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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学伦理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第2页)

(一)对教学行为的专业认同与承诺

对教学行为的理解是理解教师职业的根基。然而,职业理解并不等于专业理解与专业认同。在当前教师职业的专业化运动的历史背景下,必须在“专业行为”而非“职业行为”的层面审视教学行为。如果教学行为仅被视作一种社会职业分工、养家糊口意义层面的职业行为的话,那么,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与崇高性就会失去根基。因此,对教学伦理的理解不应局限于职业伦理层面,教学伦理属于专业伦理的范畴。教师对自身职业及教学行为的专业认同与承诺乃是标识教学伦理为一种专业伦理的重要表征,教师承担着维护最高伦理标准的责任,对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教师的教学行为及教学过程息息相关。

1975年,由美国教育协会通过的《全美教育协会道德规范》值得我们借鉴。该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特别强**师对教育教学行为的专业认同与承诺。

教育专业被公众赋予了信赖和责任,这就要求教育工作者拥有并追求专业服务的最高理想。

教育职业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国家及其公民的权益。基于这点,教育工作者应该竭尽全力提高专业水平,推动形成鼓励专业判断的风气,以营造吸引贤能加入教育事业的氛围,并且协助阻止不合格的人进行教育实践。

在履行专业义务时,教育工作者——

1。在教育职位申请时,不得蓄意错误陈述能力和资格或隐瞒相关事实。

2。不得错误陈述专业资格。

3。不得协助任何在品德、教育程度或者其他相关品质方面不合格的人成为专业教育人士。

4。不得有意地给专业职位申请人的资格作虚假陈述。

5。不得帮助非教育工作者从事未经授权的教育活动。

6。除非出于不得已的专业目的或者法律需要,不得泄露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同行的任何信息。

7。不得有意地制造关于同事的虚假或恶意的言论。

8。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削弱或影响专业判断或专业行为的赠品、礼物或恩惠[13]。

该《全美教育协会道德规范》涵括了教师对教育教学专业认同与承诺的最主要问题,而且,规范的内容十分具体,具有针对性,充分彰显出其“专业伦理规范”的特征。在我国,教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制定经历了由经验型的“职业伦理”向专业型的“专业伦理”转变的过程,表明我国越来越重视教师职业规范的专业性,而且更为清晰具体,具有针对性。基于对教育教学伦理的专业性认识,2012年年初,教育部正式颁布的《小学教师专业排班(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排班(试行)》把“职业理解与认识”作为“专业理念与师德”的首要判断标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教育教学工作的意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3。认同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概言之,教学伦理的首要内容是强**师对自身所从事的教育教学行为作专业性的理解、认同与承诺,强**师从专业伦理的角度去理解教学行为和教师职业。如此一来,教学伦理就有可能超越日常经验性的道德规范,促使教师的教学行为更加符合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要求。

(二)教学过程中的人际关系

1。教师对待学生的伦理要求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教学过程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是构成学校教育关系的基础。教师对待学生需要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既是师德修养的核心内容,也是教学伦理的核心要求。师生关系是一种工作关系而非私人关系,具备明显的社会属性,其基本特征、发生方向都与社会对教育的内涵理解,对教师职业的功能定位密切相关。而且,师生关系具有内隐性和长期性,教师对待学生的道德修养水平,往往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一生。

具体而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四个层面的伦理要求。

第一,尊重学生

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是教育教学最基本、最重要的伦理要求,是教学伦理的核心内容。失去对学生人格尊严的尊重,其他的一切教学伦理都会失去其存在的人性根基。

(1)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呵护学生的自尊心

教育家语录

只有教师关心学生的人的尊严感,才能使学生通过学习而受到教育。教育的核心,就其本质来讲,就在于让儿童始终体验到自己的尊严感。

——苏霍姆林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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