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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学术自由的思想与历史遗产(第2页)

这个刺探和监视的系统以及其伴随的报告和审判,是不可能和学术自由携手并行的。它形成标准化的思想而非真理的追求。然而,第一修正案被设计来保护的,正是对真理的追求。……制宪者明白独断主义(dogmatism)的危险;他们也同样地了解,当心灵是自由的,当观念可以在它们引导所至的地方被追寻到时,力量便会产生。如果我们支持这个法律,我们便忘却了第一修正案所给予的这些教训。[26]

在两位大法官作为少数派的意见中,第一次将“学术自由”概念引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为依据。

联邦最高法院1952年对阿德勒一案的判决,终于在1967年的凯伊西安诉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KeyishianVs。BentsoftheUyoftheStateofNewYork)案中被推翻,最高法院重新认定“纽约公务员法”违宪。除此之外,大法官布雷南(J。Brennan)更在本案判决中强调了学术自由概念,他认为:

学术自由……不仅对教师,对我们所有人都有卓越的价值。这种自由是第一修正案所特别关切的,它不允许法律将特定正统观念的帷幕笼罩在课堂上。……课堂尤其是各种思想的市场。这个国家的未来依赖于经受广泛的思想交换训练的领导者,广泛的思想交换将在众多的不同观念中发现真理,而不能依赖只经受某种权威思想训练的领导者。[27]

虽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未明确保护学术自由,但是,在现在各级法院的判例中,它是保护学术自由最有力的宪法条款。[28]宪法中的其他一些条款,比如,第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29]中的“正当程序条款”,以及第九、第十修正案[30],都可以成为保护学术自由的依据。

但美国法学家德沃金(RonaldDworkin)提出,学术自由应得到比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更加广泛的保护。他认为,学术自由不应被看作言论自由在学术机构中的具体使用,这样做会掩盖学术自由的特殊性。从法律上说,宪法第一修正案仅仅用来抵制政府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而私人机构将言论自由限制作为雇用的前提,并不违宪。比如,职员由于公开诋毁他所在公司而遭到解聘,或者教会禁止它的牧师在讲坛上散布异端,法院不会认定这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意思,是公民可以不受障碍地公开自己的想法,而不意味着公民的言论总要得到社会和他们所在机构的支持。而学术自由要求的却是,“无论人们如何著书,如何论述,如何授课,某些机构都必须支持并帮助他们,这种自由比一般的言论自由更为有力”。[31]

二、中国

中国现代学术自由思想是与大学制度一起从西方引进的。但只要有学术研究和教育活动,学术自由就是一个问题,当然,在中国也不例外。

中国的学术史大致可以追溯至西周。在当时,学术主要集中于周王室,即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教育也主要掌握在王室手中,“政教不分,官师合一”。随着王室的衰落,学术下移至诸侯,特别是鲁、宋、楚等国,如孔子说“天子失官,学在四夷”(《左传·昭公十七年》)。事实上,由于春秋战国时代各诸侯忙于战争,学术更进一步下移至庶人,以至于私学兴起,造成百家争鸣、处士横议的局面,形成我国古代学术史上思想最为蓬勃、学术最为自由的时代。然而,及秦,禁私人讲学,焚书坑儒压制民间清议,恢复政教合一,民“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学术自由遭到极大的打击。及汉,虽废止了秦的许多严厉禁令,然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议,形成法定国家意识形态。以后之学术研究和教育,都很少能超出儒家思想的范围,及唐、宋,科举制度又使这种情况进一步加强。

儒术独尊,学术自由的空间就很小。一方面是统治者的压制,在各朝代统治都会使用暴力,对付那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相符合的言论,这经常使得知识分子在教育和研究中战战兢兢。比较典型的是“孟子冤案”。朱元璋看到《孟子》中“君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等言论,认为此“非臣子之言”,扬言“使此老在今日,宁得免耶?”遂下令国子监撤去孔庙中孟子配享神位。虽旋即恢复,但终耿耿于怀。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下令翰林学士刘三吾等删《孟子》中触犯君权独尊的语录85条,修成所谓《孟子节文》,颁行全国。

