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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学校组织建设(第2页)

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

(1)规范地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文件形式明确每位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质量要求,确定管理者应向其提供的各种条件,并规定完成或没完成任务的情况下所给予的奖励或惩罚。

(2)建立双向监督机制,既监督工作人员尽责情况,也监督领导者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利的情况。

5。建立监督机制,促进民主管理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为了保障学校重大决策的科学准确和防止领导干部渎职、腐败现象的产生,应尊重教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权利,从组织和制度上加以保证。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是腐败的权力,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规律。对于学校各级领导者都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既有管理集体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有广大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还应有同级之间的平行监督。

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做到:实现组织落实,切实建设好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等组织,不仅应使其组织健全,而且应切实落实它们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使其职责制度化和活动规范化。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学校干部教师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应进一步扩大职权并具有相对独立性。

6。因校制宜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每所学校在设置组织机构和制定制度时,不应千篇一律照搬某种模式,而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设计适合于自己需要的结构。

三、学校组织文化建设

1。什么是学校组织文化

所谓学校组织文化,是指一所学校在自己的长期活动中所积淀下来的、为全校成员所共同赞成和遵循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总合。

不同于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这些把人们连接在一起的“硬”性因素,文化是学校组织的“软性”结构,它无“形”(实体)而有“象”(外在的表现),作为组织的核心精神的集大成者,它外化为学校成员一致的和一贯的行为方式。它没有刻意压迫谁屈服于它,但它弥漫于学校组织之中,所有成员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感到它的存在,并受到它的影响。

组织文化是一所学校个性的体现。如同人有个性一样,学校也有自己的特点,比如有些学校教师普遍成就意识强烈,都想“更上层楼”,达到“业不惊人誓不休”的境界;而有些学校教师则缺少成就感,得过且过。文化是一所学校个性的高度概括,它从全体师生的无数活动中提炼出代表性的要素,并像光环一样笼罩于学校之上,从精神上代表着学校。

学校组织文化不是单一类型的,并非所有师生都信守同一价值观念或在同一活动中表现同样行为方式。实际上,学校中的文化类型总是多样化的,有多数人所遵循的主流文化,也有少数人所认可的非主流文化。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并不一定是对立的,它们可能共存,甚至相辅相成。罗宾斯将主流文化称为“强文化”,非主流文化称为“弱文化”(当然,强与弱还有相对意义),前者对组织成员影响更大,因为他们对这类文化接受程度大,承诺也大。[2]

组织文化在学校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组织文化为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活动的框架。比如,组织结构模式的设计、组织冲突的解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都离不开对学校师生现有价值观和行为习惯的理解,它们必须与一定文化相适应(即使这种文化落后,也要先顺其自然,再逐渐加以改革),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其次,获得认同的优秀组织文化对所有组织成员都有较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特点是出于自然而非强迫,使成员形成良好习惯,大大减轻管理的压力;再次,优秀的文化对学校成员有凝聚作用,大家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工作作风、行为方式,彼此之间的认同感会得到加强,感情会更为融和,使学校成员团结一致为学校目标实现而努力。

2。学校组织文化的内容

学校组织文化应该如何分类,它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学者们分析的角度不同,关注的中心点各异,得出的结论也就略有不同。

一类从一般文化概念的外延入手,把学校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①所谓物质文化,是学校中由人的活动所创造的、体现着一种精神价值的物质群,比如说,某种风格的建筑群、校服、文化装饰等,这些物质形式外在地体现着学校的价值追求。当然,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物质形式才体现某种价值追求,自然的、和谐的多样性也是一种文化,比如说,学生按统一模式着装体现了团结、严谨、纪律等精神;没有统一着装要求,则可能体现了宽松、自主、信任、尊重个性等观念。②制度文化是指由各种规章、条令、程序所组成的条文及其执行系统,有人将这个系统的外延扩大到许多不成文的规矩,即约定俗成的行为模式,如城市中学生中盛行的穿“名牌”服装或鞋子即是一例,所以又可将制度文化称为行为文化。制度文化为人们提供了行为框架,使所有人在这个架构内有序地工作与生活,与其他人和谐相处,从而保证学校工作卓有成效地运转。制度文化并非仅指学校条令的集合,更重要的是条令深层蕴涵的思想观念,如制定条令中的科学态度、现实精神、对重视工作和尊重人二者关系的处理等;又如制度执行中的坚定性、上下同心的一致性、公正精神、对效率的追求等。③精神文化是学校文化的内核,它是指学校中师生员工所信奉的价值观念,这种信念成为学校组织成员的精神支柱,是他们行动的指导原则。三层法是一种全景式分类方式,它把所有文化范畴都包括在学校组织文化里,分析起来层次感比较强。不足之处是它仅给人们一个思考的路径,具体内容还需自己填充。

另一种分类则将学校组织文化的核心即价值部分提取出来,按照学校的特点加以分类归纳。罗宾斯的《管理学》是这样做的,朱颜杰所著《学校管理论》也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分析的。根据我国学校的特点,学校组织文化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成就目标与成就意识。学校要有符合时代特征,又有个性特点的成就目标。根据各个学校条件,目标大小及水平高低会有所区别,但是否具有进取、革新精神则是重要的文化标识。同时,学校是否鼓励人们的成就意识,工作气氛是否以教学和学术研究为重心,以及为实现目标是否培养起勤奋、严谨的作风则是学校文化的基本特色。

