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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教育体系的制度保障国际比较(第1页)

(二)教师教育体系的制度保障国际比较

1。教师资格制度国际比较

当前国际上对资格证书的含义主要有两种理解:一是“执照(lisure)”,二是“证书(certifi)”。“执照”是一种法律文件,属于职业资格范畴,具有强制性,主要是政府根据相应法律、法规,针对某些职业而建立的准入资格认定制度。而“证书”则是指某人具备或通过某一行业或领域的专业组织所制定的基本要求时,由该专业组织所颁发的证明,它是一种非法律性质文件,不具备强制性。[1]虽然有很多学者赞同将“执照”与“证书”区分开来,但由于“执照”与“证书”并不容易明确区分,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专业团体或组织往往作为一个权力团体,参与政府管理部门对资格标准的制定与认证工作,更使二者在意义上相互融合,在名称上也经常相互替代。因此,人们更倾向于将二者的含义融为一体,我国台湾学者更以“证照”相称。[2]

《辞海》对制度的解释:一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二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体系。[3]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提供的一系列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构成。这三个部分就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4]而在英语中,制度最经常用的词是system,《英汉辞海》对制度的解释:一是系统;二是指一个有规律的相互作用或相互依赖而连接成的整体或集合体;三是体系;四是指一种方法或方案;五是指一种有组织的或已成立的程序或方法,或付诸实施的一套材料或用具。[5]综上,我们可以将制度界定为:一套密切联系的旨在调节人们社会行为的共同的行为规范体系。

教师资格制度起源于工业革命以后的欧美各国,由于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各行会开始实行行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技术职称制度,随后教师行业也实行起来。不同时期的教师资格制度均有其不同含义。有学者认为教师资格是教师履行教职所要求的学历及能力标准。[6]有学者认为教师资格制度也称“教师资格证制度”“教师证书制度”,它是指“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7]也有人认为,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资格认定制度,它是保证一个国家教师任用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和促进教师专业化的发展。[8]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一项有关教师资格鉴定和教师证书发放的制度,它授权证书持有者在教育系统内从事专业活动的权力。[9]

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给教师资格制度下一个定义:教师资格制度也称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许可证制度,作为职业资格制度的一种,它指管理部门(政府的管理机构或教师专业组织)依照教师所需具备的知识与技能,对教师实行的一套法定的职业许可和规范体系,它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的认定(其中包括认定机构、资格条件和资格考试等)和教师资格的考核与更新。

(1)法制化的教师资格制度

各发达国家都以法令的形式来规定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在日本,教师资格制度随1872年《学制》的实施而创立。1886年颁布的《诸学校通则》又进一步确立了教师“许可证主义”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教师许可法》,规定只有持教师资格证者方可被聘为教师。为实现《教育基本法》的理念,日本又于1949年,开始实施《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和《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并进行了多次修订。

韩国在1949年制订并颁布了《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教师资格做出规定。1953年颁布了《教育公务员资格检定令》,作为教师资格制度的具体实施规则。1964年,韩国颁布了第一个单独的教师资格法令《教师资格检定令》,法令将教师资格的颁发年龄推迟到20岁,并规定在资格证书上标明教师所担任的课程。1978年,韩国颁布了新的《教师资格检定令》,成为现行教师资格制度的原型。[10]

德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在17世纪末以前,由于认识到了教师重要性而得到了很好的孕育,教书先生行会的出现和它的一系列章程都为教师资格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17世纪末至18世纪末,多种私立和公立教师教育机构的成立为教师资格制度诞生提供了土壤。普鲁士和奥地利这两个最大的公国都颁布了相关的法令来对教师资格做出详细的规定。由此,德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初见端倪。19世纪是德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定型时期,政府规定要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就必须经过正规的师范学校的教育、考试和实习。20世纪初至20世纪80年代是德国教师资格制度在曲折中大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德国通过教师教育机构的一体化改革,一方面使得教师的任职资格,尤其是国民教师的任职资格得到了提高;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教育的民主化进程。

