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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保障 支持与规范双加强(第1页)

三、发展保障:支持与规范双加强

不论民办学前教育的分类改革路线与时间规划如何,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都会在变革的过程中继续前行。为确保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让幼儿无论在公办园还是在民办园都能接受优质的教育,政府首先应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在支持中加强引导、规范,让民办园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强化义务的履行。

(一)通过财政、人员、政策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

一是财政支持。一方面,运用直接财政支持方式促进民办园实现普惠性、非营利性发展。可以奖、补园所,包括生均公用经费补贴,根据民办园级别、规模给予一定数额的生均补贴,或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园生均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生均补贴;给予建设奖补,可按照面积或班级规模对新建、改扩建民办园进行奖补;给予评估奖补,可对年度考核为优良或办园级别提升的民办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给予教师社保补助,对按规定足额为教师缴纳社保的民办园给予一定比例或数额的社保补助,也可以以政府为主或全由政府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予以保障,并纳入财政预算;给予项目补助,可依托一定项目给予民办园财政资助,如教师培训。也可以补助幼儿,可通过给幼儿发放助学券,助学券可用于办园标准、收费、质量符合一定条件的普惠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园,以支持并促进民办园质量提升与良性竞争。另外可以补助教师。可根据民办园教师职称和工作年限给予一定数额的工资补贴,或者给予教师一定数额的培训券,提高教师待遇,提升工作及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运用间接财政支持方式促进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园发展。可通过税费减免、金融优惠等方式间接支持民办园。规定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园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同时可减免卫生、消防等行政费用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等。

二是人员支持。可通过向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园划拨事业编制、派驻公办教师、委派园长等方式给予人力支持。可根据民办园的规模、等级、教师最低工资保障及其社保缴纳情况等因素给民办园划拨一定数额的事业编制,或派公办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到民办园任教,其事业编制不变,并将之列为评奖晋升必备条件之一,以提高民办园教师的职业吸引力,促进教师有序、制度化流动。

三是政策支持。其一,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园与公办园的同等地位。规定其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职称评定、资格认定、培训、教育科研、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其二,给予土地、房租、水电气暖等多种优惠和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园一律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优惠;对于利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用房的幼儿园,以及城市普通小区、公租房廉租房小区、新农村社区的配套幼儿园,政府可协调社会力量的使用并减免其租金;水电气暖等费用的缴纳按照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出租、转让、提供闲置的国有资产时应当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倾斜。

以上是对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园的支持策略。同时也要通过同等地位、税收优惠、土地使用优惠、奖励等手段支持营利性民办园发展。规定营利性民办园可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园同等的地位。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可减半或降低税率计征,或享受高新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对于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对社会声誉好、办园质量优良的营利性民办园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也可对办园等级提升予以奖励。另外,其水电气暖等费用应按民用标准收缴。

(二)多部门、有侧重管理不同性质民办园

规范管理与支持促进民办园发展是政府履行职责的两大着力点。对不同性质民办园的管理主体、内容、方式应有所不同。

对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园的管理重在质量、收费和财务监督。首先,明确其审批、管理主体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质量、收费和财务监督。一是质量监管。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联同教研部门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常性督导,切实建立责任督学制度,重点监督其是否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游戏为主要形式开展保教活动。二是收费监管。普惠性民办园[128]获得政府支持的前提是其保障一定的教育质量,且收费总额应该等于或稍高于办园成本减去政府补贴的差,教育部门应制定收费指导价,或者参照当地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可上浮一定比例)执行。收费要报送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在约定期限内不得变更收费标准和项目,教育部门联同物价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并发动家长,监督普惠性民办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三是财务监管。对于普惠性民办园重点监管其财政补贴是否按要求使用,保证补贴用到园所、幼儿、教师身上,而非变为举办者的囊中之物,非营利性民办园的办学结余不能分配或分红,要保障教师待遇,按组织性质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按要求提留发展基金。幼儿园的年度财政补贴要公示,或将收支预决算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教育部门可派人员或请专业审计部门审核其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可派人员或请会计师对幼儿园账目进行检查,并公示结果,使其接受公众监督。[129]总之,以政府部门为主,可联同中介机构,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对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园进行管理。

对营利性民办园的管理重在年检、财税监管。第一,明确营利性民办园的审批主体是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园者经审批获取办学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第二,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同工商、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卫生、办园质量年检。对办园质量也可请有资质的教育中介组织评估。第三,由教育部门委托会计师检查其是否按规定提留发展基金、预存风险保障金、按要求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税务部门检查其是否依法纳税。同时,物价部门也要检查其是否按照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对于不能按规定履约的营利性民办园,要根据其行为结果和相关政策法规予以一定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纵观改革开放40年,民办学前教育伴随改革的春风重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日渐强大,同时借助国家“合理回报”政策和学前教育需求的不断扩大而发展为学前教育中的主体力量。在日渐强大的过程中,民办学前教育的繁荣与乱象并存,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吹响了“分类管理”的号角,纵然道路漫长、困难重重,为了学前儿童的权益和民办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彰显,理论界、政策界、实践界都需砥砺前行。

[1]2004年民办幼儿园数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比例超过50%;2012年,民办幼儿园数、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民办幼儿园教职工数、民办幼儿园专任教师数占全国相应总数的比例均超过50%。

[2]陶西平、王佐书:《中国民办教育》,39页,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

[3]文东茅:《走向公共教育》,44~4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综合奖补类”项目包括两类:一类是积极扶持民办园发展,另一类是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

[5]张绘:《“十二五”时期我国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评价分析及改革建议》,载《经济研究参考》,2016(50)。

[6]2013年民办园教职工数、专任教师数占总比都有所下降,2014年略有回升,但仍未达到2012年的水平;2017年较2016年这两个比例也有所下降。

[7]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1994—2017年)相关数据计算得出。1994年之前的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数据欠缺,故改革开放40年来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数据从1994年开始计算、呈现。

[8]杨兆山、轩颖、王守纪:《再论教育的社会属性——兼对“教育非上层建筑说”的质疑》,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

[9]黄藤:《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演进:必须坚持开放性原则》,载《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1(2)。

[10]庞丽娟、洪秀敏:《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报告》,15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11]庞丽娟、洪秀敏:《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报告》,42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12]教育部:《201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moe。gov。jyb_sjzlsjzl_fztjgb201807t20180719_343508。html,2018-06-20。

[13]姚庆兵:《改革开放以来民办基础教育三个发展阶段特点探析》,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7。

[14]胡卫:《关于民办教育发展与规范的思考》,载《教育发展研究》,2000(3)。

[15]庞丽娟:《中国教育改革30年:学前教育卷》,241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16]陶西平、王佐书:《中国民办教育》,39页,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

[17]刘建银:《准营利性民办学校研究》,11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18]黄藤、阎光才:《民办教育引论》,2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19]刘建银:《准营利性民办学校研究》,11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0]胡卫:《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规范》,31页,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21]宁本涛:《解读民办学校:产权经济学的视角》,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2(4)。

[22]李辉:《我国民办学前教育中公私合作模式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2013。

[23][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宏观经济学(第19版)》,34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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