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及个人对祖国的深厚情感,反映了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的故土家园、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爱国主义也体现了每一个中华儿女对祖国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每个人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位爱国的老师必然要向学生展现积极向上的正能量。爱国主义应成为其首要的和核心的教育内容。教师应该遵循爱国主义的原则,既**国主义的传播者,又**国主义的践行者,切实履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责任。因此,教师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深刻认识个人与国家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爱国主义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国家、民族的发展和进步,需要每一个炎黄子孙的努力奋斗,只有国家繁荣昌盛、民族兴旺发达,个人才能得到全面发展,获得展现才能的舞台,从而实现幸福安康。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西方一些人极力鼓吹“全球政治一体化”和“文化一体化”,利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推行西方的政治制度、价值观念,不惜损害别国的主权和尊严。教育领域更是他们千方百计渗透、分化、演变的重要阵地。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作为教育工作者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西方敌对势力的危害,在大力弘扬我国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过程中,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增强其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深化他们对爱国主义原则的认识。
第二,坚持将爱国主义原则转化到实际工作中,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仅仅停留在对爱国主义的感性认识层面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将对爱国主义的认识、情感、信念转化为实际行动,落实到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在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个人利益产生矛盾时,取舍的标准就是是否符合爱国主义原则。符合爱国主义原则的事情无论大小,即使会牺牲一些个人利益甚至全部的个人利益,我们都要坚决去做;不符合爱国主义原则的,无论对自己有多少利益**,也要抵制、克服、反对。为祖国作出突出贡献的是爱国;默默无闻、无怨无悔地工作的也是爱国。爱国的前提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爱国行动必须在国家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坚持理**国。如果以非法的方式表达爱国之情,只会损害国家的形象,甚至是国家的利益,最终与爱国的目的背道而驰。
四、教书育人
“教书”是指传授知识、开发智力、培养学生的智能,是知识信息的传递过程,是知识性学习的过程;“育人”是培育学生的道德品质,是引导学生形成崇高理想和高尚道德的养育过程。在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能否自觉地履行教书育人这一职责和义务是衡量一个教师修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教师应做到:
第一,教师要知识渊博,学有所长,成为学生的领路人。俗话说“教师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要有一桶水”。现在又讲“仅仅有一桶水是不够的,还要做到长流水”。北京一位优秀的小学语文教师在讲座中提到,这些年来她一直保持着一个习惯,每天晚上哪怕再累、再晚,也要在睡觉前看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的书。正是通过这样的努力,这位教师丰富了知识,开阔了眼界。作为一名教师担负着“传道、授业、解惑”的任务,面对着一个个有着不同思想感情和爱好的学生,他们心中的疑惑、烦恼、兴趣点不断地变化着,能够为他们随时解决方方面面的问题,就需要渊博的知识和灵活多样的教育教学方法,逐渐形成自己的学科知识体系。教师的知识体系不仅包括各学科的基本知识,如各学科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要点以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且要对某一学科的知识体系有较为深入的掌握,对某些方面的问题有自己独到的思想见解,有较高的造诣,学有所长。这样既可以避免由于基础知识的欠缺,造成教师知识结构的畸形,影响自身和学生的发展,又可以避免由于知识平平,造成教师无法在某一方面找到突破点,无所建树,无法使学生信服。尤其是在当今信息时代,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现代交通工具把世界变成了一个“地球村”。这是一个信息共享的时代,教师不再是单纯地传授知识,而是要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地学习,夯实知识基础,促进知识的创造和更新,不断地进步,在某个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从而更好地为学生指点迷津,走出困境,为他们找到前进的目标和方向,真正成为学生的领路人。
第二,教师要品德高尚、为人师表,成为学生的表率。教师必须以身作则、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这是由教师本身的工作特点决定的,这也是教师修养与其他职业修养最显著的区别。正如古人云:“师者,人之模范也。”一语道破教师修养的本质要求。陶行知先生说:“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也进一步说明了,让学生学会做人,是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教师只有先学会“做人”,才能教会学生“做人”,才能去“育人”。孔子曰:“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无数的教育实践证明:言教不如身教。一个教师具有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治学、以身作则、爱岗敬业、表里如一等美德,必然会赢得学生的爱戴。可见,树立良好的个人威望,从而取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这一点古今中外莫不如此。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师的人格是进行教育的基石。”教师的人格力量是素质教育的重要保证,这种力量来自于渊博的知识素养和个人道德情操的完美统一。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也说过:“教师的人格就是教育工作的一切。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任何力量都无法代替的。”因此,每个人从儿童到成人逐渐形成道德观念、行为习惯、精神和情感世界,乃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过程等,教师有意或者无意地扮演着学生生命路程不同阶段的领路者、伴行者或榜样等角色。教师的谆谆教诲、耐心引导、真诚陪伴、热心鼓励,都会帮助学生选择和汲取自己生命中一切最需要的力量和支撑。
五、公正平等
