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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争议处理(第1页)

第三节争议处理

名人名言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德]马克思

案例

汪某系上海某重点高校2007届应届毕业生,信息技术应用专业本科,工学学士,同时拥有第二学位英语专业的学士学位,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获上海市紧缺人才培训工程英语高级口译岗位资格证书。2007年10月,在世界夏季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备和开幕式场务部任美方翻译。2007年12月15日,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西南片区五校“名校名企优才”联合招聘会进行招聘,并确定了招聘条件,经过面试和笔试等程序确定录用汪某,并向其发出录用信,明确具体职位为翻译,年收入不低于6万元,报到时间为2007年12月24日。报到当天,公司和汪某签订有学校见证的三方就业协议,明确其年收入为6万元,并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4个月。2008年2月2日,公司出具《辞退员工通知书》,称汪某“由于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同时部门内及项目组对其的整体反映均较差,团队合作精神缺乏,因此公司认为汪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即日解除劳动关系”。

汪某认为公司系违反法律解除合同,委托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工资报酬。日前,本案已审结,仲裁委支持了汪某的全部请求事项。

一、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不协调的表现。劳动争议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不妥善处理这些争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势必影响劳动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加以保护,以便其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因此劳动争议要求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以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激化,产生不良后果。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形成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

《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记载着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劳动者保护的一系列条款,如合同期限、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有关福利待遇的享受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法律约束,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了具有“约束力”的劳动合同,为什么还会产生劳动争议?这就是双方当事人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若一方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利益受损害的另一方当然不能接受,就会产生劳动争议。另外,目前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劳动争议更容易产生。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在我国主要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地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庭、仲裁制度。仲裁庭仲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依法决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回避;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研究、进行调解和作出裁决。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机构。我国尚未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其受案范围为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协商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要自觉履行。调解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

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必经的法律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重大,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4。诉讼

当事人对可诉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一旦作出终审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依《劳动法》第十九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体制实际上是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即劳动仲裁为劳动审判的前置程序。因此,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国家仲裁,即由国家授权的专门仲裁机构行使国家仲裁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的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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