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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群体特征(第1页)

第二节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群体特征

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与之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比,一个很大的不同是提出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实际控制人”源于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指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据此可以理解,民办学校的实际控制人是虽然不是学校的举办者,但是可以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民办学校行为的人。

当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时,关注民办学校的实际控制人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组织的决策是由人做出的,特别是在制度不太规范的情况下,决策者个人对组织的发展会产生更大的作用,将分析单位定位于自然人,会使分析更有针对性和深入性。

第二,自然人在举办民办学校时,为了便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便于对学校的控制,一般会先成立一个教育投资公司或者其他类似的投资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购置土地、筹办学校,而实际的决策者依然为自然人。因而,投资公司等组织往往是民办学校的“壳”,实际控制人才是核心。

第三,很多民办学校的投资公司除了运营民办学校之外,并没有其他的业务,即使有其他的经营业务,其业务量也微不足道。在访谈很多民办学校的教职工时,当问到“谁是学校的举办者”,受访者一般不会提及某个公司,而是直接提及该组织的实际负责人。

将举办者界定为自然人的方式也符合管理学的研究方式。管理学研究中的一个共识是,企业的终极股东一定是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上市公司披露的控制性股东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其他经济组织实体,都有一个相对具有控制影响力的自然人,以代表个人及某个组织执行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力。[2]

为更好地理解民办学校举办者群体,本部分统计分析了我国部分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举办者的信息,以及民办中小学举办者群体信息。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性别特点

从已获得的344位民办高校举办者的性别信息看,其中男性304位,占88。4%,女性40位,占11。6%。不能否认的是,部分女性“掌舵者”带领民办高校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民办中小学女性举办者的比例和民办高校女性举办者的比例基本持平。从山西省156所民办中小学举办者的性别信息分析,发现女性举办者的比例为10。52%。

(二)举办者的年龄特征

年龄是人口学的基本特征之一。管理民办学校需要健康的体魄和旺盛的精力,目前我国民办学校举办者年龄偏大,应该引起民办教育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的高度关注。

我国相关法律对学校的领导班子年龄有明确要求。《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列入中央管理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党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办中小学校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4岁。

教育部的相关文件对民办高校校长的年龄也有规定。《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了教育部令第25号的规定,民办高校校长不再需要审核机关核准,但是仍然需要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原则上为4年。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针对民办中小学校长年龄的相关规定,一些地区参照公办中小学校长的年龄和任职标准对民办中小学的校长年龄提出要求,也有一些地区未对民办中小学校长的年龄作要求。

由于举办者大多担任董事长,部分举办者担任党委书记,而国家尚未规定民办高校董事长以及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的年龄,因此国家关于民办高校校长的年龄要求很难对举办者起到约束和限制作用,造成我国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年龄普遍偏大。从191位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年龄信息看,年龄最小者为33岁,最高者99岁,平均年龄58岁。我们以10岁为一个年龄段,绘制我国民办高校举办者年龄段分布图。由图6-1可见,年龄在39岁及以下的比例只有1。6%;40~49岁的比例为24。6%;50~59岁的举办者最多,共有73位,比例为38。2%;60~69岁的比例为18。3%;70~79岁的比例为9。4%;80岁及以上的比例为7。9%。进行简单计算可知,60岁及以上的举办者共有68位,占35。6%,也就是说,13以上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年龄超过了60岁。

图6-1我国民办高校举办者年龄分布图

研究发现,民办学校举办者建校时的年龄呈逐渐增长的趋势。建校时间在21年以上的民办学校(创办较早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建校时的平均年龄为36岁;建校时间在11~20年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建校时的平均年龄为44岁;建校时间在10年以下的民办学校(即新建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建校时的平均年龄为50岁。之所以会存在这个趋势,可能的原因在于创办学校既需要较高的文化基础、经济基础和管理素养,又需要社会资本,而社会资本的积累与人的社会阅历息息相关,所以只有很少的民办学校是由初出茅庐的年轻人创办的,大部分民办学校是由中年人或已经退休的干部、教师等群体举办的。而且,随着教育领域的竞争更加激烈,年轻人创办学校的现象越来越少,只有积攒了较多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的人士才有更大的办学可能。

我国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年龄偏大,因此今后一段时间将是我国民办学校领导权代际更替的关键时期。虽然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终身担任学校的董(理)事长,但管理学校需要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年纪太大的举办者一定会力不从心。所以,随着举办者年龄的逐渐增长,尤其到了70岁以后,选择接班人问题便非常重要。目前民办学校主要采用两种方式选择接班人,一为家族化的,二为非家族化的。

根据已搜集的信息,子女接班在民办高校比较普遍。当然,很多较为年轻的举办者也开始有意识地培养子女接班。阿特巴赫曾指出,墨西哥、泰国、日本、韩国、菲律宾、阿根廷和印度等地都存在家族式私立大学,“这种类型的学术机构需要调查研究,因为它们增长非常快,而且虽然一部分家族式大学已经存在了半个世纪或更久,但它们并没有受到人们普遍的重视和了解”[3]。我国的“家文化”浓厚,家族企业在企业组织中的比例很高,所以未来我国可能会产生很多带有浓厚家族化色彩的民办高校,这类民办高校可能会成为我国民办高校的重要类型之一。

就民办中小学而言,目前也存在举办者子女接班现象,但初步观察,民办中小学中举办者子女接班现象不如民办高校普遍。原因可能在于,民办高校的规模更大,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名声)和经济价值更大,所以举办者培养子女接班的积极性更高。民办中小学的规模小,而且根据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只能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因而其产生的经济价值显著小于民办高校,举办者培养子女接班的积极性低于民办高校举办者。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教育背景

就民办高校而言,从190位举办者的教育背景信息看,民办高校举办者是一个典型的高知群体,他们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知识水平高,文化素质好。民办高校举办者群体的教育背景和其他产业举办者群体的教育背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据全国工商联在2009年的调查,全国私营企业业主低学历段(含文盲、小学、初中、普高、职高)的比例为76%,而高学历段(含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和研究生)的比例只有24%。[4]可以认为,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是一个“选择性排斥”的领域,低学历者进入民办高等教育会遇到较大的困难,如果举办者本人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的经验和成功体验,可能既没有兴趣也没有能力创办一所大学。

根据其他学者的观察和研究,民办中小学举办者的受教育水平大多略低于民办高校的举办者的受教育水平。比如,赵树凯在1999年调查北京市114所打工子弟学校举办者时发现,79所学校的举办者当过教师,另外的则是半路出家,以包工头、小贩、厨师、菜农、建筑工、清洁工、保姆等形形色色的角色走上了办学道路。[5]这些举办者看到了当时大规模的流入人口子女对教育的迫切需求(因为这些孩子很难进入公办学校),所以就办起了简陋的民办学校。虽然这些举办者自身的受教育程度不高,但他们借助灵活的管理机制和聘请的大学生志愿者等师资力量,使这类民办学校迅速发展。

表6-1民办高校举办者学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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