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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师权利和义务(第1页)

第二章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教师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教师的权利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师的一般权利

教师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权、姓名权、隐私权、财产权等。

(1)人身权。教师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①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是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

②健康权是指保持身体内部机能和外部器官完整性的权利。

③人身自由权是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2)人格权。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和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①姓名权是指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②名誉权是指以其名誉所受(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荣誉权是名誉权的一种,是指以一定的方式获得特殊身份的权利,通常以获得荣誉称号的方式实现。

③肖像权是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外在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④隐私权(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有不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2。教师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是指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教育教学权。同时,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虽已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对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获得任用后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不承担侵犯教师权利的责任。

(2)科学研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展开学术争鸣。

教师从事这些工作,既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又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同时也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根据教师职业特点加以具体化的体现。

(3)管理学生权。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

管理学生权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①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它是指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给予指导。

②学生品行评定权。它是指教师有权独立自主地对其学生的思想意识、品德修养、举止行为等方面的表现做出公正的综合评定,也有权抵制学校内外和学生本人进行的违背学生实际的品行评定。

③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它是指教师有权独立自主地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做出评定,有权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要求在评定学生学业成绩时弄虚作假的行为。教师对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评定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更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教师行使这一占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4)获取报酬权。获取报酬权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获取报酬权是指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获取报酬权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①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即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后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师聘任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挪用、克扣和拖欠教师的工资报酬。教师的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以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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