教育公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人是教育的目的,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个体的自由和谐发展,只有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发展,才符合教育公平的原则;第二,受教育权利平等,这是相对于政治上、经济上的平等权利而延伸到教育上的平等权利;第三,教育机会均等,这不仅意味着每个人有均等的入学机会,也意味着在教育过程中应受到均等的对待、享有均等的学业发展机会;此外,教育机会平等还必须照顾到特殊的个体和群体,即实现教育公平必须对不同的个人和群体予以不同的教育,并适当关照那些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个体和群体,做到因材施教。陶行知先生说得好:“培养教育人和种花木一样,首先要认识花木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给以施肥、浇水和培养教育,这叫‘因材施教’。”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实现教育公平提供了保障。一是坚决维护教育起点的公平——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仅维护了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贯彻“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教育公平法制化的重要保障。中小学生既是教育权利的享有人,也是履行教育义务的责任人。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他们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或义务。二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过程的公平。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也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保障学生权利和责任义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一名教师除了需要努力学习教育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之外,还要主动贯彻教育公平的原则,成为践行教育公平的典范。
教师应努力推行教育过程公平,追求教育公平理想的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使适龄儿童接受初等教育得到了法律的保障。目前教育过程中的公平问题又成为大众关注和质疑的焦点,问题大都集中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对学生存在差别性对待或歧视的行为,等等。从现实原因来看,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深入,人民物质生活得到改善提高以后,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大大增加,“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又是中国家长最为普遍的育儿心态,所以对教育产生较高期望,开始关注教育质量,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90后”“00后”新一代青少年又具有个性独立、自我意识强烈等新特点,被喻为“自我觉醒的一代”。所以,进一步实现教育过程的公平,正是现阶段教育改革的核心环节和重要内容,也是民众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教师必须首先清楚认识到这一点。陶行知先生说:“人像树木一样,要使他们尽量长上去,不能勉强都长得一样高,应当是:立脚点上求平等,于出头处谋自由。”具体而言,每位教师应做到:
一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给予他们充分的信任和支持。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曾指出:“应该像尊敬上帝一样尊敬学生。”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应该互相尊重。学生既是教学活动的对象,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他们每个人都具有个体存在的价值,具有独立存在的人格。教师只有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才能时时处处从学生的需要出发进行耐心引导和教育,才会得到学生的信任和爱戴,建立起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把学生作为一个独立个体,与他们进行平等的交流,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好奇心,充分地信任和支持他们的想法和行动,适时点拨,做他们学习成长的领路人和诤友,帮助他们发现自我、肯定自我、实现自我。教师对学生的尊重、信任、支持、理解也会在学生心里扎根,成为学生为人处世的表率,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进而为学生以后良好社会关系的形成打下基础。
二是保护学生的个性差异,尊重他们的选择,给予他们平等的发展机会。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在教育实践中遵循“机会均等”的前提下,有效地推行差别原则和补偿原则。保护学生的差异,从大的方面讲,就是要通过补偿的方式对弱势群体和地区实现更多的照顾,扩大教育公平的受益者的范围,追求教育公平目标的实现;从小的方面讲,教师在教育的过程中要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通过教育和相关的保障措施缩小学生之间的差距。这样,既可以满足群众对教育公平的期望,促进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教育发展人、完善人的目的。只有教师真正地认识到学生是一个具有自己特点和性格的具体个人,他才能在教学过程中去尊重学生的差异和个性,为他们的发展提供条件,实施正确的引导和教育。
2011年暑假,长沙市天心区青园小学夏湘华老师即将接手新一批一年级学生。那时,这位教龄18年的老师已经想好了要让班上的孩子“人人有事做”。她认为:“在之前的班干部制度下,并不是每个孩子都有机会得到锻炼。”班主任夏湘华就在班上设立了20多种职务,让孩子们通过填写申请、发表演讲竞聘、民主投票,最后持聘书上岗。夏湘华认为这种“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的特殊的班干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孩子的责任心、荣誉感和归属感。
2012年,孩子们都升入二年级后,这位教师又做了一个更大胆的决定:为了淡化“官僚意识”,坚持“平等原则”,她干脆取消了固定的“班长”职务,改为按学号轮换。班上的“重要人士”还包括假日小队队长、盆花管理员、白托管理员、走读生等。总之,全班61名学生,就有61名班干部。
根据夏湘华以往的经验,一些从未担任过任何班级职务的孩子不爱表达自己,对班上的事情也不大关心。但自从她让每个同学都成为“班级的小主人”之后,孩子们几乎全部显示出对班级事务的热情来。多媒体管理员没开电脑,会被至少十几个同学“提醒”;推广普通话管理员读错课文,则会受到七嘴八舌的“纠正”。
(秦珍子:《一小学全班61名学生全是干部,班长按学号轮换》,《中国青年报》,2012年10月10日,第9版。)
所以,教师修养不是简单停留在教师个人道德品质的养成的问题上,而是有着更深刻和广泛的影响,它关系到一代又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和成才。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教师修养对提高全社会思想道德水平、净化社会风气具有深远影响。这也是把教育被誉为“太阳底下最伟大的事业”“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原因所在。
[1]殷之俊:《关于毛泽东最早将统一战线比作法宝的史实》,《中国统一战线》,2011年第8期。
[2]唐凯麟、刘铁芳主编:《教师成长与师德修养》,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