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为目标分类。布鲁姆(Bloom)1956年提出认知领域教育目标分类,促进了行为目标的推行。原本行为目标是用于课程发展,当它在20世纪60年代遭遇众多批判后,课程领域较少运用,反而在教师授课之际的教学目标编写中依然盛行运用。课程目标少用具体明确的行为目标,教学时却仍加以使用,这也再一次塑造出课程是上位于或先于教学的关系。
(五)教学及课程之稳定关系
明显地,人们对教学及课程之稳定关系,往往建立在人们对教学及课程所持的界说,一旦教学及课程之语义与概念更动,二者的稳定关系就可能改变。教学及课程常见的稳定关系,简略地分有两种类型。
1。大教学小课程的“大教学观”。教学概念本与教育概念神似、相近及高度重叠,当教学概念内涵趋近于或等于教育,同时课程以狭义的课程概念出现时,此时即属大教学小课程的大教学观。此时我们就会有“教学先于课程”及“教学包含课程”的关系,连带地会有“教学与课程”而非“课程与教学”的习惯用语。这时候课程是教学的内容,亦是处理教学事务之际应处理之事,或者教学系统规定了授课内容及科目,因此是先教学而后课程。尤其是教学概念被界定为“教与学”之历程及“教”与“学”两事,课程则被界定为教材、内容、学科或方案时,皆属于大教学小课程的大教学观。
2。大课程小教学的“大课程观”。教学的狭窄概念内涵,使教学只专门指涉“教”,而且还是窄化到依现成材料来教,以及偏重教的技巧技术,同时课程则以广义的课程概念出现,它的内涵亦趋近于教育,此时即属大课程小教学的大课程观。这时候我们就会有“课程先于教学”及“课程包含教学”的主张,连带地出现“课程与教学”而非“教学与课程”的习惯用语。教学被视为是课程规范的事项,课程系统先规定教学事务,课程实施时才移转到教学阶层去处理。
当教学及课程的概念内涵皆处于不定、浮动及十人十义的状态时,预估短期内仍不易发展出共识,因此教学及课程的稳定关系也在持续发展中。今日许多争议,追本溯源皆导因于20世纪兴起的课程概念,随着它的概念内涵不断扩大,挤压了原有稳定的教育、教学、教材(教育内容或教学内容)关系。也由于教学及课程之语义与概念仍在浮动变化中,使得教学与课程的关系亦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连带地为基础教育内容与活动规范的名称投下了变化的动因。
五、基础教育内容与活动规范的命名
目前常见的名称大致说来有四类,即依据学习、教育、教学及课程等四个术语或概念来命名,命名时又分别可能用标准、纲要、大纲及计划等名称,以下分别探讨各种名称使用的优缺点。
(一)标准、纲要、大纲及计划的区别
因为基础教育内容与活动规范的名称,是用来要求中小学去执行与贯彻的,因此使用的语词要有权威性,有时还要有合法性,若字面上看不出这两种特性,那么就有赖使用时大家有这种共识和感觉。因此“标准”给人有较多的权威性,“纲要”与“大纲”则给人简略叙述的印象,内容繁复的时候可使用“计划”来命名。就合法性来说,概要地分,经过立法程序的称为“法律”,其余政府机构公布施行的称为“行政命令”。法律及行政命令又各有行文上的格式与规定。中国台湾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限定“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至于各机关发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质称“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于是教育行政机构企图命令中小学校执行的基础教育内容与活动规范,只能限用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等名称。这也是中国台湾在2000年时将课程标准改名为课程纲要的一个原因,依据法规,行政命令不允许用大纲及计划等名称,因此不能改名为课程大纲或课程计划。各国家、地区皆有其法制及历史传统,因此名称的用语,有时并不是随人们自由取用。
(二)范围设定
目前可以发现,规定基础教育内容与活动时,常见两种范围,即前述教育概念范围最狭窄与最宽广的两种:单一学科教育或学校教育整体内容与活动。命名时二者可以用不同的名称区别,亦可以使用相同的名称。中国大陆习惯采用不同的名称以示区别,中国台湾过去用的总名是课程标准,各学科亦称“××科课程标准”,目前改成只用一个总名。美国各学科有教育标准,不过内容却差别颇大,历史及地理科教育标准偏重学科知识的叙述,而科学教育标准却包含了科学教学标准、科学教师专业发展标准、科学教育评量标准、科学内容标准、科学教育方案标准及科学教育系统标准等。科学教育标准不用“课程”来命名,而且范围广大,连校外的科学教育亦有所涉及。
(三)用课程来命名
用课程来命名时,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及中国台湾常见的有课程标准、课程纲要、课程大纲及课程指引等名称。这种命名的优缺点条列如下。
1。优点
(1)有课程学界众多学者支持。(2)代表课程学术有了一个重要的研发领域。(3)课程学术理论对基础教育实际,能直接产生指引的功能。(4)数十年课程学术的发展,许多的论述可以快速移用。(5)若过去即用课程来命名,如中国台湾使用课程标准,即使改名课程纲要后,仍有其历史延续性。
