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毕业生的权益
名人名言
所有的人,对于自由、私产、法律保护都有平等的权利。
——[法]伏尔泰
案例
某单位接收某高校某毕业生,当时已通过体检、政审考核等程序,该单位表示同意录用该生,但提出因没有带公章,请学校先盖章签署意见,他们同意之后再补办有关手续。校就业提导中心为慎重起见,反复提醒毕业生最好等单位先盖章,学校再盖章。但单位和学生本人都很急,单位说:“反正我们已同意接收,只要方便同学,简化手续,谁先盖章无所谓。”学生说:“我体检、政审都通过了,给我一次机会,我愿写保证,保证因手续不全后果自负。”且该生所在院领导也打电话为之说情。鉴于此,学校先盖了章。谁知刚过两天,该单位将该生协议书退回。
签协议一定要慎重,必须把双方的约定以文字形式写下来盖章签字方生效,“君子协议”、“口头协议”都是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毕业生必须学会保护自己。一般来说,毕业生最好是亲自前往单位签约盖章,如果一定要将协议书寄去签,那应该要求单位先出具书面接收函,以确保万无一失。
一、毕业生的权利
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毕业生的权利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毕业生在择业和劳动过程中各种权利和在权利的行使中带来的利益之和。
(一)接受就业指导权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指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2007年12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起,提倡所有普通高校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并作为公共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培养过程。这一规定,既是学校作为培养人才应尽的义务,也是大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的体现。
(二)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择业者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而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更是确立了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的基本原则。《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同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就业促进法》还专门规定受害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三)自主择业权
自主择业权是指毕业生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包括自由选择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在哪一类或哪一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的权利。199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中提出,国家不再以行政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就业需求信息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毕业生的自主择业权否定了行政安置和强制劳动,充分体现了毕业生作为人才市场主体的地位。
毕业生自主选择权的实现依赖于两个权利同时获得保障:一个是公平待遇权,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透明公正,一视同仁;另一个是被推荐权,学校在向用人单位推荐时,应坚持公正推荐、真实推荐、择优推荐三原则。公正推荐要求学校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真实推荐要求学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夸大对毕业生在校期间表现的评价;择优推荐要求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
(四)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为知情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毕业生的知情权可以分为校园就业信息知情权和用人单位信息知情权两种。
作为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毕业生应该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用人单位。因此,校园就业信息知情权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
第一,就业信息公开。所有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公开途径可以是校园网、就业信息数据库、就业信息公告栏、校园广播站,甚至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发送手机短信等发布就业最新信息,最大限度地让所有毕业生了解毕业就业信息。
第二,就业信息真实。用人单位需求信息进入学校就业管理部门以后,学校有关部门对于信息的流转一定要保证通畅。首先是要核实需求信息的有效性,用人单位的信息是否真实;其次,当信息在校园公开后,后续的信息状态要及时报道,以便毕业生掌握信息流通的真实状态;最后,当需求已经获得满足,应该及时告知毕业生,并更换新的信息,此信息只作为备查信息处理。
第三,就业信息完整。任何用人单位信息都要全面、完整、客观地介绍具体情况,这将有利于毕业生甄别利弊,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就业机会。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再加上监督不力、执法不严等原因,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因此,知情权就成为现实中用人单位的“专利”,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是极低的,有时还拒绝告诉求职者。作为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大学毕业生经常会遭遇信息不对称,无法在确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可信的原则。此外,在择业过程中,许多毕业生自身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很多毕业生单纯以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简单标准决定是否签约,而忽视与就业有关的其他用人单位信息的了解;另一方面,虽然了解知情权,但面对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他们行动上却忽视了,往往不主动询问单位自己想了解的信息,就委曲求全草率签约。知情权的缺失必然会为将来履行劳动合同埋下引发纠纷的隐患。
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双方能更好地相互了解,就有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从而体现出签订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减少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作为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既然用人单位能够要求毕业生提供详尽的个人资料,那么毕业生也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包括用人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地点和营业场所、注册资金和经营状况以及所要从事的具体工作、福利政策、薪酬等。此外,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可要求用人单位将告知信息或承诺写在备注栏里,作为书面依据并可与劳动合同很好地衔接。待到签订劳动合同前,同样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信息,并加以保存,以便在引发争议时有充分的依据。只有充分行使知情权,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选择权,才能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五)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毕业生在应聘过程中受侵犯的隐私权主要是个人私事的决定权和个人信息的使用、公开和保密权,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史、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家庭电话号码、档案材料、计算机储存的个人资料等。招聘者侵犯毕业生隐私权的形式主要有非法收集个人资料、非法公开个人资料、不当使用个人资料和不当处理个人资料等几种,具体表现为涉及个人隐私的提问、毕业生简历遭买卖、网上个人信息遭泄露等。
对于个人资料的使用和保管,毕业生作为应聘者提供的求职资料只需复印件即可,并注明仅能在本次招聘活动中使用,未经应聘人许可,招聘方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应聘者肖像。如果不予录用,应聘者有权索回个人资料。在面试时,毕业生作为应聘者有权拒绝回答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
(六)拒绝收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