另一方面是学者的自我约束。自我约束可以看成是外在压力内化的结果。虽然《中庸》提出,在学习和研究中要“审问”“慎思”“明辨”,宋儒教人读书要善于怀疑,张载说“学则须疑”,张栻说“慎思审择”,朱熹说“熟读精思”,但辨析、思考、怀疑不能指向儒学的基本精神,例如对于诸如为什么要“忠”,为什么要“孝”,是不可怀疑的,不然就无异于禽兽了。宋儒在提倡“思”的同时,又特别强调“敬”。二程说“敬为学之大要”(《粹言》卷一),朱熹说“敬字工夫,乃圣门第一义,彻头彻尾,不可顷刻间断”(《朱子语类》卷十一)。何为“敬”?朱熹说:“敬是不放肆的意思”(《续近思录》卷一)、“敬只一个畏字”(《朱子语类》卷十二)。就是对儒学的基本精神保持一种敬畏。王阳明具有强烈的反传统思想,他说读书要为我所用,要有独立见解,“虽其言之出于孔子,不敢以为是也”,而是要依着“吾之良知”,通过思考才相信。但他同时认为,孝、悌、忠是人的天性,是良知赖以发生的根基,是不容动摇的。

一般认为,我国现代大学的建立,是以作为北京大学前身的京师大学堂为开端的。1912年,京师大学堂改制为北京大学,1916年12月,蔡元培获任校长,次年1月赴任。蔡元培执掌北大期间,提出并实践了学术自由思想。他说:“大学教员所发表之思想,不但不受任何宗教或政党之拘束,亦不受任何著名学者之牵掣。苟其确有所见,而言之成理,则虽在一校中,两相反对之学说,不妨同时并行,而一任学生比较而选择,此大学之所以为大也。”[32]蔡元培确实按照这种思想在北大网罗了大量思想各异而各有才干的教师。他学习德国的大学管理模式,1917年秋,在北大组建评议会,作为学校最高立法机构和权力机构,各科教授会也随即成立,成为我国大学“教授治校”的先声。

三、学术自由的含义

学术自由思想首先是德国文化的产物。在德文中,“学术自由”有不同的表达方式:“Wissenschaftsfreiheit”;“FreiheitderWissenschaft”;“akademischeFreiheit”。其中“akademischeFreiheit”一词是德国学术自由概念的传统用语,这个词最初仅指学生的“学习自由”(Ler),后来,它的含义扩展至大学教师的“教学自由”(Lehrfreiheit)。同时,“akademische”一词兼有“学院”“大学”“学术”等意思,所以,“akademischeFreiheit”也意指“大学的自由”。而自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以来,“Wissenschaftsfreiheit”“FreiheitderWissenschaft”则一直是德国宪法学上的用语。英文中“academi”译自德文“akademischeFreiheit”,日文“學問の自由”和中文“学术自由”英译为“academi”,德译为“akademischeFreiheit”或“Wissenschaftsfreiheit”。[33]

所以,学术自由就其历史含义来说,至少包括四个方面:大学的自由(大学自治)、学者个人学术研究的自由、大学教师的教学自由和大学学生学习的自由。当然,这四个方面的含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经历了一些变化。

在欧洲,大学自治比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的历史更为悠久。中世纪大学有较高程度的自治,但是,那里的教师却没有多大程度的学术自由。事实上,在一些时候,大学自治可能会压制教师的学术自由。德国哈勒大学的创立,在当时就是为了打破传统大学内部的思想和学术封闭,将大学从中世纪权威思想中解放出来。在随后的一段时期,大学自治和教师的学术自由在实践中基本上实现了平衡。然而,20世纪中期之后,大学自治受到一些怀疑,而教师的学术自由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可以看出,大学自治与教师的学术自由,并非完全一致。

