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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当代美国高等教育评估历史与制度(第1页)

第一节当代美国高等教育评估历史与制度

相比欧洲的英国、德国等国,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较短,甚至许多地方还有德国和英国高等教育的“影子”;但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美国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大国与强国,并形成了本国高等教育的特色。美国高等教育评估促进了本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也形成了自己的传统。

一、当代美国高等教育评估历史

如果把1636年创建的美国第一所大学——哈佛大学视为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开端,那么美国高等教育的历史也不过400年。在较短的时间里,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从当代开始,美国逐步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第一大国和强国。由于美国州的历史相比国家历史更长,高等教育管理的分权特征突出,这是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特色之一。

(一)当代美国高等教育发展概况

在政体上,美国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是一个没有绝对权力中心的国家。1791年美国宪法第10修正案规定:凡本宪法规定又非各州所禁止的事权,皆归属各州和人民。这意味着,教育管理权归属各州,联邦政府无权直接干涉高等教育事务。联邦政府只能通过立法、资助等方式间接影响高等教育。美国教育管理体制采用的地方分权制一直延续至今。

联邦教育部设中学后教育办公室,专门负责高等教育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政策,指导、协调有关资助项目,为高等院校的学生提供帮助和支持。中学后教育办公室下设政策、规划和革新部、学生资助项目部和高等教育项目部3个机构,通过项目划拨教育经费,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此外,联邦政府通过资助教育研究和教育统计,建立全国教育信息体系;设立和管理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项目,资助学生特别是贫困家庭和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通过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来影响高等教育;通过立法和授权方式,成立专门委员会,对教育项目的管理提出咨询意见,对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报告,以此来影响高等教育的政策走向;通过审批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如全美高等教育管理委员会、师范教育论证委员会等,影响联邦资助政策和高校的地位与信誉;通过研究人员奖学金、资助金、合作协议、合同和咨询协议支持大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教育。

在美国,实行以州政府管理、统筹、协调为核心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由于各州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以及各州高校的发展、布局、性质和类别、办学规模存在差异,因而形成了多样化的高等教育体制。但总体上讲,大多数州设立协调委员会或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规划本州高等教育的布局、审批高等院校的创立和所授学位,颁发办学执照、审核批准大学新专业、评价大学已有专业,提供高等教育信息和咨询服务等。美国学者格利在评价美国州管高等教育机构时说:“一方面被州行政和立法机构看作管理高校日常运作的政府分支机构;另一方面,被高等院校看作向政府反映其需要、帮助高校获得经费的机构……州协调机构在把大学的意愿反映到政界和把政界的要求转变成合理的政策之间,发挥了重要的协调作用。”[1]

美国高等院校有高度的自主权。大学的自治基本包括自主分配校内经费、自行制定入学条件和标准、聘用教师、确定教学内容和学位标准等。董事会是高等院校管理的传统模式,决定学校的重大事宜。对大多数院校来说,挑选董事会成员的程序在学校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公立院校的董事会成员由州政府任命或选举产生。20世纪90年代之后,许多高校董事会扩大其成员的代表性,以反映学校学术和社会环境的多样化。相对而言,美国私立大学比公立大学更具有自治权,因为私立大学的经费一般来自学费、慈善组织或个人的捐款等,政府对其制约和管理较公立大学更少。

在美国,民间组织和公益性、商业性社会组织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教育专业协会组织,如有1600所高等院校会员单位的“美国教育协会”、基金会(如福特基金会、卡耐基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凯洛格基金会、麦克阿瑟基金会)、跨校与跨地区组织(如东南部14州参加的南部教育委员会、西部13州参加的西部洲际高等教育委员会、东部6州参加的新英格兰高等教育委员会、中西部7州参加的中西部高等教育委员会)在加强政府与高等院校、高等院校之间联系、资助高校科研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当代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的产生与发展

由于美国的高等教育管理权在州一级,而各州对高等教育管理模式也不完全相同,有的州管理比较具体,有的州管理比较宏观。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各州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不一,办学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

19世纪下半期到20世纪初,联邦政府颁行了《莫里尔法》《海奇法》《史密斯-来沃法》等一系列法律,给美国高等教育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这种大发展直接表现为高等院校数量的迅速增加、规模的快速扩张以及高等教育结构的急剧变化,也给整个高等教育领域带来了无序和混乱。[2]社会和院校不得不关注高等教育质量保证问题。同时,自由市场经济的发达以及“始终对国家存有戒心,人们更加信赖自发的民间组织”[3]的文化传统,使得美国很少依赖政府,而是更多地依赖自愿性组织的社会力量来解决社会问题。

