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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爱国守法(第2页)

(二)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现代教育是一种专业化的活动,依法执教是其中应然之义。首先要求教育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许多国家都实行了专门的教师资格证制度。一个公民只有具备教师资格才能当教师,不具备或丧失教师资格就不能当教师。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教师主体的合法性是教师是否依法执教的首要衡量标准。其次,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现代社会的多数国家对教育的法律控制会表现在对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层次的规定上,这些不同层次的法定教育目标是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准则。当然,教育还是具有创造性的活动,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教育目标,各国法律往往也都允许教师在开展具体教育教学活动时可以较自由地选择教育教学的内容。由于教育内容与教育目标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国家对教育内容也会做出某些法律上的规定,包括课程开设、课程设计、课程标准、教材使用等。教师对教育教学内容的选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明确宪法和法律对此项权利的限制。

[案例与思考]

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和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三、教育方针是教师行动的行动指南

教育方针是一定时期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行动指南,是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制定的关于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新时期教育的基本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以教育方针为教师的行动指南,教师需要在教育教学活动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面向全体学生

现实中的教育教学活动还存在着“应试教育”,为了追求升学率,教师只重视对少数尖子生的教育,使原本应该面向全体学生的基础教育演变成面向少数尖子生的“精英教育”。这是与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相违背的。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必须把面向少数学生的“应试教育”转到面向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的轨道上,使学生得到全面的发展。

(二)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要让每个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教育培养的是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但在应试教育过程中,升学考试的主要内容是知识、技能,因此一些学校只重视知识的教学和技能的训练,忽视思想的启迪和品德的培养;只重视智育,放松德育、轻视体育,忽视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这样培养的人才只能是片面发展的人。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就必须让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每个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在德育工作中,培养学生良好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还要塑造学生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在智育活动中要让学生在掌握系统科学文化知识,形成基本的技能技巧的过程中发展智慧和创造能力。在体育活动中要让学生在增强体质的同时,系统掌握强身健体的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在美育方面既要培养学生正确、高尚的审美情趣,还要造就学生发现美、创造美的才能。

(三)以正确的言行来贯彻教育方针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是关于教师爱国守法的底线规定,也是教师不得违背的师德规定。一是因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集中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愿望和心声。二是因为中小学教育的对象是未成年学生,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的能力都不太成熟。三是因为中小学教师的职责与权利决定了“学术无禁区,讲台有纪律”。四是因为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的思想观点对未成年学生的影响巨大。因此,中小学教师在职业活动中,特别是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到“心中有根弦,嘴上有把门”[3]。

[1]李晓燕,等。教育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02。

[2]国家律师联盟网。http:。un148。Flbqdetail_9127。htm。

[3]王毓珣,王颖。教师新师德六项修炼。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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