞)萨布尼在铭文里说,维西尔(宰相)给了他30(+x)斯塔特金字塔地产中的南方和北方的土地,以表彰他的服役。[20]布利斯特德认为,30+x斯塔特不会多于70斯塔特,萨维里耶娃译为24斯塔特。[21]卢利耶认为是x+34斯塔特。[22]第4王朝哈夫拉时期的一个已不知其名的官吏在铭文里说,他曾得到国王赐予的城镇、土地和人民。[23]

二是继承来的土地。梅腾墓里的铭文说,他从他母亲那里继承来土地,“由母亲涅布森特授予他五十斯塔特耕地”[24]。

三是转让来的土地。第6王朝佩比二世统治时期的一个名叫伊都(西涅尼)的人,在铭文里说,他将一些数目不详的土地转让给他的妻子狄斯涅克,作为她的祭祀基金。[25]

四是购买来的土地。梅腾墓里的铭文记载,他用酬金从许多国王的人们(尼苏提乌)那里获得耕地200斯塔特。

五是新开垦的土地。梅腾墓铭文记载,他在舍易斯州、科索伊斯州和列脱波利州创立了12个居住地。[26]与梅腾同时的别赫尔涅菲尔在三角洲建立了14个居住地,第4王朝末第5王朝初的卡里尼苏特同其他人一起建立了14个居住地。这些居住地的建立,必然伴之以大量土地的开垦和新的灌溉渠道的修建,而新开垦的土地当然会有相当大的部分落入领导建立这些居住地的官僚贵族手里。

神庙所有的土地和私人所有的土地,其所有者可以说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控制神庙经济的高级祭司和官僚贵族奴隶主都是剥削者,因为他们都通过占有土地或控制神庙土地的方式来剥削他人,都是靠劳动者来从事生产,自己则不劳而获。司徒切夫斯基认为,神庙经济是王室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王室经济的细胞。本书认为,实际并非如此。众所周知,古代埃及的神庙经济有其独立性,其收入归神庙,或用于祭祀,或用于祭司的报酬。祭司分享了神庙土地的所有权。因此,神庙祭司(当然主要是其中的高级祭司)是奴隶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其中的一个独立的集团,有其独立的利益。如果神庙经济是王室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话,那么,在古代埃及,国王一次次地把土地、劳动力和其他财富捐赠给神庙岂不是毫无疑义的事情吗?而且古代埃及还发生过像埃赫那吞没收阿蒙神庙土地及其他财产,并将之转交给阿吞神庙的事情。按照司徒切夫斯基的观点,岂不是没收王室经济的一部分再转交给另一部分王室经济吗?所以,正因为祭司奴隶主有其独立的经济实力,是一个独立的奴隶主集团,他们同国王才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矛盾,才会时常表现出独立性,同王权发生尖锐的矛盾。

三、关于小土地占有者和农村公社问题

关于小土地所有者占有土地的资料十分稀少。梅腾自传中说他用酬金从“国王的人们”那里获得土地,这里“国王的人们”(尼苏提乌)是什么人?容克尔把他们看作被国王连同地产一起出卖的依附农民,但不是农奴;基耶什认为,尼苏提乌是王室土地的“世袭租佃者”;别列别尔金认为,他们是小土地占有者;赫尔克和奥托把这些人称为“自由农民”、“自由农民的后代”。这些尼苏提乌出卖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的土地?萨维里耶娃认为,梅腾获得的土地的卖者可能是小的个体土地占有者,他们把所有文据联合在一个文件中,因为向他们购买土地的买者是同一个人。古王国时期失去土地的人很多,若没有小土地占有者对土地的占有,这种现象似乎不可能出现,但却没有什么资料可以说明。萨维里耶娃还推测说,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尼苏提乌作为土地占有者和卖者的统一集体,这个集体是由家庭组成的,这些土地占有者和卖者不能单独地支配自己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就遇到了地域公社对土地的所有制及未分地产的集体或公社基金的处理问题。所以,关于小土地所有者的情况还不清楚,而只有推论。

关于农村公社的问题也是如此。虽然就当时埃及的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水平而言,似乎还不足以瓦解农村公社,但从古代埃及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又没有发现农村公社存在的任何痕迹,没有任何表现其存在的资料。因此,关于农村公社的问题我们只能存疑。

从现有的资料看,当时的很多劳动者都已经失去了土地,如麦尔特(mr。t)、勒麦特(rmt)等,更不用说奴隶了。但这些劳动者都在一定程度上,以不同形式与土地有某种结合,这种结合就成为他们被剥削的不同形式,或奴隶主剥削他们的不同形式。劳动者同土地的结合,是奴隶主剥削劳动者的前提条件,也是劳动者被剥削的前提条件。劳动者是被剥削的对象,只要他们有一小块土地,他们就会成为剥削的对象、兼并的对象(用“合法”的形式,如“购买”;非法的形式,如强占)。

就当时埃及的土地绝大部分掌握在奴隶主手中的状况而言,劳动者对土地的“权利”大概有4个层次,或者说他们与土地有4种结合形式:第一,小所有者(如果存在的话),他们拥有所有权,可以买卖、转让、世袭这些土地,但要纳税、服兵役及各种劳役。他们是各类劳动者中土地的权利范围最大的。第二,拥有占有权的劳动者,如农村公社的农民(如果存在的话),他们可以终身使用,甚至世代相传,但大概不能买卖、转让或使土地荒芜。他们也要纳税和服各种劳役。他们对土地的权利显然不如小所有者。第三,只有使用权的农民,如佃农。他们当然不能买卖、转让他们所使用的土地,能否世袭租佃这些土地,不是由他们自己做主,而是要看土地所有者的态度。他们可能也要服兵役和各种劳役。第四,在奴隶主土地上劳动的劳动者,如麦尔特、勒麦特和奴隶。他们对土地没有任何权利,一切全凭奴隶主的安排。

四、土地的买卖、转让和继承

古王国时期的埃及,土地已经可以买卖了,上面提到的梅腾墓里的铭文可以说明。另外,第4王朝时期一个已经不知其名字的官吏在将土地转让给丧葬祭司作为祭祀基金时说:“我不准基金的任何丧葬祭司把为我制作丧葬祭品的土地、人或任何我转让给他的东西,偿付给任何人;或作为财产给予任何人……”[27]这里的“偿付给任何人”就是卖给任何人,这也间接说明了土地是可以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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