基于以上背景,有助于保证美国高等教育质量的各种民间认证机构逐步发展起来。认证主要分专业认证和院校认证两种。专业认证通常与专门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联,由专业或职业认证机构来实施,主要对高等院校内各学科领域的专业或学院进行认证,还包括对单一学科的高校进行认证。专业认证组织极为专门化,例如,医学教育中除了整体的医学院认证机构外,还有骨科、儿科、牙科等分枝学科的认证机构。因此,美国专业性认证机构名目繁多,且各机构覆盖的学科范围大小不一,是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中数量最多的一类认证机构。

还有一些特殊性质的院校,由圣经学院认证协会(AgAssoofBibleColleges,AABC)、远程教育与培训认证委员会(Agissioaicil,ACDETC)、独立学院认证委员会(AgdepeCollegesandSchools,ACICS)、高级希伯来语和塔木德经学馆协会(AssoofAdvanidTalmudicSchools,AARTS)、美国和加拿大神学院协会(AssoofTheologicalStheUesandada,ATS)、基督教学院协会(TransnationalAssoofCollegesandSchools,TACCS)6个全国性认证机构来认证。[4]

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种类繁杂、数量众多。因此,存在着由谁来保证这些认证机构的认证质量的问题。在美国,有两种高等教育认证质量外部保证机构。一种是非官方的美国高等教育认证行业的协调机构或理事会或委员会;另一种是官方的美国教育部,分别开展对高等教育认证机构的行业认可或官方认可工作。认可(re)是外部保证机构对认证机构进行高等教育认证质量外部保证最主要的方式。表2-1罗列了在美国高等教育评估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

表2-1美国高等教育评估大记事[5]

续表

经过多年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和比较认同的高等教育评估组织主要有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cilfherEduAccreditation,CHEA)等机构。它是在中学后教育认证委员会(COPA)解体后,在临时性的全国高等院校认证决策委员会(NPB)和高等教育认证认可委员会(CORPA)的基础上,在美国高等院校校长建议下于1996年成立的。由全美60多个认证机构和3000多所高等院校共同组成,是一个非营利、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理事会由15人组成,其中6人组成执行委员会(3人来自认证机构、3人来自高等院校)。常设机构有10名专职人员和2名兼职人员,包括主席、主席助理、项目协调员、网管、财务及一般工作人员等。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CHEA的组织机构由高等院校和认证机构两方面成员组成,它们共同协调全美的各类认证活动。具体而言,由CHEA对各类认证机构进行资质认可,各类认证机构对高等院校进行整体认证和专业认证,但认可标准、认证政策以及相关问题的研讨、信息发布等活动则由理事会共同决策和协调安排。同时,认证机构又要接受政府的认可,有的高等院校还要接受政府的学科评估,见图2-1。

图2-1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CHEA是一个自愿结成的群众团体,职能主要有:一是提高学术质量。确认认证机构有推动提高学术质量的标准,并与院校宗旨的框架相适应。二是向社会公证。代表公众审核教育努力的结果,证明其是否与公众和高等教育界的愿望相一致。三是鼓励改革和完善。确认认证活动能鼓励院校和项目进行有目的的改革和完善,并推动持续的发展变化。其重要职能如宗旨中所言:“通过认证机构的正式认可,推动高等教育学术质量的提高,从而服务于学生及其家长、高等院校、资助单位、政府和雇主。协调认证机构的工作,并促进其加强自我管理。”此外,CHEA还调解会员之间的矛盾、出版认证信息、就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组织研讨会和召开年会等。

在CHEA组织系统内,其运行机制主要通过认可和认证这两种形式来维持这一群众团体的运转和行业自律,从而实现组织自身的目的。该组织系统运作的外部动力,主要源于政府的教育项目资助和事业拨款。凡经政府认可的认证机构,其认证结果被看做政府拨款和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这样的政策机制也加强了认证机构、高等院校和政府相互之间的联系。到2003年为止,在美国大约有8个地区性和13个全国性院校认证机构以及76个专业认证机构,在这近100个各类认证机构中,接受CHEA或联邦教育部USDE认证的机构数大约各占总数的60%,其中有近30%的机构接受了“双重”认可。