在英国,追求更高的教育质量从20世纪80年代起成了英国教育改革的中心目标。英国教育与科学部(DepartmeionandSce)分别于1983年和1985年提交了《教学质量》和《把学校办得更好》的白皮书。这两份白皮书都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英国教育改革的首要任务。[11]到了20世纪90年代,教师资格标准有了新的发展。《2002年英国教育法》再次明确规定,必须是合格教师才能从事教师工作,且必须满足特定要求才能从事相关工作。2002年英国教育与技能部(DepartmeionandSkills)和教师培训署(TeaingAgency)联合颁布了《合格教师:教师资格专业标准和入职教师培训要求》(QualifyingtoTeacher:ProfessionalStandardsforQualifiedTeacherStatusasforIraining,简称“2002标准”)。”2002标准“替代了”1998标准“,并一直实施到现在。[12]

(2)分类、分层的教师资格证书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按照学校的层级来设置资格证书种类,如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初中教师资格证书、高中教师资格证书、盲人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等。有的国家,如日本和韩国还对资格证书进行分级,如日本根据申请人所持有的学位设定专修许可证、分为一种许可证、二种许可证等,韩国则根据申请人所持有的学位和工作经历设定小学二级、小学一级、中学二级、中学一级资格证书等。

在日本,在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于1958年公布的《关于改善教师培养制度的方针政策》报告中提出,教师资格证书采取等级制(普通、暂时、临时三种)。1972年,教师培养审议会在《教师培养的改善措施》建议书中提出,将教师资格证书分为高级证书(硕士毕业)、普通证书(大学毕业)、初级证书(短期大学毕业)三种类型。1989年出台的《关于部分修改教职员证书法的法律案》,提出将教师资格按照学历分为三种,即专修资格(硕士课程毕业)、一种资格(大学毕业)、二种资格(短期大学毕业),同时允许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发放“特别资格证书”,以便社会上的人才进入到教师队伍中。日本现行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以1998年修订并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的《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规定为依据。此规定将教师资格证书分为普通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和特别资格证书三大类。资格证书的分类明确规定了教师的职责与任务,不同种类和级别的教师资格可以进行转换。此外,日本还有非常勤讲师制度,主要是指在专任教师之外,从社会或其他学校聘任兼课教师的制度。

在韩国,教师资格根据学校类别和教学科目特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韩国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分为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准教师、司书教师(图书管理教师)、实技教师、养护教师(保健医生)六种。初、高中阶段和特殊学校还设有教导教师。

在美国,美国教师资格证书的分类方法一般有五种:第一,根据证书的获得途径;第二,根据证书适应的年龄或年级阶段;第三,根据学科的内容划分;第四,根据不同工作岗位划分;第五,其他的划分方式。

具体来讲,根据证书获得途径的不同可以把教师资格证书分为传统教师资格证书和选择性教师资格证书,以及紧急性教师资格证书。紧急性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不会超过一年,它还可以再分为两种,英文分别为TemporaryCertifiLisure和ProvisioionLisure。虽然这两种都被称为暂时性或临时性教师资格证书执照,但是前者过期无效,是真正意义上的暂时性教师资格证书;后者虽然也有时间限制,但在一定条件下可延长有效期,并有可能发展为正式的教师资格证书执照。

按照年龄阶段和年级水平划分是指任何一个州的教师都根据学生年龄或年级阶段对证书进行相应的划分,每一个年龄阶段都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种类。但是也有适用于多个甚至是所有年级或年龄阶段的教师资格证书,如得克萨斯州和怀俄明州等州的所有年级教师资格证书。其中有的证书是按照学生的年龄进行命名的,有的按照年级。划分的阶段十分细致,主要有以下阶段:早期儿童教育(学前~3年级)、学龄前(0~5岁或0~4年级)、小学(1~6年级)、初等教育早期教育或称学前青春早期(1~8年级)、中小学阶段(1~9年级)、中间阶段初等教育(K~8年级)、中间阶段(5~9年级或5~8年级)、中间中学阶段(6~12年级)、高中阶段(9~12年级)、中学阶段或青少年青春早期(7~12年级)、学前成年早期(12年级以前)、高等教育时期(12年级以上)。[13]

