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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教育督导评估2(第1页)

第四节教育督导评估[2]

教育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教育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部门进行的教育行政评估,它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有关部门、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教育质量、效益,以及发展水平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督导评估也可以称之为评估性督导,是督导与评估的有机结合,评估既是教育督导的重要手段,又是教育督导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其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从评估主体上讲,它是以教育督导机构为评估主体的,代表同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活动。

(2)从其存在的状态讲,它是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任务、内容、环节、手段而存在和进行的。

(3)从其目的、运作的程序与方法手段讲,它是评估活动,是从评估主体进行区分的一种评估活动。

因此,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应该遵循评估活动的规律,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才能确保督导评估的效能。

一、我国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的建立

我国自恢复建立教育督导以来,在认识上非常重视教育督导评估,因为它不仅是教育督导的一项基本的内容和主要任务,同时又是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科学性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在实践上,开展了许多教育督导评估活动,至今已初步建立起了“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对普通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已开始了对地方教育行政工作督导检查的试点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据此,确定的今后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是:努力创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

(一)“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制度

党的十四大在我国基础教育有了较大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在本世纪末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为保障“两基”目标的实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要建立义务教育的检查、监督和奖励制度。原国家教委决定从1993年起建立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的制度。具体到实践上,自1986年开展了多次义务教育发展的检查,如,1989年原国家教委受国务院委托,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中小学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内容是:德育工作、教育经费政策和教师工资待遇、危房改造、制止流失生、制止乱收费);1990年又对六个省进行了“五查”的复查。1995年至1996年又开展了一次“五查”(内容是:“两基”规划实施情况,教育经费落实情况,教师工资拖欠问题,德育工作和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问题)。在这些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省负责评估验收,国家负责对省级“两基”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并对省上报的县级“两基”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合格者公布名单等工作制度。截至1998年底,教育部已公布了5批,总共2242个县(市、区)实现了两基。还公布了116个完成“普初”的县。现在,全国“普九”人口覆盖率已达73%。

为了表彰“两基”工作先进县(市、区)。原国家教委建立了“两基”工作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制度。制定1996年、1998年、2000年分三批按已验收县数的10%评选先进表彰奖励的措施性政策。第一批于1996年颁布表彰150个县(市、区)为“两基”先进县。1998年第二批表彰奖励了77个“两基”工作先进县(市、区)和11个“普初”先进县。

地方在国家组织实施“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中,为推动本地区“两基”工作,巩固“两基”成果,也逐步建立起“两基”复查制度,内容是对已通过“两基”评估验收的县(市、区)进行“两基”工作的复查。

这些制度的建立及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两基”工作的发展。但“两基”工作是我国提高国民素质的基础工程,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是教育发展战略中的“重中之重”,而从我国国情看,“两基”的全面实现和巩固提高将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两基”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进一步完善“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的落实将把“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推向新阶段,使“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得到新发展。

(二)对普通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1991年原国家教委下发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及其试点意见,各地陆续开展了试点工作,总结和积累了不少经验。在此基础上,1997年又下发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并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此后。各地根据《指导纲要》的精神相继制定或修订了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开展了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在实践的基础上,一些地方也形成了初步的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督导评估普通中小学校的制度初步建立。

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从内容上看,包括了办学方向、管理体制和领导班子、教师管理与提高、教育教学管理、行政工作的常规管理、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诸多方面。它有力地规范着中小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引导每一所学校健康、有效的发展。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中央和各地都在努力探索建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全面建立和完善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以促进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国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的: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逐级考核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的情况”的规定,将制定对地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地方在原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的指导下,努力尝试着建立学校自评制度,建立有关各部门相互配合,开展以综合督导评估为主的工作制度,拓宽督导评估的工作范围,推进对中专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古教育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这些实践将发挥出教育督导评估对深化素质教育的导向、激励、规范和保障的作用,同时也将使对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对地方教育行政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

各地在开展、总结、推广“两基”督导检查和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过程中,相继进行了县、乡两级教育行政工作的督导检查活动,有些地方,如北京、上海、湖南、重庆等地,已基本建立起对县(区)、乡教育行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实现“两基”目标的保障机制,也是我国教育督导职能有效发挥的前提。200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标志着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上的推进。目前这一制度的尚需巩固与完善,有大量而艰巨的工作要做,如建立对地方各级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督导检查制度。建立对区域性教育综合水平的督导评估制度。建立以地方教育中心工作、教育发展中的热点问题、难题为内容的专项督导评估制度等。

二、提高教育督导评估活动的科学性

教育督导评估活动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在组织实施督导评估活动中充分实现其科学性,是使督导评估产生积极效应的基础。那么,如何保证督导评估组织实施的科学性呢?

第一,要确立正确的督导评估目的。

在一次督导评估活动启动之际,操作者都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该次督导评估活动要达到什么目的。不管是哪一个领域的督导评估,如教育行政督导评估、学校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还是哪一类督导评估,如综合督导评估、专项督导评估,从实施上讲,概无例外。

选择确立督导评估的目的一般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督导评估功能的内容。因为管理理论认为管理活动的职能或称功能是与其目的有着密切的关系的。而理论研究结果表明,督导评估的功能是多方面的,这是由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不断扩大,作用的发展而决定的。当今,组织实施教育督导评估活动,在其功能的选择上主要考虑检查、鉴定、评比及指导、改进、发展两个重要功能的处理问题。即以哪一个为主导或根本功能的选择确定的问题。因为两个功能是有着一定联系的,特别是指导、改进、发展功能的实现是需要以检查、鉴定为前提、为条件的。所以不是二者择其一的问题,其实也不可能二者选一。严格地讲只能是以哪一个功能为主,或者为最终目的的选择确定的问题。二是督导评估功能作用领域。教育督导评估的理论研究成果显示,就教育的整体而言,教育督导评估是为了端正教育思想,提高教育质量。但是,对教育不同领域活动的督导评估,其要求不同,具体目的也不同,尽管它们的最终目的也是为教育质量的提升服务。到目前为止,教育督导评估研究把教育诸领域的督导评估的具体目的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服务;(2)为学生学习服务;(3)为教育调查、研究服务;(4)为教育管理活动服务。

教育督导评估目的决定着所进行的督导评估采用什么样的评估标准,决定着评估工具、手段的选择,影响着督导评估实施的一些具体做法,因此十分重要。

第二,编制有效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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