(2)成员对学校目标的认同程度及由此所体现的组织凝聚力。包括师生员工与组织目标保持一致的程度,承认学校团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愿为学校发展付出努力与代价的程度。这一指标的直接感性体现是群众对学校领导集体的亲疏程度。

(3)对人的关注。管理者普遍对人的本性抱有一种什么样的哲学观;教师普遍具有什么样的学生观;是否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对所有人都公正无私,一视同仁;是否对有缺点的人抱有宽容、帮助的态度;是否真正认可师生员工的主动精神、尊重他们的民主权利。

(4)对控制的态度与操作。控制是用于监督和约束学生与教职工行为使之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行为,控制在不同的组织、任务和对象面前是有不同要求的。控制的文化冲突表现在如何处理执行制度与关怀人、尊重人、促进人的发展的关系,有些学校制度规定得精细严格,但把人管死了,不给师生半点发挥创造性的余地,这是“目中无人,一统就死”的文化特征;有些学校却注意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中留有余地,给师生以自我表现的“自由度”,这是“尊重创造,张弛有度”的文化特征。

(5)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学校是否勇于承当应负的社会责任,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是否具有开放的态度,有远见地适应环境变化,不断对自己进行革新。

以上几条构成了学校组织文化的最基本内容,通过观察对这些方面进行检视可以描述一个学校文化的特征。

3。学校文化的建设

学校文化是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建设优秀的、有特色的组织文化是一项战略任务。下面几个因素对它的生长具有关键意义。

(1)校长是学校文化建设的灵魂。一所学校的发展,就是校长的智慧、能力的表现,优秀的组织文化往往体现校长的远见卓识,表现他的教育哲学观、管理哲学观。蔡元培将充满腐儒气息的老北大改造成思想学术俱佳的新北大,就是他的“囊括大典,网罗众家”构想的实现。所以一名校长要有战略家的头脑,他不仅要考虑学校未来的“实体”发展,如规模多大、课程怎样设置、校舍如何规划等,还要注意“虚体”的构思,深入思考学校应树立一面什么样的精神旗帜,旗帜上应书写哪些“箴言”,如何引导所有学校成员集合到这面旗帜下。

(2)要经常引导师生员工务“虚”。学校组织文化不仅仅要表现在行动上(虽然最终一定要表现在行动上),而且一定是学校成员可以从自己的经验中悟出来并加以升华的“实践理性”。当师生员工对本学校的价值取向有了自觉的认识并发自内心地拥护时,学校组织文化才真正确立其地位。

(3)要有延续性地建设一支骨干队伍。学校组织文化的建设是一个连续的自组织过程,所谓自组织,是一个事物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的过程,而自组织的条件之一是要有一个小规模的有序的基体。从组织上说,它以一批有理想、有能力的人们为基础,通过他们的倡导和力行,辐射开来,影响其他人的行为,从而形成与巩固组织文化。

(4)有计划地、持之以恒地长期进行。改造旧文化、建立新文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一步一步地进行。各级管理者都要明确组织文化建设的目标,将其核心精神贯彻到每一个部门的工作和每一项活动中去,在长期的磨合中,使这种精神在每个成员心中孕育成长。

四、学校领导体制

1。学校领导体制的演变与争论焦点

学校领导体制是学校领导关系和领导结构的问题,它规定了学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隶属关系,具体来说,它主要规定了学校中行政领导、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地位和权限。

40多年以来,我国学校领导体制的变迁大致情况是:解放以后,我国的学校领导体制发生过多次的变动。在完成人民政府对旧学校的接管和改造任务以后,经政务院批准,教育部于1952年颁发的《中(小)学暂行规章(草案)》中,规定了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的职权被确定为:代表学校;领导学校的一切教学和行政事宜;领导全校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任免教职员,等等。总之,学校一切重大问题均由校长决定。这种从苏联移植过来的模式实际是“校长一长制”,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与当时的干部队伍状况,以及学校运行规律的某些要求相符合,但忽视了广大教职工的民主管理作用和党组织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容易形成校长独断专行。1957年,基于对当时政治形势的考虑和对“校长一长制”的弊病的认识,又提出了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党支部对学校行政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突出了党对学校的领导作用,但与此同时,又产生了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支部书记领导一切的现象。这种体制再加上其他一些违背教育规律的错误做法,导致教育质量严重下降。1963年,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教育部颁布了《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规定了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定校长是学校的负责人,领导全校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负有保证和监督作用,力图在保证党对学校领导的同时,强化校长领导行政的职能。这一体制实践的效果是比较好的,1964年和1965年的学校管理效果也是很不错的。“**”中实行的是“工宣队”、“贫管队”、“军宣队”领导体制,它与“**”所造成的全面混乱相一致,严重破坏了学校教育。1978年,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又规定了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这一规定总结了“**”的严重教训,突出了党的领导,也肯定了校长的行政职能,对恢复遭受严重破坏的学校教育起到了很大作用。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学校逐步实行由地方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这个体制的构架是“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与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党组织要团结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计划的实现”。这一规定不同于1952年的规定,它在强调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的同时,肯定了党组织的保证和监督作用,也提出了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问题,因此它是一个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代会民主参与管理三位一体的体制。

40年来学校领导体制的变动,实质是围绕这样一些问题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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