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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第1页)

第二节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一、公务员制度[6]

1。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即文官制度,指在近代西方国家里政府以法律为依据,对各级文官进行分门别类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所谓文官或公务员在西方各国中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国家里,公务员的范围不尽一致,有宽有窄。如:在法国和日本,几乎所有的公职人员都被称为公务员。在美国是指在政府机关中工作的所有公职人员。在英国则仅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产生或政府任命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府秘书等政务官。但从各国的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而言,则一般都是指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即非选举产生或政府任命而是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后且长期任职的政府工作人员。所谓公务员制度也就是指对这一部分人的管理制度。因此这部分人才是西方各国公务员的典型范围。公务员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公务员的考试、任用、考核、监督、升降、工资、奖惩、退休、免职等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其出现是为了减少政党更迭所带来的影响,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1854年英国议会根据首相格莱斯顿指派的查理·特里维廉和斯坦福德·诺思科特草拟的《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开始了文官制度的建设工作。这对西方各国政府的人事管理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就在英国的文官制度确立以后,美、法、联邦德国、日本等国也先后建立起自己的文官制度。这些国家的文官制度虽因各国行政组织体制、文化传统等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点,比如,在对公务员的管理方式上,有的采用集权式,有的采用分权式;在公务员的条件上,有的较强调实际工作能力,有的较注重其学历,但在内容上基本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就是依据才能用人的原则,凡公务员都要经过竞争考试,择优录用。一般做法是以公开竞争考试为主,其他多种考试为辅。

(2)对各项行政工作进行职位分类。职位分类就是按照各项工作的责任、业务和性质把组织机构中的各项行政工作划分成一定的类别和等级,这有助于文官的各种职位的体系化,也有助于分析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制定科学的定额和考绩的标准。所以说职位分类是人事管理制度科学化、制度化的基础。

(3)重视公务员的专业化和知识化。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等先进的技术、设施在政府机关里的广泛运用,加之政府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干预的增多,使得各国行政部门的工作日益复杂,进而提出各种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行政管理,提高文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的要求。

(4)实行“考绩制”。在文官的使用中,要进行严格的考核,论功行赏。而不是以文官资历的深浅作为他们晋升、嘉奖、加薪等的主要依据。考绩制的含义是指负责监督文官的专职人员或专门机构,根据文官的工作能力、努力程度,特别是以工作成绩来决定其晋升、奖惩、工资、福利、待遇等的制度。考绩制的实质是将竞争机制引入文官系统,目的在于突出既重视资历、学历,更重视品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标准,以克服论资排辈、平均主义等思想,更大限度地激励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5)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即以法律的形式将公务员制度固定下来,以利巩固和发展。除此之外,还有注重文官的培训、工资待遇的“优厚化”,讲求“职业道德”,恪守“政治中立”原则等。

如何看待近代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呢?我们说从其制度的实质来讲,它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器的一个构成部分,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进行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从其具体实施中,我们也看到,它的某些坏节、措施、方法、原则和原理等,还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

2。建立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建立我国公务员制度,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的必然。我国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起源于革命战争年代,建国后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从基本性质上讲,这个制度是属于社会主义的干部制度,从实践上看,基本上也适应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方面,特别是在管理技术和方法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干部缺乏科学的分类,具体些讲就是“国家干部”这个概念非常笼统,包括有很多职责不同的人,既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又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还包括单位的研究人员,学校的教师,医院的大夫,剧团的演员,体育运动员等。此外,干部管理权过于集中,也就是说,无论是党政的干部、国家机关的干部还是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统统都由党的组织部门管理,导致了管干部与用干部的脱节。再有管理方法单一陈旧,缺乏相应的法律,“伯乐相马”式的用人传统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制度的改革也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展开了。其改革内容集中在:提出干部的“四化”标准,完善和发展干部的选举制、任免制、聘任制,建立干部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实行干部交流制,废除实际存在的干部终身制等方面。这些改革大大改进了我国的干部制度。但从更深入的改革角度讲,从实现干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角度讲,这些改革也只能称之为是单项的局部的改革,还不足以改变我国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不合时宜的管理模式。因此说,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还必须加大力度,在总结干部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的文官制度,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则是我国干部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因此,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正式作出决定,建立公务员制度。十三大报告中指出:当前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即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进行科学管理。在1988年召开的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则具体提出:“在改革政府机构的同时,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今后各级政府录用公务员,要按公务员条例的规定,通过考试、择优选拔。”

