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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第1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它以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为适用对象,是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制定的单行性法律。它的出台,为规范教育队伍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育人事制度、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为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就是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它表现为教师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行为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下列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案例]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2)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教师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行为,即教师行为的界限。根据《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②项、第③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一种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只有具备法定条件和专业能力,经认定合格的人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因而它是国家为公民进入教师行业设置的第一道门槛,对保证教师队伍的职业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1。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2。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

教师资格分为:①幼儿园教师资格;②小学教师资格;③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⑤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3。教师资格条件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①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②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③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④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⑤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⑥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⑦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②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③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教师资格考试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5。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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