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师义务
(一)教师义务的内涵与特征
义务是指一定社会或阶级基于一定社会生活条件,对个人确定的任务、活动方式及其必要性所做出的某种有意识的表达,它既表明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承担的责任,也表明社会和他人对个人行为的要求。“教师义务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社会向教师提出的在从事职业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的总和。二是指教师在教育职业劳动中自觉意识到社会对教师提出的各种道德要求的合理性,把遵循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和要求,看作是个人的内在道德需要,是对社会、对教育事业应尽的使命和责任。”[8]
教师义务是教师的一种职责、使命,具有不以个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约束力,因此也就具有了强制性特点。它是每位教师“应该做”“必须做”的事情,是每个教师必须遵守的职业生活纪律。倘若教师能正确理解和认识社会对教师的客观要求,自觉地、愉快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就能逐渐成为他们生活的习惯和本性良心,这也就是人民教师能忘我工作、甘为人梯、乐于奉献的精神动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事业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地位的提高,教师义务在不断扩大,培养教师认识和自觉履行教师义务已经成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训练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教师义务在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中的作用
教师义务是教师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是教师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在教师的职业活动中有着独特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教师进行道德实践的综合判断,在多元素的义务冲突中找到平衡点,从而顺利完成教育任务
教师义务是社会向教师提出的道德要求的总和,不是解决具体利益矛盾的道德要求。但是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义务冲突的情况,如教师可能会遇到家庭道德义务和教育义务之间的矛盾,尊重学生、保守学生秘密和与家长、同事适当沟通以帮助解决学生之间的矛盾等。在义务冲突明显的情境中,只有对职业使命和道德义务有深刻、全面的理解,教师才能把握大局,恰当地履行教育义务,做出最合理的行为选择。一般来说,遇到多元素义务冲突时要按照“自由、公正、秩序”的位阶顺序进行综合判断,做出最为合适的选择。
教师是遵循教师职责要求还是按照个人的自然愿望来开展教育行为,其结果是不同的。遵循教师责任、履行教师义务,就能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保证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倘若教师忽视义务的履行,只根据个人的好恶行事,往往会使自己陷入“冲突”的情境,把事情弄糟,影响教育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在备课、上课、指导学生等活动中投入尽量少的精力,而在个人兴趣上投入太多精力,就会形成个人与学生发展要求、与教育事业发展相违背的冲突。这一冲突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地解决,不仅影响教育工作任务的完成,也会使教师处于一种紧张的人际关系和内心压力当中,教师也就失去了教育上的“自由”。
2。有助于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培养高尚的师德品质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恪守义务可以使人变得更高尚。教育的任务,就在于使义务感成为自己的纪律这个极其重要品质的核心,缺少了这种品质,学校就是不可想象的。”[9]教师义务是任何一个以教师为业的人所必须恪守的基本要求,不管他有怎样的特殊天赋、能力和特点,都必须履行这最基本的责任。教师在不断践行中体验和认识这些义务的必要性,经过反复实践、反复认识,逐渐转化为教师本身的“内在需求”,就能使自己的职业道德觉悟得到提升,形成更高尚的职业品格。
(三)教师义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动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
教师作为国家公民,必须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学校教育工作中除了自身要遵守职业道德,还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所以必须注意言传身教,做到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自觉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根据教育方针的要求,认真执行教学计划,严格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这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作为教师,应结合自身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贯穿于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在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上,教师要遵循我国宪法规定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引导学生逐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10]教师在开展思想品德教育的过程中,应注意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讲求实效。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通常,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处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容易受到侵犯。这就需要教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一视同仁地公平对待学生,不因民族、性别、残疾、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地位等原因歧视学生,尤其对品学有缺陷的学生更应给予特别关怀,用满腔热情给予指导帮助,绝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态度和方法对待学生,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条规定是对教师关心、爱护学生的具体要求。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一是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思想觉悟,提高教育教学能力,要切实减轻学生负担,落实素质教育。二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或家庭教育中不科学的教育方法、甚至摧残虐待儿童的现象不能视而不见、置若罔闻。三是对社会上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现象,如不健康的出版物、黄赌毒活动、垃圾食品等要予以坚决的批评抵制,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和帮助。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素质是教育教学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要素。教师承担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自身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这既是教育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为此,教师应加强学习、不断调整和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教育良心
良心是人类特有的一种道德心理现象,是和义务、责任密切联系的道德范畴,也是义务内化后的自我升华。教育良心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是教师道德自律的最高表现形式。
(一)教育良心的内涵与特征
所谓教育良心主要是指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对履行道德义务的自觉意识、对履行教育职责的价值认同与情感体认,以及对自我行为进行道德判断、调控、评价的能力等。马克思指出:“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11]也就是说,教育良心作为一种道德意识,是对教师所处的客观社会关系的自觉反映,是教师个人或群体在履行教书育人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作为一种主观的意识形态,教育良心是以教师对客观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理性认识为前提的;作为一种道德责任感,教育良心是教师对学生和社会义务的强烈体认;作为一种道德评价能力,教育良心是教师道德意志和信念的积淀和转化,从而达到对道德行为的充分把握。
教师在教育工作中体现出来的崇高德行就是教师的教育良心。概括来说,教育良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2]:
一是示范性。教育良心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化形式,它的形成标志着教师已将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转化为自我的道德意识,成为一种理性精神。教师的言行接受教育良心的指导和内控。这种良心对教育对象起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感召。
二是内在性。教育良心是隐藏在个体内心深处的一种真挚情感,是一种高度自觉的精神力量,虽然目不能及,却在教育活动中起着导向性的作用。
三是稳定性。教育良心是以道德信念为基础的,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一种稳定的品质,能够比较深入持久地对人们的行为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