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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十 香港教育专业守则香港教育工作者专业守则筹备委员会1990年10月公布(第3页)

4。应与同事分享种种观点与资料,以利于专业发展。

5。应尊重学校行政当局的合法权利。

6。对于有违良知的行政政策和措施,应首先循专业内的途径提出异议。

7。作为行政人员,应尊重同事的专业地位,给同事以充分的机会对校政提出意见。

8。在作出决策时,应使有关同事有充分参与讨论的机会。

9。应致力建立同事间的融洽关系,减少误会;指导工作时,应客观而具建设性。

10。对某一同事作出报告时,应容许该同事知道报告内容。

11。对其他同事作推荐或证明时,应以公正、真实为原则。

12。不应破坏学生对同事的信任及尊敬。

13。不应恶意损害同事的专业信誉与事业前途。

14。不应故意使同事难堪或受到羞辱。在批评同事时,应避免伤害其自尊。

15。应以公正原则处理对同事的投诉。匿名投诉应不受处理。

16。除非事前知会对方,不应对同事的专业活动作批评。

2。4对雇主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遵守合约和承诺。

2。不应因私利而忽略正职。

3。应尽其所能提供专业服务。

4。应积极促进学校服务机构政策的改善。

5。应贯彻执行有利于教育的学校政策和指示。

2。5对家长监护人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应认识到教育学生是学校与家长的共同责任,因此:

1。应尊重家长有询问、被咨询及获知子女情况的权利。

2。应与学生家长建立友善合作的关系。

3。应与家长交流对学生成长有助的资料及心得。

4。应尊重家长对其子女教育上合乎情理的要求。

5。应如实向家长反映其子女的学行表现。

6。应尊重每个学生家长背景上的特殊性及应对所获悉的家庭私隐保密。

7。应协助家长维护其子女在人身上,学业上的权利。

2。6对公众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尊重法律及社会接受的行为准则。

2。应与公众合作,共同了解学生目前及未来的教育需要。

3。应以身作则履行公民的义务。

4。应积极支持及推广公民教育。

5。应关注社区建设及参与社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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