把教师资格证书按照学科内容进行划分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美国绝大多数州的教师资格证书是按照教师申请执行的教学科目颁发的。美国中小学开设的教学科目比较多,主要有:艺术、外语(法语、德语、拉丁语、俄语和西班牙语)、音乐、体育保健安全、阅读专家和特殊教育(失明视觉障碍、失聪听觉障碍、轻度中度残疾和严重一深度多种残疾)、商业教育、驾驶安全教育、英语、家庭和消费者科学、新闻、数学、科学、社会研究、演讲戏剧辩论、职业和技术教育(农业教育、营销教育、技术教育)、职业和技术商务(dTeologyBusiness)、职业和技术家庭(dTeily)、消费者科学、基本技能、生物学、化学、初等教育、综合科学、语言艺术、基础数学、高级数学、体育、物理学、早期调解特殊教育等。

按照工作岗位的不同进行划分,教师资格证书一般分为教学和管理两大类,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工作岗位,如图书馆专家资格证书等。例如宾夕法尼亚州按照教学、管理等工作岗位划分教师资格证书为教学证书(课堂教学)、教育专家证书(非教学)、督导资格证书、管理者资格证书、职业证书和木州外毕业生资格证书。北卡罗来那州的教师资格证书分为以下几种:督学(Superi)、校长、课程教学专家、顾问(selor)、学校社会工作者、学校心理学家(Psychologist)、指导教师(Mentor)、演讲—语言病理学家(SpeeguagePathologist)、听觉病矫治专家(Audiologist)和媒体协调者。

按水平划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一般划分为两种:初始教师资格证书、标准教师资格证书和专家熟练教师资格证书。这两种证书的名称在各州不一致,如新墨西哥州的第一阶段证书称为继续执照而非标准执照。康涅狄格州把二个阶段水平的教师资格证书称为初级教师资格证书、临时教师资格证书和专业教师资格证书。[14]

(3)高学历化的教师资格要求

许多发达国家都将接受高等教育、获得本科学位作为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而且还提出了高质量的教师教育要求。

在日本,日本的教师资格的现代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原初的低起点逐渐向高标准发展的过程。日本在教师培养课程计划中,大幅度提高教师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学分基准,以此来确保教师教育素养和实践技能的培养。这种学历基准的提升是建立在足量学分基础之上的。

在德国,政府不仅要求未来教师接受高等教育,而且还提出了高质量的教师教育要求。2004年12月德国文化教育部长会议向公众颁布了全联邦性的《教师教育标准》。这个标准在2005—2006学年起采用,作为全德国师范生实习阶段和职业准备阶段专业要求的基本标准。2004年出台的《教师教育标准》重新界定了职业教师应该承担的五大任务。[15]

以教学领域为例,该标准提出教师的职能是:教师专业地、正确地制定教学计划,并能客观正确地加以实施。其中理论教育环节标准包括:①了解有关教育理论,理解教育与教养的目标以及批判性地反思由此得出的标准。②理解普通与学科教学理论,知道在设计教学单元时必须重视的东西。③了解不同教学形式与作业形式,知道如何根据目标与情景选用合适的形式。④了解媒体的教育心理学理论,以及在教学中依据目标与情景使用媒体,并了解媒体在教学中运用的可能性与局限性。⑤了解如何处理教学成绩与教学质量评价。实践教育环节标准包括;①把专业知识与学科教学论点结合起来,并能计划与实施课堂教学。②选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学习与交流的形式。③在教学法意义上整合现代信息与交流技术,并反思自身媒体运用的适恰性。④检查自身的教学质量。[16]

(4)严格的教师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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