应该说,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特点是法规先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规定此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条例》是推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性法规的初步建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历经了8年的起草修改。最初形成于1984年,当时起草的法规叫《国家工作人员法》,后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7年才修改定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条例》颁布实行一段时间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然后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颁布《国家公务员法》。

根据该《条例》总则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与《条例》中的适用范围相符,也与西方各国的公务员的典型范围基本一致。同时体现出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对各类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使政府工作人员从原来庞杂的“干部”队伍中分解出来,针对这类人员的特点建立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采取相应的管理方法,实现干部人事制度的科学管理。

公务员制度就是指对公务员的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任免、培训、待遇、退休、监督、保障等各个具体制度和体制系统的有机构成总体。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征概括起来主要有:①“双轨制”的公务员制度。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种。这两类人员都是我国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不论职位高低,都被称之为国家公务员,这正是我国建立统一的公务员制度的依据,但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两种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区别的职责,一种是行政管理的领导职责,一种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业务职责。由于职责不同,对承担这两种职责人员的要求也不同,在管理上也应有区别。因此我国把整个政府人事制度纳入公务员制度,但又对领导类公务员和非领导类公务员采取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实践中,它们是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这就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所体现的“双轨制”的特点。②建立统一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即依据法律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组织起来的公务员管理系统。它的任务就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③法制化。即通过建立公务员法,使对公务员的管理法制化。公务员法就是规定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权限、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任免考核、培训、升降、奖惩、工资福利、辞退辞职、退休退职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律。④实行职位分类。即通过制定职位规范,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的管理。⑤择优录用。就是说公务员的录用、晋升,不是靠关系,不是以录用人员的好恶为转移,而是引进竞争机制,通过考试,考核等方法选拔实绩高素质好的人员。⑥职位常任,这主要是对业务类公务员而言,在无过失的情况下不受免职处分。⑦强调讲求业务道德。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国家的文官制度相比较,主要异同有:①我国的公务员在政治上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能像西方国家的文官那样,恪守什么“政治中立”。另外,我国公务员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觉悟,应成为行政管理的专家,可以说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的根本区别。②在引入竞争机制,采用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录用,实行职位分类,政务与业务分开,职务常任制,终身培养等方面,我们同西方文官制度有着共同之处。以上这些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征,也是我国建立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依据和原则。

总之,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是确保公务员素质,提高国家公务的执行效益,实现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二、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依法在教育行政机构中担任执行各类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各类教育行政组织中的领导者、专门业务人员及一般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的公务员(也可称他们为国家教育公务员)。

教育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是构成教育行政组织的最基本的要素,他们与教育行政机构相结合,就构成了教育行政主体。我们说,没有教育行政主体,教育行政职能就无从实现。

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承担者,各项教育行政管理任务就是由他们具体执行的。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有共同的教育行政管理任务,又因其工作类别及岗位的不同,具有不同的专门职责。

1。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条件

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中担任公职,代表国家运用行政权力,从事教育管理活动。他们工作的质量、作风、效果直接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对担任教育行政职务的人员,要有一定的条件要求。而作为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就是依据党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德才兼备”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提出的“四化”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及教育行政机关工作的性质、任务等方面确定的。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努力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实现学校教育目标服务。

(3)要有尊重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的民主作风。

(4)要有胜任工作的广泛的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特别是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管理学方面的知识。

(5)要具有一定的管理才能,即计划、组织、指导、控制、协调等方面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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