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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国际经验02(第2页)

上面论述的五个条件对于研究型大学进行科研、实现知识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对于不同的国家而言,实际上要求可能并不止于此。世界上一流的研究型大学基本在西方,其他在非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大学往往处在边缘,它们需要和“中心”保持一致,如接受它们的学术标准。因此,对于这些非西方国家而言,大学的国际化就显得很重要,因为教师和学生与西方国家展开的交流能够帮助他们进入世界学术主流,成为国际知识体系中的一部分。而美国学者似乎认为美国是国际学术体系的中心,因此国际化是多余的。这个例子可以部分说明,建设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虽然有一定的共性,但差异也很明显。除此之外,在非西方国家能建成怎样优秀的研究型大学,除了以科研成果来衡量之外,现阶段也很难有自身的定义。日本学者认为日本国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正处在发展的十字路口。日本的教育和社会发展相对成熟,但是又脱离不了亚洲背景,因此日本的研究型大学的发展和亚洲高等教育的发展密切相关。[70]即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研究型大学目前的走向也有所不同,虽然这些趋势尚未明朗,但也已经隐约可见。有学者认为美国的研究型大学的未来走向有两种趋势:一是传统的研究型大学追求学科专业化,二是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本学科的知识。而新的趋势却体现了对跨学科研究的重视。他们选择能够为之做出贡献的领域,攻克跨学科领域的问题。他们秉承的理念不仅是知识的创造而是开创未来,体现了大学在社会和经济创新中的作用。[71]

(三)技术创新及其转化方面

技术的创新和转化主要是通过产学结合的途径,然而产学结合并非单是出于高校和企业的意愿。除了复杂的产学联盟的内在机制之外,从外在因素来看,产学结合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以及技术转让机构的成立来促进技术创新和转化。

1。政策

英国对于加强大学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科技的研发和转化采取了相应的政策。从现有政策来看,主要的干预手段有设立促进产学结合的机构和给予资金支持。

本着革新能带来英国未来的经济繁荣,英国应该进行对知识基础加大投资,再把这些知识转化为商业和国内公共服务的革新的精神,英国实施的2004—2014年度英国科学和创新投资框架(UKSdInnovatioFrameworkfortheperiod2004-2014)把英国的全部研发投资从国内生产总值的1。9%提升到2014年的2。5%。总量已从第一期(2001—2003)的0。39亿英镑每年增长为第5期(2011—2014)的1。5亿英镑每年,[72]目的是促进在大学领域的有直接和间接经济利益的活动。基金用来支持知识转化活动,因为这项活动不太可能为大学获得大量的净收入,因此大学不会对此具有投资倾向。

此外,英国贸易工业部(DTI)制定和实行了支持创新的政策,它主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个是为研发提供资助,又被称为**ART项目。这个项目每年提供3000万英镑支持中小企业在走向商品化前的初期阶段的发展。第二个是知识转化体系。这个体系包含许多从前被称为法拉第合作伙伴的知识转化机构,主要是为了加强各部门的商业和与他们专业领域相关的大学之间的联系。他们有丰富的关于技术发展的知识,主要是促进全国范围内的产学合作。第三个是建立在知识转化合作伙伴上的。这个项目价值2000万英镑,从前被称为公司教学方案。这个方案下面有1000多个项目在运作,方案主要是通过人员之间的联系和实习培训,把私人企业和大学联系起来解决特殊的问题。还有一个机构是2006年成立的技术战略委员会(TSB),成员主要来自私人商业领域,包括风险资本领域,主要职责是通过贸易工业部的合作研发项目,在革新支出许可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一些领域进行投资。技术战略委员会在2006年大约投入每年25000万英镑,以后每年有所增长。它主要是通过招标资金鼓励最富市场可能性的技术研发。

