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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中国的(第1页)

第三节新中国的教师修养

一、教师修养的新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纪元。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接管了旧的公立学校、教会学校和私立学校,陆续兴办了一批新学校,开创和奠定了社会主义教育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要求教师积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工农,积极工作,形成“革命的、健康的、朝气蓬勃”的教师职业道德风尚。

1950年8月2日~11日,在中共中央的直接关怀下,中国教育工会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中国教育工会,会议明确了教育工作者是工人阶级队伍的一部分,教育工会以保护教育工作者利益,提高教育工作者阶级觉悟为主要任务。会议期间,毛泽东主席亲自接见会议代表张琼,为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委员会题写会名,周恩来总理到会祝贺并作了关于国内外形势的政治报告,广大教师深受鼓舞。

1952年9月30日教育部就各地教师来信询问“当教师是否算革命工作”的问题,发布了《关于人民教师应算为革命工作人员的通报》,指出,人民教师应称为职员,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这是国家再次明确了教师职业的身份地位。从此,广大教师与其他劳动者一起成为国家的主人,其政治地位随之大有提高。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师范教育,先后召开了多次教育会议,颁布了多个与其相关的文件,为新中国的教师教育体系奠定了基础。

1951年8月27日~9月11日,教育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会议和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讨论制定发展、建设新中国初等教育和师范教育的方针、任务。会议提出,争取十年内基本普及小学教育,以正规师范教育与大量短期培训相结合,五年内培养百万小学教师。[1]

1952年7月,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师范学校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方法,培养具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的初步基础,中等文化水平和教育专业的知识、技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教育事业服务的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的师资。”9月教育部还发布了《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进修问题的通报》,制定了教师在职培训的要求:“小学教师提高到初级师范毕业的水平”,“一般中学教师则着重提高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和教育科学水平”。

1955年11月7日教育部发出指示:加强中等学校在职教师业余进修。指示要求在八年内,主要通过教师进修学院和函授学习的形式,将没达到师专毕业程度的教师提高到师专毕业水平。

1956年5月,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规程》,明确规定“师范学校是国家的中等专业学校”,“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的政治觉悟、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共产主义的道德、中等文化水平与教育专业知识技能、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师资。”同年10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不许歧视小学教师》。社论分析了歧视小学教师的思想根源,提出要依靠各方面的努力,把社会上尊重和爱护小学教师的风气树立起来。

1957年,毛泽东主席提出“又红又专”,要求教师具备无产阶级立场、科学的世界观和高尚的思想品德,业务上精益求精。

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倡导关怀下,教师地位获得了根本的改善,广大教师努力学习,认真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教师队伍呈现出勃勃生机的精神面貌。

二、教师修养的雾霾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走过一段曲折的道路,而1958年的教育革命是这段曲折道路的开始。

50年代末开始出现“左”的指导思想,严重地冲击了教育,使这一时期的教师队伍建设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1957年开始反“右派”斗争,使一批教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严重挫伤了一部分教师的积极性。1958年至1960年的“大跃进”(掀起的“教育革命”开门办学、劳动过多、政治运动和学习接连不断),影响了教师科学文化业务能力的提高。“大跃进”中各级各类学校的盲目猛增,导致师资队伍急剧扩张,教师队伍素质有所下降。

1961年以后,根据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政府对师范学校数量亦作了调整,提高了师资的水平。同年10月,全国师范教育会议提出教师是要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师范毕业生应注意为人师表,在政治思想水平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修养方面要求高一些,严格一些;在文化科学知识方面,基础知识应宽一些、厚一些、博一些,并相当于综合大学同科的水平;此外还应掌握专门的教育理论知识和技能技巧。师范教育工作的加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1962~1963年,教育部颁布的小学、中学、大学《暂行工作条例》提出了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以身作则,努力学习,关心政治,钻研业务等要求。

1957年至196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等部门一共制定了28则中小学教师法规,如《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利下放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和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指示》《关于中学教学研究组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等,使我国中小学教师法规体系雏形略备,加强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但由于受政治运动的冲击,教育指导思想产生了某种程度上的混乱,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被有的人曲解成为阶级斗争服务,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途径也偏离了正轨,直接影响了原有法规作用的正常发挥和新法规的制定出台,削弱了中小学教师法规建设应有的连续性、稳定性。

1966年5月,“**”开始,各级各类学校停课,大批师范学校被迫停办、裁并、搬迁,教师被揪斗甚至迫害,文化教育事业遭到严重破坏。1966年下半年复课后,在师范教育压缩的同时,国家又盲目发展中小学教育,提出了“念小学不出村,念初中不出队,念高中不出社”的口号。致使普通教育迅速膨胀,不少初、高中毕业生加入教师队伍,民办教师大量增加,师资水平严重下降。“**”十年,使教师队伍的质量下降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低点,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与要求**然无存,更谈不上建立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修养建设几乎陷于停顿。

三、教师修养的春风

1976年10月“**”结束后,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教育事业在“**”中受到灾难性的破坏,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十分混乱,人才培养已出现断层。所以,“**”结束后,整顿教育就成了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一项十分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

1977年7月,邓小平同志恢复工作后,自告奋勇地去抓科学和教育工作,成为这两条战线上拨乱反正的直接领导者。至此,教师队伍建设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同年8月,刚刚复出的邓小平同志主持召开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作出于当年恢复高考的决定。高考的恢复引发了全社会的读书热,很多青年人的求知欲、读书欲被唤醒,中国的人才培养也重新走上正常的轨道。

1978年3月18日,全国科学大会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同志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阐述了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4月22日,教育部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邓小平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他讲道:“尊重教师的劳动,提高教师的质量。一个学校能不能为无产阶级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2]“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但学生应当尊重教师,整个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要热情地关心和帮助教师在思想政治上进步,积极地在优秀的教师中发展党员。要努力提高现有教师队伍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3]。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从此,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历史的新时期,全国的教育工作也随之拨乱反正,开始步入正轨。

抓好教育,核心问题是抓好教师队伍建设。1980年6月教育部召开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了建国30年来办中等师范教育的经验,研究了如何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问题。胡耀邦同志代表中央书记处向广大教师提出3条要求:第一,要有比较渊博的知识;第二,要认真研究掌握教育科学,懂得教育规律;第三,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这就为师范教育的培养目标提出了明确的方向。此后,政府针对师范教育、师资培训和教师队伍管理颁布了一系列决定和政策,各师范院校对教学工作进行了全面整顿,教学秩序逐步恢复正常,教师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

1983年8月22日,教育部(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提出了合格教师的质量标准,合格的中小学教师质量标准的原则,其规定: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关心爱护学生,既教书又育人,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思想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②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初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③懂得教育规律并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原则和方法,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④能够努力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⑤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教育教学工作。

1984年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对教师的职业首先提出要求并作出规定,从基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到生活作风方面都有所涉及,可以说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完整的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的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作出了不懈努力,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不断完善教师政策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教师队伍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1980年召开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加强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质量。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争取在五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胜任教学工作。在此之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者考核合格证书者才能担任教师。”这为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作出把好教师入口关的准备。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教师资格证书。”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要建立教师资格制度。

四、教师修养的祥云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该文件明确指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制定教育法律、法规,要注意综合配套,逐步完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行动指南,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如同一片祥云,给中国的教育和教师教育带来了吉祥。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这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进入专业化和法制化的时期。

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对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队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方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1995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制定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它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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