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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德自我的实践品性(第1页)

二、“道德自我”的实践品性

(一)实践

1。实践的界说[1]

“实践”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在西方哲学史上,普罗泰哥拉最早使用“实践”一词。他指出:“‘应当运用自然的禀赋和实践’去成为有教养的人。”苏格拉底在法庭上的申辩中曾说过“实践”这个词,他说:“只要一息尚存,我永远不停止哲学的实践……”亚里士多德曾提到:“在实践上,经验似乎并不低于技术。”这里的实践有从行动上来理解的意思。希腊文πραγμα,就有行动、实践的意思。古希腊文献中把实践理解为一切有生命东西的行动,它与人类的经验密切相关,因为经验纯粹出于“实践的关怀”。“经验”是与“理性”相对的哲学概念,经验是在尝试、试错、探究过程中习得的,而理性则是按照逻辑符号或语言符号体系——“逻格斯”进行的精神运动。由此看出,古希腊时期理性比富含实践与行动意蕴的经验获得了更优越的地位,而这时期的“实践”“行动”“经验”具有更多的理性实践取向。

据此,古希腊哲学中的实践概念代表了西方哲学初始阶段上对实践活动的理解:实践是哲人、奴隶主贵族的行为,虽然把实践视为高贵的,但其高贵之处不在于它为整个社会生活奠定了基础,而在于它是“高贵人物”的智慧行为。这是脑力劳动从体力劳动分离出来的理论体现。渗透、融合和散发着那个时代的气息。

从公元5世纪开始,特别是中世纪中期以后,“实践”成了宗教神学活动的代名词。托马斯·阿奎那把神学分为两部分,一是思辨的神学,一是实践的神学。他提出,作为实践的神学,高于“一般实践科学”。“一般实践科学”的高贵在于它是否引向一个更高的目的。而神学的目的,就其实践方面说,则在于永恒的幸福。而这种永恒的幸福是一切实践科学作为最后目的而趋向的目的。他所说的“实践”,包括“一般实践科学”的实践,都是为神学服务的。神学实践是统帅一切实践的至高无上的实践。

文艺复兴时期,哲学上使用的实践概念代表着欧洲的新兴市民阶层反对教会教条和僵死的经院哲学的倾向。这一时期的“实践”主要指科学实验或工艺技术活动,或者是泛指改造自然的活动。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德国古典哲学时期,无论是唯物主义哲学家还是唯心主义哲学家,都常常使用“实践”这个词。康德通过对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批判与反思,企图重建古希腊实践哲学的道德精神,即道德实践哲学或道德形而上学。他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实践——“技术—实践”与“道德—实践”,并认为“道德—实践”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实践。在康德看来,“技术—实践”是一种具体的生产实践活动,它主要同“科学用于事物有关”,这也就是在近代“认识论转折”中人们所理解的科学理论的应用实践,这种实践的具体活动不是他考察的对象。康德主要是从实践形而上学层面来考察实践的基础和本质问题,即他考察的是“道德—实践”的本性及其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活动,力图构建的是一种出自纯粹实践理性本身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费希特所讲的“实践”,包含两个角度。一个是从认识论意义上说的,大体上相当于“外化”这个概念。费希特的哲学以主体意识的基点来解释世界的唯心主义,他把一切知识和一切实在的共同根源叫做“自我”,因而提出了“自我设定自我本身”和“自我设定非我”的命题。但他认为“自我”与“非我”是互相限制的。自我限制非我是主体作用于客体,要求客体符合自己的理想。这就等于自我部分地把自己的能动性外化或转化给非我,这就是实践活动。自我受非我限制是指主体需要外化而形成相应于客体的表象、概念等,这就是认识活动。另一个是从社会历史领域来说的,他所指的实践是符合于自我本性的行动。费希特所说的实践始终是自我意识范围抽象的意识活动。

谢林把实践的范畴和历史哲学联系起来,认为实践是自我意识为起点的最终直观到主观事物与客观事物“绝对同一性”的一个阶段或一个环节。他认为有意识的创造过程从自我意识开始,经过理论活动和实践活动,最后上升到理智直观,才最终突然直观到主客观事物的“绝对同一性”。他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解释为有意识的理智的实践过程。

黑格尔所讲的实践,指的是精神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运动,它是绝对理念自身运动的一个环节。黑格尔对于实践概念的贡献突出体现在他提出“实践意识”这个词。他把实践意识理解为“对于行为的意谓或揣度”的那个精神,并认为这个精神是作为内在与行为自身作为外在都统一在实践这个范围内的。同时,他又明确地肯定:“人的真正的存在是他的行为;在行为里,个体性是现实的……”