一直秉着“科学技术立国”的日本政府在1996—2012年连续推出了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为了在技术革新中创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体系,在2001年推出的第二个科技基本计划(2001—2005年)中批准了对知识集群计划(kerinitiative)的实施。知识集群是在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权的条件下,形成以自主创新为目标,大学、地方研究机构及区域内外企业广泛参与的科技人才网络和共同研发体制,为以下项目提供政策支持:建立总部,在大学内雇佣科技协调员,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和公司开展共同研究,推出专利和发展研究结果,举办研究成果发布会和研讨会等。为了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在2001年开始实施产业聚集计划(industrialitiative)。产业聚集计划是以世界市场为目标,以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为背景,根据技术转移链和区域产业链构筑产业集群的计划。计划为以下的项目提供政策支持:组成产官学体系,利用区域特征促进技术发展,加强孵化功能,与贸易公司合作进行营销,与支持产业集聚的财经论坛合作进行融资。从第二期的计划中,我们看出日本的科技政策重视通过产学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转化。

2。法律法规

为了让大学的发明发挥最大的价值,日本政府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激励措施,来唤醒“沉睡的大学发明”,使得它们能够发挥出最大的商业价值。在1998—2004年,日本出台了与美国专利法中的“贝尔-多赫修正案”非常相似的法律,发明权的归属从原来个人或政府所有的体系转变为大学拥有其所有员工的发明所有权。1998年颁布的促进大学技术转化的法律(TheTLOLaw)有助于知识产权从大学到企业的透明的、合同式的转移。

1999年,日本颁布了工业振兴法(LawofSpecialMeasurestoReviveIndustry,也就是日本的贝尔-多赫法)。1980年在美国实施的贝尔-多赫法规定获得政府资助的发明的所有权移交给和政府签订研究合同的大学和企业,以促进发明的进一步开发和商业化。也就是说,法律给予美国的大学、小企业或非营利机构拥有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这条法律当时对国立大学并不适用,因为它们作为日本文部科学省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直到2004年日本颁布新的法律(TheUyIncorporationLaw)赋予国立大学独立的法律地位时,它们开始对有商业价值的发明行使所有权。2000年颁布的加强企业技术的法律(The2000LawtthenIndustrialTeology)建立了大学研究人员获得咨询许可、成立和经营公司的程序。同时也精简了公司的委托研究和与大学共同研究的程序。

从科学技术开发和转化的角度来说,在立法之前,原先大学和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快、成本低,研究经费的捐赠者付给发明者象征性的技术转让费,这种体系使得大公司能够同时在它们感兴趣的领域做很多并驾齐驱的研究。公司以大学的研究为基础发明了很多的产品,但是因为公司获得的发明一般是免费的,因此如果发明不是很卓越或者与它们的核心产业不相关,企业就不会有太大的动机来就原先的发明做进一步的发展。

除了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人事规定禁止教师公开为企业提供咨询,也不允许他们在企业中获得职位。在2000年前,也没有学者成立自己的公司。而咨询和新兴企业都是产学结合促进科学技术开发和转让的必要形式。除此之外,在原先的体系中,大学在技术转让中的筹码很少,它们不能在新兴企业获得税金或产权,它们对研究资助和合同中规定的酬劳也只有非常有限的开销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技术开发和转让的能动性。[73]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在2002年也颁发了类似的法律。

虽然对于知识产权归大学所有的法律在有些国家造成产学合作研究的滑坡和障碍,但在日本颁布法律后,专利、执照数目的上升令人瞩目,共同研究也增长很快,尽管对于共同研究的增长是否是新法律所为还有待探讨。

3。组织管理机构

大学教授参与知识和技术转化的管理在19世纪化学工业发展的时候就有了,但是由大学参与其中的制度化和机构化管理却是相对较晚的事情。就大学里的知识转让机构而言,在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成立的管理机构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随着产学合作规模的扩大和复杂性的增加,旧模式中依赖大学和企业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来进行知识转换的模式已经不足以提供知识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知识,因此需要对知识转化的活动进行专业化、机构化和规范化的运作。在大学层面的知识转化的活动多种多样,如共同研究、知识产权、让产易股后独立经营的公司、校企之间人员的流动、为企业设立顾问等。还有一些是软性的活动,如会议、电子网络的创建。尽管知识和商业的交换很多样,但大学对知识转化的管理主要是对研究契约、知识产权和让产易股后独立经营的公司的管理。

