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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督导机构与人员(第2页)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4)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

(5)身体健康。

以上五条是选聘督学的基本条件,也是对督学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的规定。

第一条是要求督学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是督学在其职务活动中坚持和维护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必需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到20世纪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再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立起比较成熟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教育现代化。因此,与此相适应,必须逐步建立起面向21世纪的教育督导体系。为实现此目标,督导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立志于我国面向21世纪的现代教育督导体系的建立,并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积极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特别是改革开放这一方针。

第二条是要求督学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这是我国教育督导的任务所决定的。依法督导,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促进教育改革的深化,是督学的重要职务活动。因此,督学必须熟悉国家的有关教育的法规及政策。

第三条是对督学的学历、资历及业务能力的要求。教育督导工作不仅是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现代教育督导重视其专业性的指导、建议、咨询等职能的发挥,要求督学必须具有较广博的知识,熟悉教育特别是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历,要具有教育督导、教育管理、教育评价、教育教学,甚至某一学科教学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最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

第四条是对督学的个人品质及工作作风的要求。督学是代表上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工作的。因此,督学应成为被督导对象的楷模,要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待人热情,平易近人。现代教育督导重视被督导者积极性的发挥,倡导开展有被督导参与的合作式督导。这就向督学提出了更高的工作作风方面的要求,要求督学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不摆架子,善于与人交往及合作,敢于讲真话,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等。

第五条是对督学健康方面的要求。督导工作需要经常深入基层,到学校去,需要督学有健康的身体,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我国教育逐步走向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教育行政机构管理职能的转变,对教育督导工作不断提出新的任务,对教育督导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1996年5月制定颁发了《督学行为准则》,该准则是规范督学行为的主要依据,也集中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督导人员的基本要求。

《督学行为准则》的具体内容是:

(1)深刻了解国家的教育宗旨,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克尽监督、指导之责。

(2)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依法治教观念,提高督导水平。

(3)钻研教育理论,熟悉教育管理工作,掌握教育督导与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探求教育规律,支持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在工作中精益求精。

(4)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讲真话。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态度明确,及时制止、纠正或引导解决。

(5)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情,实事求是。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客观公正,言之有据。提出的督导建议中肯、确切。

(6)作风民主,对人热情、坦诚,尊重被督导单位,热心地为地方和学校服务。保障被督导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7)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崇尚俭朴,拒腐倡廉。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二)教育督导人员的配备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将教育督导制度定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为此,建设一支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教育督导队伍,做到数量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是使教育督导制度有效执行的根本保障。

教育督导人员的配备主要解决的是督导人员的结构合理问题,具体是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的构成、官员型督学与专家型督学构成、督学的年龄构成。

1。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

教育督导工作不仅政策性、专业性强,而且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教育督导人员的职务应以专职督导为主,并根据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导。《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行使教育督导聘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制督学……”“行使教育督导聘权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督学”。1996年5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中,再一次强调了专兼职督学相结合的配备原则:“县以上督导机构均应配备相应数量和职级的专职督学;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实行以专职督学为骨干,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相结合的配备原则。”专职督学的数量取决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的大小、学校数量布局及本机关人员编制等情况。兼职督学主要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的业务部门的干部、教学教育研究室的教研员、经验丰富的老校长、老教育局长、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兼任。兼职督学按聘用的时间长短可分为相对稳定的兼职督学和临时抽调的兼职督学。

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督学(临时兼职的人除外)都应给予相应的职务名称,并通过相应的干部任免程序按审批权限给予任免。督学的职级,在中央分为总督学、副总督学和督学三级。在地方分为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助理督学。专职督学的“任免按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兼职督学“具有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一般由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聘用。

2。行政干部型督学与专家型督学

我国的督学队伍是以教育行政干部为主体的。现代多数有督学制度的国家,一般在督导人员的配备上都是行政干部型(官员型)督学与专家型督学并设。由于教育督导内容的广泛,指导建议职能的扩大,以及教育改革及提高教育督导水平的需要,出现了对督学人员资格要求更高、更严格的趋势,才产生了督学人员专业化的现象,即出现了不同教育阶段、不同教育领域的督导的专门化。因此,许多国家配备了行政督学(行政干部型督学)和教学督学(专家型督学)。如法国将其中央一级所设的督学分为行政督学和教学督学;地方督学分为普通教育督学,技术教育督学、情报督学和行政督学四类。随着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不断完善,在督学的配备上专家型督学会得到发展。

3。督学的年龄构成

原国家教委1996年5月颁发的《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中提出:“督导人员的整体应该是年富力强的。专职督学必须以中年为主,实行老、中、青结合。兼职督学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身体健康,能完成督导任务。”

(三)教育督学的职权

我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为:

(1)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2)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

(3)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4)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四)教育督学的培训

督导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督学具有他们即将工作的那个领域的丰富知识与经验,还要有适合这个职务的个人素质。对督学应给予一定的专门培训。我国规定,专职督学在履行其职责前须经系统的督导专业课程的岗位培训。

进行培训的条件是设置培训机构和开设有关课程。培训机构可单独设立,也可以委托师范大学教育系或教育管理学院等机构兼之。所开设的课程主要应为教育基本理论(包括宏观与微观教育管理理论)与方法,以及教育内容、方法等方面的各类课程。

另外,由于科学技术、经济的发展,教育总是处于变化之中;教育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对教育督导的任务、重点、范围、方式方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需要不断地通过各种形式,如召开督导工作会议、参观访问、经验交流、专题讨论,特别是通过“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建立日常业务学习制度,及时组织督学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计划地开展教育督导业务研究活动,不断提高督学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引自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以适应教育的发展、督导工作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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