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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的本质(第2页)

总之,公司的法人资格实现了交易成本的节省,同时也成为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

(二)责任有限

公司的第二个特征是有限责任制度。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自己名下的全部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投资人仅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它具有促进投资人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功能。有限责任将投资人的责任锁定为投资额的限度,极大地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避免了投资人因公司债权人的追索而破产的危险。有限责任鼓舞了投资人的投资,使得公司在短期内能够迅速获得大额融资,这也极大地促进了企业规模的发展。同时,有限责任促进了资本的流动。由于责任有限,投资人能够放心地对其出资份额进行自愿交易,这就促进了资本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实现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资源的最优配置。

不过,有限责任也存在负面效应:有限责任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有限责任为公司的投资人设立了安全的阻隔。投资人对其风险仅以出资额为限进行清偿,而债权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风险损失只能自担责任。因此,公司的有限责任可能被滥用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法律针对公司滥用有限责任逃废债务的行为进行限制,责令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三)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

公司的第三个特征是财产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公司独立的拟制人格和有限责任导致了财产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论断最早由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于1932年在其名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提出。伯利和米恩斯认为,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包括三项职能:对企业拥有权益的职能、对企业拥有权力的职能以及与此相关的对企业行使权力的职能。在产业革命之前,工场主集三种职能于一身,但在19世纪,企业中出现了所有权职能的分化。所有者拥有头两项职能,而最后一项职能由受雇的经营者来执行。在公司制度下,第二项职能又从第一项职能中分离出来。所有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已降低为仅在企业中拥有一系列合法的、实际的利益,而我们称之为控制者的集团,则居于对企业拥有法律和实际权力的地位。[10]

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促进了企业的效率发展。首先,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演变为股权的形式状态,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两权分离带来了分工的收益。企业的控制权由专门的职业经理人阶层持有,有利于企业的专业经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后,两权分离使得企业的永续存在成为可能。与所有权不同,公司的控制权不受股东个人的生命年限局限,能够长期存在下去,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但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例如,两权分离加重了财产的税收负担,公司创造的利润须承担双重税负。公司对经营所得要承担公司所得税,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时,股东对分得的利润、股息和红利须承担个人所得税。当然,两权分离带来的最主要的负面效应是公司的代理问题。由于两权分离,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委托给管理层,要求管理层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但是,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层具有不同于股东的自身利益,为了其自身利益可能做出有损于委托人(股东)利益的行为。由此造成的委托人利益受损的现象就是公司的代理问题。代理问题的出现,使得公司在享受两权分离的收益时不得不承担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是指因代理问题所产生的损失,以及为了解决代理问题所发生的成本。按照詹森和梅克林的观点,代理成本可划分为三部分: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即委托人激励和监控代理人,以使后者为前者利益尽力的成本;代理人的担保成本,即代理人用以保证不采取损害委托人行为的成本,以及如果采用了那种行为,将给予赔偿的成本;剩余损失,它是委托人因代理人代行决策而产生的一种价值损失,等于代理人决策和委托人在假定具有与代理人相同信息和才能的情况下自行效用最大化决策之间的差异。前两种成本是制定、实施和治理契约的实际成本,后者是在契约最优但又不完全被遵守、执行时的机会成本。[11]

综上,较之于市场的生产方式,公司的出现带来了交易成本的节省,也催生了公司制度自身的代理成本。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促进公司的效率,成为法律干预公司制度的重要原因。

[1]高程德:《现代公司理论》,3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叶林:《公司法研究》,2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RonaldH。Coase,TheheFirm,Eica,1937,4(16)。

[4]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8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5]刘承韪:《论美国契约法理论“演化三部曲”》,载《比较法研究》,2010(1)。

[6]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载《经济研究》,1996(6)。

[7][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特、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1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8]张民安:《公司契约理论研究》,载《现代法学》,2003(2)。

[9]李超玲:《公司治理一个由公司特性引致的命题》,载《商业时代》,2012(6)。

[10][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130~13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11]Michael,WilliamH。Meg,TheoryerialBehaviencydOwructure,JournalofFinanics,197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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