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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保障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第1页)

二、依法保障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依法保障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保证学校自主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方面,也是增强学校的办学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的必要条件,因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

(一)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动因

1。政府缺乏服务意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对学校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管理,学校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学校急需通过自主办学来满足不同地方、不同群体和不同行业的需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培养多样化人才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彻底,服务意识弱,长官意识浓,导致政府对学校的行政干预太多,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繁,影响了学校的自主办学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时效性。

2。高校缺乏办学自主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道路上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现象,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高校缺乏专业设置权。在高等教育阶段,专业设置权是高校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1998年《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指出: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并未充分享有这一权力,政府对专业设置采取的是大一统的管理,制定了统一的专业目录,学校开设专业必须纳入专业目录,并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高校缺乏专业设置权使高校不能及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调整旧专业,设置新专业,导致专业结构不合理,造成了资源和人力浪费的局面。

第二,高校缺乏科学研究权。我国虽然在高校科研权的规定方面很宽松,但在现实中该权利还是受到了种种限制。由于当前政府的科研经费有限,高校为了获得经费,往往在科研活动中顺从政府的意志导向,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研究的客观性,不利于学术的长远发展。

第三,高校缺乏财产管理和使用权。我国虽然在1998年《高等教育法》中就规定了学校的财产权,但高校的这种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政府在高校的财产的使用方面统得过多过死,教育部下拨的经费须经行政部门审批才能使用,而且只能专款专用[25],这便导致高校难以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财产,影响了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3。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

2009年11月,由中国教育学会高中教育专业委员会、安博教育集团、北京圣陶教育发展与创新研究院联合举办的首届安博教育高端论坛基础教育分论坛正式召开。本次论坛汇集了来自全国各地200多名中学校长,对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从中反映出我国的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的问题。

第一,高中缺乏财产管理和使用权。我国高中的办学经费由政府统一下拨,经费的使用和分配也受到政府的严密控制,学校不能独立管理和使用经费,从而限制了学校的自主发展。如一位来自河南的校长指出:“政府不允许学校挣钱也不允许学校多发钱,包括奖金、绩效工资等全由财政统一拨付,即便学校挣再多的钱也不准多发给教师,只能用于学校发展。但学校怎样发展校长没有自主权,只可以决定做什么,所涉及的东西必须通过政府统一招标购买,也只能购买政府指定厂家的产品。”

第二,高中缺乏人事权。我国高中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学校缺乏人事权,校长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教师由政府统一招聘,学校无权任命校长和聘用教师,正如一位来自北京的校长所说,“校长没有人事权,你看中的人,最后不批你,你丝毫没有办法”。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招聘有能力的校长和教师,更好地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三,中等职业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也缺乏办学自主权,管理过程被统得过多过死,收费标准和招聘教师都由行政部门统管,与企业合作办学也受到限制,导致办学机制不灵活,办学模式单一,不能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的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限制了学校的长远发展。

(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涵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26]。学校办学自主权是现行《教育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27]。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章程是指为确保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自主发展和管理的运行机制,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制度、各项重大原则等各方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点、规模、宗旨、体制、任务、法人代表、人事制度、课程与教学制度、招生制度和财务制度等。我国的《教育法》将学校章程列为办学的必备条件,把“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作为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必须按照章程自主设定办学目标、设置组织机构、确定岗位职责、聘任教职员工、开展课程教学、进行财务管理等。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另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工作的中心环节,学校必须根据国家设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按照学校的章程自主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分为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关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课外活动的组织等。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学校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根据自己的学校章程决定招生人数,进行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的原则是合理、公开、公平和科学。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的是免费教育,招生对象是所有的适龄儿童;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招生过程中要实行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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