费尔巴哈心目中的实践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低下卑污的行动,利己主义的活动,贪图个人眼前实惠的活动。实际是泛指社会底层劳动群众的生产活动。其二,是高贵尊严的活动,指哲学家和科学家等为解决理论难题的实际活动。

无论是康德的“实践理性”还是黑格尔的“实践意识”,无论是费希特的“自我限制非我”的实践活动还是谢林的主观事物与客观事物的“绝对同一性”环节,实践的结果都是抽象的纯粹主观精神,其哲学与生活世界的现实之间存在着宽大的裂隙。对于这种“宽大的裂隙”,后现代哲学家们做出各自的缝合努力[2]:胡塞尔提出了“生活世界”理论;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说将“言语行动”与“生活形式”紧密联系;海德格尔从生存论上强调了“此在”“亲在”和“缘在”等概念。在马克斯·韦伯那里,实践——行为是其社会学研究的中心;在哈贝马斯那里,社会的最大问题是人们不能真实地交往,其交往——行动理论的旨趣就在于增进人们交往的真实化与合理性,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最终实现社会合理化;在伽达默尔那里,人的实践行为最根本的是一种理解行动,而人类的这种理解行动是人们的基本生存方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伽达默尔指出:“理解不属于主体的行为方式,而是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3]

与此可以看出,在西方自普罗泰哥拉提出“实践”这一概念以来,经历了两千多年。在这期间,无论是哲学先驱、宗教人士还是后现代哲学家都热衷于分析并运用“实践”这个概念来解释并构建自己的理论。从中,我们足以窥出“实践”对于人类生存的巨大意义。

2。马克思主义实践论

实践的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自己的哲学所作的明确规定。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提出了理解现实世界的三种不同方式:“一是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二是唯心主义从意识的能动方面、主观方面去理解事物、现实、感性,但却‘抽象地发展了’‘能动的方面’,它同样‘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三是马克思把事物、现实、感性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4]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但是,时间上的先在,不是逻辑上的起点,作为理论形态的哲学,其逻辑起点,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恰恰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即人的现实的、感性的活动——实践,人的感觉和思维及其形式,都是人的实践的产物。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才产生出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思维和存在的关系,才会有以研究这种关系为主题的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为出发点并以实践为归宿来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把实践作为哲学最基本的范畴,从而扬弃了抽象的物质和精神的两极对立,在实践基础上去把握人和物(外部世界)的关系,去理解人和物的统一,实现了对旧哲学的超越。

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不是从抽象的实践概念出发去构造理论体系,相反地,是从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具体实践出发去把握自己生活的现实世界及其运动规律,去争取自身的解放。马克思指出,实践,首先是劳动生产实践,这是人发挥自然力去改变外部自然界的活动,因为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就必须能够生活,而为了生活就必须首先解决衣、食、住等问题,“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5]。在批判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的时候,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是整个现有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只要它哪怕只停顿一年,费尔巴哈就会看到,不仅在自然界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整个人类世界以及他的直观能力,甚至他本身的存在也就没有了。”[6]“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已有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活的一定方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7]在谈论生产活动并强调“劳动创造人”的时候,马克思从来都是与人以及人的生活方式相联系,因此,生产活动并不仅仅是一种“工具”,并不仅仅是一种理性实现其目的的“手段”。人类的生产必须借助工具,但在生产过程中,工具构成了人的生产方式或生活方式,从而这种工具与工具活动本身便与人的本质密切关联在一起。

在马克思看来,对于实践,一方面要“从主观方面去理解”;另一方面又要“从客观的活动”去理解。所谓从“主观方面去理解”,就是要把实践活动看做人的目的性活动。所谓目的就是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先行存在于劳动者头脑之中并实际地支配行动的观念。目的作为观念是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否定。实践不同于一般动物的本能活动,它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即人以主体的身份同自然界相对立,不仅在劳动生产之前即规定好自己的目的,并且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实现这一预定的目的。实践活动不从主观方面去理解就不能真正把握它的有别于自然过程的本质规定性。所谓从“客观的活动”去理解,就是说实践是人作为主体主动与外部世界(包括天然存在的自然界和人化的自然界)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活动。这种活动过程是有形的,是凭人的感官可以真实地感觉到的客观过程。因此,实践既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活动,又是人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这种活动是自由自觉的、全面的而且是美的,所以也是构成人类本质的活动。

