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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与法律法规(第3页)

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详见附录5)

7.《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制定,经国务院同意并转发: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计划采取的主要措施:①扩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规模。②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③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④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⑤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⑥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详见附录6)

(三)国家有关随班就读方面的政策

随班就读是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有机结合形式,也是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办学方式。我国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是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

随班就读相关政策、法律和实践的大致发展过程如下:

1986年9月国务院转发《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提出特殊教育的“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1988年11月,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

1990年起国家教委先后五次召开了全国或部分省市随班就读工作的现场会、研讨会。

1990年首次公布、于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首次公布、于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也对随班就读做出具体规定,使得随班就读教育形式的实施有了更切实的法律根据。

1994年,国家教委在江苏盐城召开了全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会议,盐城会议总结前几年随班就读工作的经验,概括为“学前培训是基础,倾注爱心是关键,科学实践是根本,家庭配合是保证”[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第二十一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融合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

教育部2011年修订的《残疾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是最为集中规定随班就读工作的行政法规,它的任务是落实国家基本法和相关法规以及国家中长期发展纲要。该管理办法的第五条明确了“精神残疾(包括孤独症)”,使得“精神残疾”和“孤独症”的关系变得明了,这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阶段性的重要意义。(详见附录7)

(四)国家在自闭症儿童教育方面的有关政策

目前我国极度缺乏针对自闭症儿童教育的政策。原则上讲,既然自闭症已经被纳入了精神残疾的范畴,那么我国所有适用于残疾人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也都适用于自闭症个体,同样也适用于自闭症儿童。下一步我们非常需要明确地、有系统地出台针对自闭症个体的专项政策、法律法规,并且明确实施的方法。

我国现有义务教育法条文中的规定对于自闭症所列不够明确,现实执行当中容易造成疏漏。普通学校甚至培智学校只考虑弱智学生而把自闭症儿童排斥在校外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个法律缺陷在教育部2011年修订的《残疾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中有很好的修正,提法变为“随班就读对象是指所有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包括脑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包括孤独症)、多重残疾等残疾人。”义务教育法在以后的进一步修订当中,应当相应调整第十九条规定,明确对自闭症儿童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出保护。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中提到,“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孤独症”的提法得到了明确,在政策上这是进步。可是,如果考虑到自闭症是一个谱系障碍,程度从重到轻跨度很大,特征不同,表现各异,对于重、中、轻度的自闭症儿童应该区别对待,应当安排适合他们的个别化教育形式,也许“自闭症”与其他重度残疾的并列略有不妥,需要在未来的政策中加以修正。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提出,“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值得注意的是“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排列的妥当性问题,以及与“视、听、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法律关系,在规定上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便实施。

从“八五”计划开始,国务院已经连续制定了五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目前,政策、纲领性文件的落实都在进行中,我们期待国家进一步加强完善自闭症儿童教育政策并切实予以落实。

《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指南》(2010年)强调了“为及时发现、规范诊断儿童孤独症,为其治疗和康复赢得时间”。在全国征求了部分医学专家的意见,以使医务人员掌握科学、规范的诊断方法和康复治疗原则,并能指导相关康复机构、学校和家庭对患儿进行正确干预,改善患儿预后,促进患儿康复。

常用筛查量表推荐ABC,CABS。

常用诊断量表推荐CARS,ADOS-G,ADI-R。

发育评估的量表推荐丹佛发育筛查测验(DDST)、盖泽尔发展诊断量表(GDDS)、波特奇早期发育核查表和心理教育量表(PEP)。常用的智力测验量表推荐韦氏儿童智力量表(WISC)、韦氏学前儿童智力量表(WPPSI)、斯坦福-比内智力量表、Peabody图片词汇测验、瑞文渐进模型测验(RPM)等。

诊断标准推荐参照ICD-10中儿童孤独症的诊断标准。

儿童孤独症的治疗以教育干预为主,药物治疗为辅。因儿童孤独症患儿存在多方面的发育障碍及情绪行为异常,应当根据患儿的具体情况,采用教育干预、行为矫正、药物治疗等相结合的综合干预措施。

干预原则:早期长程、科学系统、个体训练、家庭参与。

儿童孤独症的预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诊断和干预的时间,早期言语交流能力,病情严重程度及智力水平,有无伴发疾病。(详见附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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