中世纪大学有“学生大学”和“先生大学”两种。前者以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为代表,南欧的多数大学属于此种类型。这些大学主要由学生出任校长,主管校务,教授的选聘,学费的数额,学期时限和授课时数,均由学生决定。后者以巴黎大学为代表,北欧的多数大学属于此种类型。这些大学由教授出任校长,掌管校务。学生的学习自由尚早于教师的教学自由。德国的近代大学一般继承了学生学习自由的传统。不过,在今天,关于学生的学习自由也有很多的争论。

学者个人学术研究的自由,最符合中文“学术自由”的意思。所谓“研究”,意味着以自然或社会问题为对象,采用符合学术规范的方法,探索新知识。研究的目的是发现真理,但是,是否发现了真理,并非判断学者的活动是否为研究活动的标准,研究是一个过程。所谓“研究的自由”,就是学者个人(或者研究小组)在选择研究对象,确定研究目的,选择研究方法,设计研究过程,以及研究活动实施过程中,不受外部的规定、人员和机构的约束。学术研究的自由,也应包括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自由。

今天人们所谈论的“学术研究的自由”,所包括的范围已经不限于科学研究领域,也伸展到文艺创作和技术发明领域。文艺创作的方法和目的不同于科学研究的方法和目的。从根本上说,文艺创作是一种表达行为,它的目的未必是发现真理,创作过程中未必采用合乎逻辑和实践的方法。技术发明的目的也未必是发现真理,而是利用科学研究的成果创造出符合人们要求的产品。

不过,学术研究的自由,一般不包括那些以获得报酬为目的的研究和受委托的研究,这些研究的委托人,以及为研究提供经费和报酬的人(或机构),当然可以为研究设定目的和对象,也可以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限制研究者公开发表他们的研究成果。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现在一般认为,学术自由也包括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教师在社会中公开发表言论的自由。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是中世纪大学的传统。但是,在现代社会,随着学校自治范围的缩小,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范围也在缩小;而且,在现代学校校内管理制度中,行政系统发挥的作用不断扩大,更进一步侵蚀了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范围。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度和途径,一般在各校的章程等有关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现在人们遇到的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自由问题,多是教师批评学校的政策或管理者,而受到处分的情况。学术自由的支持者一般都认为,教师批评学校的政策和管理者,属于学术自由的范围,应该得到保护。

教师在社会中发表言论的自由,应受到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条款的保护。然而,在多数国家,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条款,是对抗政府的,是说公民在社会中公开发表言论,不会受到公共权力的阻挠,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条款一般不能保证,一个人在社会中发表任何言论,都不会被雇佣他(或她)的机构解聘,那么,教师是否能够以学术自由为由,要求不会因此而被解聘呢?1940年,AAUP发表的题为“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职的原则声明”文件中坚持,教师“作为公民讲话、写作时,应不受学校检查或专业的限制”。[34]

但是,大学教师就自己专业以外的社会问题发表言论时,只是享受其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并不享受在此之外的格外保护。现代社会一向尊重学术权威,大学教师对公共问题的意见,往往被公众授以权威的光环,并可能被视为其所在机构的意见,而事实上仅是他(她)个人的、非专业和非权威的意见。学者不节制地就专业以外的公共问题在公众领域发表意见,可能使社会和公众受到伤害。所以,AAUP在坚持大学教师不应因为其作为公民就公共问题的言论而受到学校的检查和限制的同时,提醒大学教师:

一位有学术素养的学者应切记,社会大众会根据他所言去判断他的专业与所属机构,所以他随时应保持恰当的言论,适度的自制,必须尊重他人的意见,并且尽其所能显示本身并非所属机构的代言人。[35]

哈佛大学前校长洛厄尔认为,教授在校园内发表非其本行的观点,不受学术自由的保障;而在课堂外发表非属其本身专长领域的言论,虽然是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却不值得鼓励。因为公众总是将其与其所服务的机构连在一起,误认为他的意见代表大学立场。