改革主要是建立正式的组织管理机构。为了鼓励科学家对他们的研究结果进行商业化或者是支持他们经过这个过程,很多大学成立了知识转化办公室(KTO,KransferOffice)。办公室虽然不总是有效,但在大学和大公司、国有企业合作进行的知识转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KTO的职责除了营销大学发明之外,还包括为大学和企业搭起桥梁,认清和收集各行业的需要。知识转让办公室对于那些尚未在大学和企业之间建立很好联系的领域的技术发明很关键。可以说,知识转让办公室一方面是管理知识转化的业务,另一方面是开拓新的产学合作的领域,为知识转化和转让提供平台。在知识转化办公室名下,有很多不同的机构,目标、组织和工作方式也各不相同。但各国在大学建立技术转化办公室(TTOs,TeologyTransferOffice)的趋势,主要是通过授予许可执照和创建独立经营的公司(让产易股后)来对知识产权加以利用。在日本,主要是技术许可办公室(TLOs,TeologisingOffice)和大学里的知识产权(IPR,IualPrhts)总部。

但不可否认的是,成立一个能够在大学与商业和社会间进行知识和技术转让的机构难度很大,因为在过去30年,欧美试图发展正确的设施或组织来使得大学和企业之间的知识交换更加容易的政策都失败了。知识无言的性质,科学家个人社会和资金网络的重要性,对知识进行估价的困难,都增加了管理机构的设计难度,如果这个结构能够让学术人员有高度的提高知识转让的积极性,而与此同时又不会对大学作为知识生产和高等教育的所在地的功能有所损害。[74]这也许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创新中有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4。产学合作形式

产学合作互动创新系统既包括实物的交流,如签订合同、共同研究,也包括人员的交流,还有促进企业、大学合作的各种平台。

据在美国获得的最新资料,美国产学合作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九大类。[75]

第一,大学中独立的研究中心。这类研究中心尽管地处大学,但在体制上是独立的。在五千多所研究中心里,“MIT计算机科学实验室”最为著名。该中心的任务是对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类科学的理论和应用进行研究,在把许多计算机高新技术转让给企业后,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例如,20世纪80年代研制成功的Nubus结构,就被TI(TexasIs,德州仪器)公司应用到了探测器中。

第二,企业资助大学的契约型研究。这种合作形式就是由大学和企业签订契约,由企业出资支持大学研究。美国的数字设备公司(DEC)就资助了100余所大学,240个项目。其核心技术、工艺、产品均出自大学的研究实验,这就保证了公司在计算机领域的领先地位。

第四,合作研究协会。这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把某个专业领域内的主要企业和大学集中在一起,为它们提供资助,并创设良好的研究环境,从而推进产学合作。“美国化学研究委员会”就是为了推进化学与化工行业的基础研究而设的。

第五,合作研究中心。这类中心由相关领域的大学和企业合作投资建立。加盟该中心的成员公司可以从中心挑选优秀人才,优先获得研究报告,免费试用专利,等等。卡内基梅隆大学的“磁性技术研究中心”(MTC)就是该类研究中心的代表。

第六,科技推广中心。这类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把大学的研究成果推广到企业中去。马里兰大学的“技术推广服务中心”(TES)的服务项目就包括推广科技信息,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为企业推荐大学的研究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等等。总之,这类中心有些类似于企业和大学的中介机构。

第七,工业哺育工程。这种合作形式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促进大学自身的发展壮大;二是让“雏形”公司逐渐发展起来,最后脱离大学参与社会竞争;三是产生社会效益。该形式主要是让一些资金薄弱、人力匮乏、实力不足的公司建在大学内,为其提供租金低、质量高的服务,与此同时,让学生去公司当雇员进行实习,双方互惠互利。该形式以伦赛拉尔工程技术学院的“哺育工程”为代表。

第八,产品合作开发计划。该计划主要是把大学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政府的资金集中在一起,促进一些老旧企业的现代化。该计划主要资助一些能开发出新产品的项目,以及所需的培训项目和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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