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营利性大学的发展冲击了人们传统的高等教育观念,《大学商务》(UyBusiness)杂志载文告诫说:“无论做什么,只要轻视菲尼克斯大学奇迹就是件危险的事。”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院长阿瑟·来文(ArthurLevine)说:“菲尼克斯大学预示着高等教育领域即将到来的一场革命。”[21]
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私立高等教育发展方兴未艾。至2006年5月15日,承认学历的民办高校全国共有275所;至2006年11月16日,全国共有独立学院317所。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是我国目前两种不依赖公共财政、完全从高等教育服务市场获得资源的高等教育形式,前者由私营组织建立,后者由私营组织与公立高校合作经营,私营组织提供资金,公立高校提供管理和部分教师资源,并收取管理费用。
“高等教育服务市场”是一个真正的市场,而不是“比喻”“象征”意义上的市场,这个市场与其他的服务市场,并无本质的区别。参与这个市场的,一方是以通过为提供顾客满意的服务来赚取利润的企业;另一方是购买服务的顾客,两者缺一不可。但在我国,这个市场的形成和健康发展,遇到了法律障碍。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依据本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四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第三条第一款)。这些条款限制了我国高等教育服务市场的发展。
私人或私人机构的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一种是捐赠,一种是营利。捐赠教育是一种慈善行为,不求回报,是高尚的,但政府不能期望所有的人都“大公无私”,不能要求所有进入教育领域的私人资金都不求回报,这也不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私人资金以营利为目的进入教育领域有损于公共利益,无论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教育的角度,政府都不该限制私人资金进入教育领域营利。《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继承《教育法》民办教育为公益事业的原则的同时,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五十一条),被解释成是“考虑中国国情”“考虑到投资者的心理,鼓励投资者办教育”等,而在我们看来,实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抵触。
我们认为,应打破限制高等教育服务市场发展的法律障碍,允许私人资金进入高等教育服务市场赚取利润。为此,还要有配套制度。
第一,将营利高等教育机构和非营利高等教育机构分开管理。非营利高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民办,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都应免税,在土地使用及其他方面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政府都应以公共财政提供资助,对私人资金进入非营利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表彰,同时,也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管制度,保证学校的所有资金用于学校的教育事业,任何资金不得获得收益。而对于营利的高等教育机构,在接受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的约束的同时,主要受商业法或企业法的约束,要依法纳税,公共资金不得给予资助,不能享受政府给非营利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政府也有责任像保护一般企业和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样,保护营利教育服务机构和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2]
第二,对于各类高等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认证工作。如果对营利的高等教育机构按照商业法进行管理,私人资金进入这个领域,开办这种机构,政府就不应通过审批的方式对其审核,而应该像私人企业的成立一样,只需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当然,取消对进入资格的审批,无法保证每个进入者都能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其实这并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市场中,昂贵的高质量服务有其客户,廉价的低质量服务也有其客户,没有客户的服务提供商只能退出市场。政府应该对这些高等教育服务提供者开展认证,并将认证的结果向社会公布,供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提供者时参考,供各种机构招聘人员时参考,当然,也可以像法国一样,规定公共财政支持的机构只能招聘在经过认证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人员。非营利高等教育机构也要获得政府的认证。对不同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的认证,应坚持相同的标准,既对各种性质的机构公平对待,又要保证通过认证的机构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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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参看菲尼克斯大学网站http:。phoenix。edu。
[21][美]理查德·鲁克。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的崛起[M]。于培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5-26,43-46,97。
[22]2005年,广州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分开管理的思想: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专家认为,这是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满足了现在社会上对教育不同层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