保护学术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真理,这是学术自由的传统的辩护理由。密尔对学术自由进行了最完整的传统性论辩。重温密尔150年前的论辩,对今天的社会来说,或许也是十分有益的。[36]

密尔说:“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罪恶。”[37]

在一些人看来,有些意见确实是荒谬的。比如,在爱因斯坦之前,有人告诉你,时间是可以倒流的,或者在哥白尼之前,有人告诉你,地球是绕着太阳转的,你肯定认为这个人在讲科幻小说;如果这个人非常认真地坚持他的意见,你可能会认为遇到了一位妄想症患者。许多人都知道,每个人都可能犯错误,但是,很少人考虑对自己可能犯错误采取预防性措施,更少人会想到,他们感觉十分确定的意见可能正是他们所犯的错误。这使得当别人批评他们十分确定的意见的时候,他们通常不是首先想到自己的这种意见错误的可能性,而通常很少犹豫地认为是其他人错了。如果他们没有怀疑自己意见的真确性,并且认为与自己意见相反的错误意见的传播对社会很有害,他们也有合法的权力禁止这些意见的传播,如果碰巧他们又很有社会责任心,他们通常会这样做,而且多半还会为自己的行为而感到自豪。

如果是这样,我们不能怀疑这些人的正直,但他们的正直并不能使他们完全免除犯错误的可能性,事实上,在人类历史上,正直的人也犯过许多错误。一些因思想原因被处死,被压制,被攻击的人,后来被证明是正确的,但是,也不能说处死他们,压制和攻击他们的人,都是出于卑劣的目的和阴谋。然而,这些人可能出于高尚的目的而采取的迫害行动,却可以延缓真理的发现许多年,以致拖慢人类历史发展的步伐许多年。在路德之前,宗教改革就爆发过许多次,都被镇压下去了;在1978年以前,我国社会(甚至政权的领导层)中也不是没有改革的思想,他们也被压抑到了“寂静无声的地步”,我们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压抑行为阻碍了历史的发展,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压抑行为所造成的甚至更为严重的损害,是它们可能熄灭人们追求真理和进步的热情。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新思想可能受到压制的时候,他们可能就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思想;当人们意识到对真理的探索和对改革的追求可能受到压制的时候,他们可能放弃自己的努力。“只要哪里存在着凡原则概不得争辩的暗契,只要哪里认为凡有关能够占据人心的最大问题的讨论已告截止,我们就不能希望看到那种曾使某些历史时期特别突出的一般精神活跃的高度水平”[38]。如果世界上那些最有才华的思想家不敢勇敢地追求独立的思想,如果世界上的大多数人都安于当前的情景,谁能计算人类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呢?

任何一个真理,都有一个复杂的论证和检验的过程,人们要深刻地掌握真理,不能仅仅了解真理的结论,还必须了解真理的论证和检验过程,并且仔细审查这个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审查每一个论据的可靠性,考虑各种不同的可能性,如此,才可以说真正地掌握了真理,才可以将它准确地运用于实践中。如果真理的根据被忘掉了,真理的意义也通常会被忘掉。一些人提出与现存真理不同的意见,正可以帮助人们认识真理及其论据的可靠性。无论人们相信什么,他们都必须学会面对反驳时为自己相信的东西作辩护。这不仅可以使他们更为坚信自己的信仰,而且可以训练自己的智力和判断力,使他们在新的情景中少犯错误。

不难看出,密尔的论辩是功利主义的。事实上,1915年AUPP的“宣言”也是以功利主义的方式论证学术自由的必要性。卓越的美国学术自由史教授沃特·麦兹格(WalterMetzger)将这个“宣言”描述为:“1915年,在性格与信念上都是功利主义的理论家并没有将学术表达的自由看作一些抽象的权利,而是把它们看成是当时公众对大学需求的必然结果。这些大学将不断增加人类知识、培养为公共服务的专家以及增加对合格学生届时授予学位功能的大学公共需求的结果。”[40]“宣言”的起草者把大学描述为“智力实验站”。在那里,新观念可以萌生,其果实可以成熟。这些果实起初对整个社会来说可能有些苦涩,但到最后可能意外地成为国家和这个世界所接受的知识食粮的一部分。[41]