实践作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感性的社会活动,不仅改造着大自然已有的东西,同时也创造着自然界中并不现成地存在的东西;它不仅改造着客体的自然,而且也改造着主体的自然;不仅改造着包括人在内的整个自然界,而且改造着人类社会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以及实践能够发挥其职能的任何其他对象,从而为人类的物质文化生活提供了现实的基础,促进了人类认识及历史的发展。马克思说:“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进行直接联系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因为我是作为人活动的。不仅我的活动所需要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8]。人成为什么样的人,这由他们的活动来决定,而活动则受活动的方式和组织性所达到的水平制约,马克思把人的实践活动理解为社会活动。

人类的实践活动具有能动性。马克思认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9]人在实践活动中接触外界事物时对信息的接受加工有选择性,都要经过过滤和筛选。马克思指出,人们“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由于这一过程的重复,这些物能使人们‘满足需要’这一属性,就铭记在他们的头脑中了,人和野兽也就学会‘从理论上’把能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同一切其他的外界物区别开来。”[10]主观世界并不是客观世界自动分化的结果,也不是对客观世界“直观”的结果,更不是由各种“先天范畴”构成思维之网。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关系形成于人的实践活动中,实践是主观世界最直接的基础,在实践活动中,物质世界被反映在人的头脑中,并内化为主观世界。

(二)道德的实践本性

1。道德在社会的实践协作中形成

道德不是从石头里蹦出来的,不是人先天就固有的,而是人在社会实践中历史地生成的,与人类实践有着难以割断的不解之缘。道德的起源,经历了一个从外在到内化,由盲目到服从到自觉遵守的过程。从道德起源的历史来看,道德的发生,除了人类社会对它的渴求而外,再没有更合理的理由。

人类道德的需要,来自于人类自身维持生产、分配、交换产品的共同秩序的需要。人是自然的存在物,更是社会的存在物。由单个人活动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人必然地要依靠集体合作与互助,才能更为有效地实现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变换,才能更好地生存和生活。起初,人靠本能、天然的秩序和彼此间的习惯性行为,就足以调整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并因此而产生对他人之爱和帮助他人的意愿倾向,并不需要有意识的道德规范来补充。但是,当生产进一步发展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纷繁时,天然的秩序已无法适应生产关系发展的进一步需要时,这时就需要相互间确立一系列的对自然、对劳动、劳动合作关系、劳动成果分配诸方面的一系列意识规范和行为规范,并随着劳动手段和劳动方式的改进而调整这些意识规范和行为规范。可见,调节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是人自觉的内在的需要,道德只能在人类的生产实践中产生,应其生存境况而产生,为了生活的秩序而存在。人类行为的道德准则,不过是人类生活共同行为的概括和表现,是对人类生活秩序的一种规定和要求。

不仅作为种族的人类之道德意识和规范是来自道德实践,而且个人的道德观念也是从他在与周围的人和社会组织形式的道德实践中学会了解并履行自己的伦理角色的。皮亚杰[11]以儿童的道德认识发生为模型,来研究道德观念的形成问题。他把儿童的游戏看做一个社会体系,儿童玩耍的游戏包括了一个非常复杂的规则系统,有它本身的一套法则和一套裁判规程。

通过观察,皮亚杰发现儿童遵守的大多数规则是他从成人那里接收来的,他是在这些规则已经充分完备之后才接受它们的,而这些规则的精细制定往往并不是和儿童有关联的,而是早期成人世世代代连续不断的活动结果。儿童并不是自己需要这些规则,而是因为游戏,就得把这些保证游戏得以顺利进行下去的规则接受下来。但是儿童通过规则的实践而形成了规则的意识,并且当规则不再外在于儿童而只依赖他们自由的集体意志时,这个规则内化为自己认为是“理当如此”的观念部分,自觉地加以遵守。儿童们熟练掌握以后,还可以为了方便或为了增加游戏的难度而修改规则,这更是一个质的变化,这是继早期的老人统治之后变成一个自立者和立法者。这时儿童便认识到法则存在的理由了。皮亚杰由游戏实践推到道德说: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和社会关系方面的变化,这种他律的道德规则便逐渐发展成自主的规则,即逐渐发展成为自律了。

