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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闭症相关研究综述(第3页)

D**-Ⅳ(1994):

1.在以下(1)、(2)、(3)三个项目中符合6条,其中在(1)项符合至少2条,在(2)项和(3)项中至少符合1条。

(1)在社会交往方面存在质的缺陷,表现为下列中的至少两条:

①非言语交流行为方面存在显著缺陷,例如目光对视、面部表情、身体姿势和社交手势等方面。

②不能建立适合其年龄水平的伙伴关系。

③缺乏自发性地寻求与他人共享快乐、兴趣和成就的表现,例如不会向他人显示、携带或指向感兴趣的物品或对象。

④缺乏社交或情感的相互关系。

(2)在语言交流方面存在质的缺陷,表现为以下至少1条:

①口语发育延迟或缺乏,且并没有以其他交流形式例如身体姿势和手语来代替或补偿。

②拥有充分语言能力的患者表现为缺乏主动发起或维持与他人对话的能力。

③语言刻板和重复或古怪语言。

④缺乏适合其年龄水平的假扮性游戏或社交模仿性游戏。

(3)行为方式、兴趣和活动内容狭隘、重复和刻板,表现为以下至少1条:

①沉溺于一种或多种狭隘和刻板的兴趣中,在兴趣的强度或注意集中程度上是异常的。

②固执地执行某些特殊的无意义的常规行为或仪式行为。

③刻板重复的行为,例如手的挥动、手指扑动或复杂的全身动作。

④持久地沉溺于物体的部件。

2.在以下三个方面至少有一方面的功能发育迟滞或异常,而且出现在3岁以前。

(1)社会交往

(2)社交语言的运用

(3)象征性或想象性游戏

3.无法用雷特综合征或儿童瓦解性障碍解释。

D**-5(2013):

患者必须符合以下1、2、3、4、5项标准。

1.在各种情境下持续存在的社会交流和社会交往缺陷,不能用整体发育迟缓解释,符合以下所有3条:

(1)社会—情感互动缺陷:轻者表现为异常的社交接触和不能进行来回对话,中者对兴趣、情绪和情感的分享以及社交应答减少,重者完全不能发起社会交往。

(2)用于社会交往的非言语交流行为缺陷:轻者表现为言语和非言语交流整合困难,中者目光接触和肢体语言异常,对非言语交流的理解和使用缺陷,重者完全缺乏面部表情或手势。

(3)建立或维持与其发育水平相符的人际关系缺陷(与抚养者的关系除外):轻者表现为难以调整自身行为以适应不同社交场景,中者分享想象游戏和结交朋友存在困难,重者明显对他人没有兴趣。

2.行为、兴趣或活动内容形式狭隘、重复,至少符合以下两条:

(1)语言、运动或使用物体刻板或重复(例如简单的刻板动作、回声语言、反复把弄物体、说古怪独特的句子)。

(2)过分坚持某些常规以及言语或非言语行为的仪式,或对改变过分抵抗(例如仪式行为,坚持同样的路线或食物,重复提问,或对细微的变化感到极度痛苦)。

(3)高度狭隘、固定的兴趣,其在强度和关注点上是异常的(例如对不寻常的物品强烈依恋或过分沉迷,兴趣过于局限、持久)。

(4)对感觉刺激反应过度或过低,对环境中的感觉刺激表现出异常的兴趣(例如对疼痛、热、冷感觉麻木,对某些特定的声音或物料出现负面反应,过多地嗅或触摸某些物体,沉迷于光线或旋转物体)。

3.症状必须出现在儿童早期(除非社会要求超过有限的能力,否则可能不会完全地表现出来)。

4.各种症状组合起来限制和损害每天日常的生活。

5.这些症状不能用智力障碍(智力发育障碍)或整体发育迟缓更好地解释。智力障碍和自闭症谱系障碍常常并发,诊断自闭症谱系障碍和智力障碍的合并症,对社交沟通的预期应低于一般发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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