在多数情况下,功利主义的论辩非常有力,现在多将这种论辩当作学术自由最重要的依据。但是,我们也将可以看到,在面对另一些情况时,功利主义的论辩可能就不是十分有力了。对学术自由的功利主义的辩护是必要的,而且一般来讲是有效的,但是这样的辩护仍然是不充分的。

一些言论和观念几乎没有真确的可能性,我们可以在它彰示的错误中加深对真理的认识,而且在与它们的辩论中,也可以训练我们的智力和判断力。但是如果这些言论和观念不仅没有真确的可能性,而且它们彰示的错误也无助于加深对真理的认识,也看不出与它们的辩论可以增加我们的智力和判断力,又应该如何呢?是不是就要限制这些言论和学术活动的自由呢?比如,对于新法西斯主义者,对于色情文学作家,对于种族主义者,是不是要限制他们的言论和学术自由呢?在一些民主国家,宪法并不允许政府限制这样做。

那么,如何为学术自由提供进一步的辩护呢?美国宪法学家德沃金认为,不能仅仅将学术自由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偶然性和投机性”上,必须将对学术自由的辩护与更深层次的东西联系在一起。他以自己的伦理个人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为学术自由提出一种道德辩护。[42]

德沃金认为,对学术自由的践踏,不仅是对学者的侮辱和伤害,而且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种危险,因为它削弱了独立性文化,并使这种文化所保护的理想失去价值。独立性文化正是伦理个人主义的基本内容。伦理个人主义强调,每个人都有尽力达到成功人生的责任,且这是一种个人责任,即“每个人从个人信念的感受出发必须对何为成功人生做出自己的判定”。独立性文化的对立面是服从的文化,在服从的文化中,真理是植根于坚如磐石的传统,或者植根于掌握政权的政治集团,或者植根于教会的宣言,或者植根于多数人投票制。服从的文化是极权主义的认识论。而在德沃金看来,“伦理个人主义是深藏于政治自由主义的机构和态度背后的启示。它支撑蕴涵着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中有关自由信念的核心。”

接受伦理个人主义需要同时接受随之而来的责任。首先,人们有责任不公开宣布他人的信仰为谬误,这是对他人信仰的尊重;其次,承担一种更为积极的责任:人们有责任公开表明何为他所相信的真理,作为自由社会的公民,当我们的社会必须做出集体决策,而我们又相信我们的信息和意见应该得到考虑时,保持沉默是错误的。这对于自由民主社会来说,显然是十分重要的,德沃金的伦理个人主义是自由民主社会的伦理学。

在伦理个人主义中,教师(特别是大学教师)和学者有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首先是示范式的,即他们必须去发现他们认为重要而真实的东西,甚至在这个过程中不限于符合他们所教授的学生的最佳利益。“这是一种对真理的纯粹的责任,从这一角度看,这是一种最接近于使他的生活符合他自己信念的责任,而根据伦理个人主义的理想模式,这种责任是一种职业责任可达到的我们每个人所具有的最基本的伦理责任。”

公共教育应该为塑造社会独立性文化服务,而学术自由在其中承担特殊的角色,因为公共教育能为人们具有的个人信念的生活提供鼓励和技能,否则,它几乎必然成为服从文化的发动机。学术自由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因为在一个自由的学术界里,伦理个人主义的榜样和功效会得到发扬光大,没有一个其他领域能像学术机构那样,在那里,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如此清楚和明确地得到规定,这便是:寻求、传播并教授他们所认识的真理。学者为这种责任而存在,并且仅仅为它而存在。独立性文化将治学珍视为‘为治学而治学’,因为这样的研究也是为了文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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