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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生观(第2页)

(一)“以人为本”的教育内涵

教育活动中的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以人为本”思想贯彻在教育活动中,就是“以学生为本”。以人为本作为教育活动中的一种学生观,也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去理解。

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必须面向全体学生。

其次,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出发点。

最后,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总之,以人为本的学生观,我们的教育活动要做到“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需要指出的是:人的全面发展,不是不同方面的平均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不是所有的人按平均水平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与有差异、有个性的发展是统一的。

全面发展的人,不是“千人一面”的人,而是有特点的人;完整的人,也不是各个方面平均发展的人,而是在全面发展基础上个性又得到很好发展的人。在全面发展基础上,个性潜能得到充分开发,是全面发展教育的境界。

(二)“以人为本”的学生观的内涵

有什么样的学生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师生关系,教育者会依据已有的学生观来展开教育工作,并产生相应的教育结果。“以人为本”的学生观有助于建立和谐的良性师生关系,有助于高效地开展教学实践,自然也就会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1。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要求把学生置于教育活动的主体地位,注重学生的主体性需求,关注学生的全面成长,把学生真正当作“人”来开展教育,尊重学生的自主意识,不以教师的个人意志去支配学生,按照学生的成长规律开展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

尊重人的主体性,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的基本原理。学生作为教育对象,首先基于其作为人的这一主体存在,是有主体意识、主体能力的活生生的生命整体,是既享有一定权利也承担着一定责任的责权主体。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指出:儿童在教育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提问的权利;质疑的权利;寻找、追求理由的权利;批评的权利;行动自由的权利;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给予公正对待的权利;等等。

(1)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

素质教育强调学生在学习活动中是认识的主体、实践的主体和发展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

教师主体对学生客体的教育与改造,只是学生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外因,学生的主体活动才是学生获得发展的内在机制和内因。教师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独立人格,在课堂教学中真正将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是走进新课程的必要前提。

当前,人们在观念上并不一概地反对学生是主体,但在具体教育实践中,却往往不把学生作为真正主体来对待,所以,需要进一步落实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在教育实践中,学生主体相对于教师主体来说,诸多方面的力量都显得十分微弱。因此教师的主体作用,就是要努力提高学生的主体性水平。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关键是根据具体的教育要求,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为学生构建广阔的活动空间。

教师应该意识到:教学不能简单强硬地从外部实施知识的“填灌”,而应当把学生原有的知识经验作为新知识的生长点,引导他们从原有的体验中,生长新的知识经验。教学不是知识的传递,而是知识的处理和转换。教师不单是知识的呈现者,不再是知识权威的象征,应该重视学生主体对各种现象的理解,倾听他们时下的看法,思考他们这些想法的由来,并以此为据,引导学生丰富或调整自己的解释。

(2)学生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

学生作为个体,具有主观的意志,学生接受知识的过程并非简单的被动接受知识,而是经过自己的考量之后做出的判断。

学生作为各种学习活动的发起者、行动者、作用者,其前提是他首先要有一定的主体性,这是他作为主体的基本条件。事实上,随着青少年学生自我意识的形成和不断增强,他自身就有一种自尊自信和追求真理的自觉性,在许多活动中表现出渴望独立、渴望自主选择、渴望自主判断。在教育活动中,学生发挥自身主体性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表现为学习意向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又表现为学习过程中的接受、探索、训练、创新等具体行为。

(3)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具有主体的需求与责权

学生的主体性的根源在于个体需求与责权的统一,学生作为独立的个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是认识的主体,因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具有学习的自主需求和动力,拥有享受相关需求的权利。

从法律、伦理角度看,学生在教育系统中既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也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是一个法律上的责权主体。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和享受特定的伦理权利,也是伦理上的责权主体。把学生作为责权主体来对待,是现代教育区别于古代教育的重要特征,是教育民主的重要标志。

把学生视为责权主体,必然面临一个如何处理学生权利与学校职责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学生是权利主体,学校和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必然要对学生权利有所制约。在处理学生权利自由和限制问题上,常常有两种对立的做法:一种做法是强调学生的权利自由,这在欧美一些国家较多地存在。它的基本思想是,学生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切要体现学生权利至上,这也可称为学生权利管理上的自由主义。另一种做法是强调学校对学生管理的重要性,把有效的管理放在第一位,这在东方国家体现得较明显。这种做法对于学校教育的有效运作有积极意义,但也容易造成种种侵犯学生权利的问题,表现出对学生权利尊重和保护不够的缺陷。这种做法可以称为权力主义。其实,不论是自由主义还是权力主义,都没有找到自由和限制的合理界限。我们认为,过分自由和过分限制都不利于学生的成长,也不利于学校工作的有效进行。因此,应在自由和限制之间寻求一种基本平衡。

视学生为责权主体的观念,是建立民主、道德、合法的教育关系的基本前提。强化这一观念,是时代的要求,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2。学生是发展的人

学生的发展是指学生在遗传、环境和学校教育以及自我内部矛盾运动的相互作用下,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所发生的质、量、结构方面变化的过程及结果,是内外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学生作为发展的人,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是身心发展的社会需要与个体现有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

(1)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规律性

学生发展的规律性主要体现在身心发展上,不同阶段的学生具有不同的身心特征。

认识规律、遵循规律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它要求教师应努力学习,掌握学生身心发展的理论,熟悉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并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而有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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