2。缺点
(1)一般社会大众、家长及教师仍倾向于狭义的课程概念,当课程标准规定的主要事项仍是狭义的课程,许多规定不是课程的事项,如教学方面的要求及学校运作的配合,都不易大幅纳入。(2)因为用课程来命名,大家也多注意到狭义的课程,于是其他相关的事项会疏于考虑,没办法进行整体全面的思考规划。尤其是课程实施的众多需求无法纳入时,容易形成与实施的脱节。(3)若规定了狭义的课程,是以目的及能力指标方式呈现,人们只知应达成的结果,对于如何达成的过程较少说明,教科书编辑和师生教学依然可能产生困扰。(4)坚持广义的课程概念者,可能会认定用课程来命名是正确且有学理依据。事实上,基础教育内容与活动的规范,当它属于教学之前的计划时,它一定只是狭义的课程,因此广义的课程概念并不能成为用课程来命名的依据。反之,用课程来命名,正好质疑了广义课程概念的相关论述。
波斯纳认为课程的规划(planning)元素有十二项:目标、理念或教育哲学、内容、服务对象的特征、活动、材料、顺序原则、行事历、教师训练和态度、评鉴、行政因素(学校结构、设施、财务)以及课程中的其他部分。葛拉松认定好的课程计划应具备的条件有:格式或风格、与其他资源的关系(其他法规、要求、考试体系)、核心要求焦点、目标顺序(年级位置)、内容(符合社会多样、统合)等。依据这些主张,我们发现目前以课程来命名时,学者提及的许多项目仍待努力列入。
(四)用教学(教与学)来命名
用教学来命名时,过去中国大陆有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等名称。这种命名的优缺点如下。
1。优点
(1)有教学领域众多学者支持,如此亦代表教学方面学术有了一个重要的研发领域。(2)教学方面学术理论对基础教育实际,能产生直接指引的功能。会引导人们多从教与学的角度,思考基础教育的质量。(3)规定的内容范围扩大,许多教与学有关的事项皆应该列入,至少也都能够名正言顺地列入。教与学有关的事项,会成为规定内容的核心,规定的内容不会流于只注意到教的内容,更能顾及教的过程及学的需求,故可促使人们用整体的角度去规划,举凡涉及教与学有关的事项皆仔细衡量。(4)用教学来命名,迫使人们全面深入考虑教与学有关的事项,因此可促进实施时的便利,不会把注意力只放在狭义的课程。(5)用教学命名,内容也涉及教与学有关的众多事项,切合中文世界人们的语文与思考习惯,教学就是兼具教与学的意思。(6)若过去即用教学来命名,如中国大陆使用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即使改名仍用教学来命名时,即可维持一种历史传统。
2。缺点
(1)若过去用教学来命名,企图维持这种命名时,接纳美国广义课程概念者会制造改名压力。(2)学界已然形成“课程与教学”这个习惯,教学的语义与概念已被窄化,一些学者不能体会教学的语义与概念不宜如此狭窄,若坚持一定用教学来命名,可能会引起学界的争议。(3)人们若急功近利地急躁行事,用了教学来命名,许多教与学有关的众多事项未小心全面规划,仍会与使用课程来命名一样的,在实施时产生许多困扰。此外,用教学(教与学)来命名时,理论上规定的事项应比用课程来命名时候要多,当我们用课程来命名时都无法顾及应纳入的事项,改用教学(教与学)来命名时,很可能还是遗漏了同样的事项。
(五)用教育来命名
用教育来命名时,中国大陆、美国、英国及德国常见的有教育标准、教育计划及教育法规等名称。这种命名的优缺点如下。
1。优点
(1)教育界的人士不太会反对,多半会表示支持。(2)教育理论可对基础教育实际,产生直接指引的功能。(3)规定的内容范围扩大,各种有关教育的事项皆应该列入。规定的内容不会偏重教的内容。更能顾及学校教育各方面,故可促使人们用整体的角度去规划,而且可促进实施时的成功。(4)用教育命名,可恰当对应学校教育的名称,也可避开教学与课程在概念、理论及立场上的争议。
例如清朝末年的《学堂章程》除了规定科目、时数及内容,对教与学以及学校体制皆有规定。英国《1988教育改革法案》(EduAct1988)系针对教育改革所通过的法案,全部条文内容分成四个部分再加一些事项的时刻表。第一部分涉及中小学校的改革,又再区分成五章,其中第一章规范课程共计二十五条条文,分别说明前言(各种责任方面的规定)、主要规定(principalprovisions)(其中包含国定课程要求概述、科目、阶段、建立国定课程的责任、校外人士介入学程规定)、宗教教育、达成某些需求的责任、宗教教育的咨询委员会、课程与评估委员会、特定状况、附加条款等。其余各章涉及地区学校运作、财务、人事等。至于国定课程各学科的详细规定,另外再出版公布。又如德国巴登符腾贝格邦的2004年基础教育计划,区分出前言、教育计划概述(含目标、教法及学校措施)、各种科目教育标准(区分出两个部分:说明目标及教法、条列出二年级和四年级分别要达成的指标与要求)。
2。缺点
(1)规定的范围广大,造成内容博杂,有时人们不易关注到教的方法及教的内容。(2)因为范围广大,为求内容不要太多,自会压缩到叙写的文字,于是教学与课程有关的事项,叙述时可能会流于过度精简。(3)许多时候,有必要另外针对重要事项分立不同的规章。
用学习来命名时,日本公布的学习指导要领是一具体例证,这种命名的优缺点如下。
1。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