CHEA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仅仅表明认证机构满足了CHEA的认可标准——行业性质量规定。联邦教育部对认证机构也进行认可,但认可的目的是通过这些机构认证的院校来满足参与联邦项目(如学生资助)的要求。CHEA认可的准则分资格条件和认可标准两部分:资格条件主要有8条,其中要求认证机构是非政府性质的、独立的;所认证的院校和专业具有合法的学位授予权;以保证和提高高等院校的教育质量为宗旨;公开阐明其决策程序、认证范围、认证层次和评估准则;不会受被认证学校及资助单位的影响;具有公正的申诉程序等。认可标准主要有6条,包括推动学术质量的提高;向社会进行教育质量公证;鼓励有目的的改革和完善;采用恰当和公正的决策程序;对认证实践进行元评估和持续改进;具有充足的资源。

(三)当代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经验

1。依靠与监督中介评估机构

美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地方分权以及美国私立高等教育发展非常发达,高等教育评估方面也如此,高等教育评估机构众多且种类繁杂。美国政府正是利用这一传统,充分依靠中介评估机构,而不是依靠国家行政机构来对高校实施评估。这些评估机构,它们或以高等学校为平台,或以专业协会为平台,在长期的高等教育评估实践中逐步建立了自己的评估标准和形成自己的特点。依靠中方评估机构,其前提是必须对它们具有信心。因此,政府不干涉评估组织的专业活动是前提,从而使评估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为了能够提高评估机构的权威性,政府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加以采信,在政府实施资助学校计划时,尽可能利用评估机构的评估信息来决策,而不再搞一套其他的评估来实施资助。依靠中介评估机构,政府并不意味着对评估机构的工作与活动不闻不问。政府的作用应体现对评估机构的监督上,具体来说是对评估机构的认可上。如美国教育都有自己的一套认可标准和要求。它要求对各评估机构每5年进行一次认可,并向“全美院校质量与整合顾问委员会”推荐,再由委员会决定是否认可该认证机构。否则,该机构将被注销。

2。评估标准多样化

美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明显特色是分权化和多样化,高等教育已发展成一个多类型多层次的、竞争的、非中央集权管理的庞大体系。学校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不受国家的控制。高等院校完全按自己所选择的方式面向社会的需求办学,一所学校只要有稳定的生源和财源就可以生存下去。由于各校办学目标不尽相同,课程各式各样,教学软硬件的条件以及管理水平也有一定的差别,造成办学质量上差异较大。这也客观要求评估标准必须多样化。

美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充分考虑到各类别各层次学校的特点,鼓励认证标准的多样化和特色化,促进高校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逐步提高办学质量。其评估认证最主要的目的:一是确认一所学校或一个专业是否达到所要求的标准;二是帮助薄弱的院校建立自我改进的目标并推动院校不断提高。由于每所学校的基础不同,办学目的也不尽相同,为促进高校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逐步提高教育质量,满足社会要求,不设统一认证标准,将有助于促进高校发展的多样性。

3。高校自愿参与评估

美国高等教育评估采取的是高校参与认证的自主和自愿原则,高校是否参与认证也取决于高校自身,政府不强制要求高校参与认证。在高校自愿基础上参与认证充分尊重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这是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点之一。如欧洲国家的高等教育质量机制是由政府发起创建,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要求高校参与质量保障体系,但美国的质量保障体系主要由高校提倡而建立,高校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其活动。[6]虽然认证是大学自主和自愿参加,但几乎所有的院校包括研究型大学都主动要求和申请参加认证。

高校主动参加认证,基于以下主要原因:第一,获得认证资格能得到良好的声誉,保护学校免受内外部不良压力的影响,给学校的管理和发展留下了缓冲地带。第二,有助于取得社会和同行的承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扩大生源。第三,拓宽资金来源,争取公共部门和私立基金会对学校的投资。第四,高校学分之间的互换。第五,学校认为,认证活动的本身就是一个学校受激励而改进工作和自我完善的过程,认证活动能够促进高校工作的改进和完善。这或许是其最重要原因之一。

4。评估制度科学规范

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美国注重通过长期的实践和不断的改革,积极吸纳大学和高等教育管理者与研究者的参与,确保每一制度和过程均经过充分的研究与协商。经过不断努力,使美国的评估制度不断得以改进和完善,日益科学合理。

以认证制度为例,为了保证认证的科学性,在认证过程中,坚持自我评估与同行评估相结合,书面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并且从认证标准的制定,到技术手段的选择,再到评估程序的具体操作,认证结果的判定,都有着明显的科学依据和严格的科学论证[7]。就认证标准来说,各认证机构都有专门人员对认证标准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定期修正,从而确保认证标准有效地评估院校质量。

二、当代美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

(一)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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