由此,皮亚杰得出的结论是:社会约束只是一代人对另一代人所施加的压力,而协作乃是最深刻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社会是道德的唯一源泉。儿童的公正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服从(外来者)到平等(一员,参与),从平等而进至公道的发展过程(公道是其认识感受,已是伦理含义的),其原因就是协作。协作既应是理智的,又应是道德的。[12]

在社会道德现象中,道德是以现实道德关系范围内发生某种改变为结果的,意味着人们行为中有道德准则、道德规范和道德动机的实现。道德实践是显性的,其他无论是意识观念也好,原则规范也罢,尚都是思想范围中的事,是隐性的,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实现。倘若总是止于道德意识和规范层面而没有相应的道德实践,那么这些意识和规范只能是形式的、虚幻的、不切实际的、不真实的。道德的发展也是在实践中被推动的,固然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关系的改善是道德进步的基础,但直接促动道德现状的,还是非道德实践莫属,所谓“践履”“知行合一”,都是这个道理,强调要把道德品质付诸行动。

2。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内蕴含着两个含义:第一,作为规范手段,它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社会调节;第二,作为一种实践精神,它是人类自我完善的精神追求。这两种含义一是在工具意义上的,是手段;另一是精神层面上的,是目的。”[13]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调节是道德的特征,而道德的本质则不仅是规范手段,更是一种实践的精神。

在亚里士多德的学科分类中,将知识分为三种类型:哲学是理论的,为自身而被追求的;诗学是创制的,为创造和制造的;而伦理学则是实践的,是为行动的,其价值就在于指向行动,不是为了知识而是为了行动,是一种实践精神。道德是一种价值理想,是主体为满足自身精神需要的价值追求,如亚里士多德所言,道德主体不满足于自发的生活过程,也不去寻找德行与恶行的抽象标准,而是尽力使自己的活动服从自己的理想,使自己获得幸福和达到至善。作为一种主体自我完善的精神追求,实践精神是以践履意向为特征的,“它不同于理论意识、科学学说,不是以反映客观实在、重现自然或社会的图景为使命,不是以公式、公理来逻辑地再造现实世界,体现为真理或谬误;也不同于艺术以想象力的形式直观地把握世界,体现为美或丑;不同于宗教以幻想的、超人间的方式来理解世界,体现为信仰与否;实践精神是一种行动的冲动,是以指向行为为目的、要与人的行为方式相拥抱的精神活动,体现为善或恶。这是理论不满足于自身,要冲出自身的静观局限,解开自茧的束缚,投入到行动实现的腾冲一跃,这是理性的天性,是人类的一种自然趋向,也是把潜能、应当化为现实转变为实在的冲动。”[14]道德的实践精神特征,不仅蕴含了道德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精神的,还说明了道德之付诸实践,要有其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努力,它体现的是一种向往德性、践履美德的强烈意志倾向。

作为实践精神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结成的一种实践精神规定。它不仅来源于实践,而且又要回归于实践,指导和支配人的行为实践。道德的实践精神,并不是纯然作为内在的品性存留在个人的精神世界之中,更重要的是作为行动的理念,活生生地彰显在人的广泛的社会生活实践之中。它既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中产生、形成的,又充当人们的社会生活准则,为个体生命的积极行动,以冀协调、稳固和发展社会生活实践,保障其顺利进行,最终达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达至人的完善。

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不仅是个体超越其肉身存在的自然性、有限性进而于个体生命之价值存在的一种形式,也是个体超越其自身个体性存在,进而于社会、历史、人类的存在,进而于与历史、现实的他人“共在”的一种形式。“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个体生命置身于人与人共同的社会生活实践之中而获得的社会意识,道德的意义正在于以个体从人类历史、文化、传统中所习得的伦理规范和价值理念来协调个体的社会行为,协调个体与他人、社会、自然共在的方式。”[15]“价值呈现于关系,呈现于(我)与宇宙中其他在者的关系”[16],而“人不能持有关系,人只能实践它,践行它,于人生中践行它。”[17]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使个体对生命与世界关系的发现、认可,通过生命的自我实现,充实、彰显、确证自身的本质,实现自身在世界中的存在。

人生活在世界中,其中所蕴含的正是个体生命与世界的价值关涉。人作为道德的存在,总是意味着个体生命与世界之关系的不断敞亮,道德意识的拓展正是人与宇宙中其他在者关系、人与世界关系的拓展。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给个体在世界中的实践提供方向和动力,促进个体生命在与世界交往中的积极展现,调节个体的生命情态,使个体在世界中的行动成为有意义的行动,将道德作为实践精神深深融贯于个体生命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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